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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

(2004-05-20 08:57:58)

2004-01-30

(2004年1月30日 烟政发[2004]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 , 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 结合山东省建设厅 《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 际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规 划委员会 ) 、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 以下简称市规划 项目审定委员会 ) 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 查机构 , 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 查 , 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 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 , 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决策依据。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 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 市规划委员会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10 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二 ) 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 三 ) 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 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 设计方案。 ( 四 ) 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 五 ) 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 33 名委员组成 , 委员由公务员、 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 , 其中公务员不超过 16 名。市规划委 员会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非公务员委 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 由市长担任 ; 设副 主任委员 2

名 , 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担 任 ; 设办公室主任 1 名 , 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 在市规划局 , 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 由主任委 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 之二 , 其中非公务员委员要多于公务员委员。

第八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事项 , 除市域城镇体系规 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外 , 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 计方案应不少于两个。 第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对评审和审查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做出表决。市规划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必须经参加会 议的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的委员通过。因特殊情况 , 主任委员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 , 但对此应做出 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议 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 荐的方案 , 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之外 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 , 被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否定的项 目可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 被市规划委员会否定的项 目可以提交市政府复议研究。 第三章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分为重点规划项目审定 委员会和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 , 两个 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

第十二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一 ) 评审和审查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的项目。

( 二 ) 评审和审查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10 平方公里以下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三 ) 评审和审查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修建性详细 规划及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 20 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城市 设计。

( 四 ) 评审和审查除工业项目外 , 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和市区 单体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 ( 含 ) 以上的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 [12层以上 , 高度 40 米 ( 含 ) 以上 ] 选址与设计方案。 ( 五 ) 对重大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 六 ) 研究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第十三条 一般规划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以下项目的审议( 查 ): ( 一 ) 对提交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进行初审。 ( 二 ) 已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 三 ) 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小于 20 公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 四 ) 市区一般地段单体建筑面积 20000 平方米以下以及市区建筑层数低于 12 层 ( 含 12 层 , 高度 40 米以下 ) 的单体建设 项目选址及设计方案。

( 五 ) 除园区工业项目外的其它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 33 名委员组成 , 委 员由公务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组成。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有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区长或分管区长担任。非公务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五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 由分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负责以下项目的审议管市长担任 ; 设副主任委员 2 名 , 由分管秘书长和市规划局局长 担任 ; 设办公室主任 1 名 , 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委员会办 公室设在市规划局 , 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由 23 名委员组成 , 委 员由市规划局公务员、专家学者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市规划局 聘任。一般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 由市规划局局 长担任 ; 设副主任委员 1 名 , 由市规划局总规划师担任。

第十七条 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 次 , 一般项目审定委员会议原则每周召开一次 , 由主任或副主任 委员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形成的意见必须获得参加 会议人数三分之二 ( 含 ) 以上多数通过。因特殊情况 , 主任委员 有权否定和暂缓实施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同意的项目 , 但对此应做出相应说明。委员会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召集会 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八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委员对评审和审查意见 存有异议的 , 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 委员会应对 此做出书面说明 , 连同委员投票及书面意见一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向市规划委员会推荐项目的方案不得少于 2 个 ? 并标明推荐顺序。

第二十条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可以否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方案 , 但一般不得在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方案之外确定其它方案。特殊情况下 , 被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否定的项目可以提交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

第四章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 ,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对有关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咨询、论证 , 并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 一 ) 评审提交市重点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项目。

( 二 ) 评审一般地段用地面积大于 10 公顷 ( 含 ) 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 三 ) 评审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没有详细规划的城市一般地 段单体建筑面积 10000 平方米 ( 含 ) 以上的建设项目选址及设计 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建设、管 理、土地、园林、海洋、地震、文物保护、消防、交通、环保、 人防、旅游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每次评审会议由 5 人以上单数专家 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 , 由参加评审会的委员于会前集体 推举产生。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在市规划局聘任的专家库中选定。确定评审专家时 , 一般规划项目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专业性要求较高的规划项目 , 可由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直接确定 ; 城市重要规划和建筑设计招标项目 , 须聘请国内外著 名专家担任评审委员。 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 由市规划局召集。会议对市规划局提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 行评审。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做出表决。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 评审委员会其他委员有同等表决权。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 审意见必须经参加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在评审会前 确定 , 成员名单在会议前保密。评审意见由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 , 并作为向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市规划委员会的汇报依 据。

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委员 , 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

员会应对此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规划及建筑设 计方案由市规划局提供 , 一般不得少于 2 个 ; 专家评审委员会向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推荐的方案要标明推荐顺序。

第五章城市规划项目评审申报程序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局负责对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规划建设项目进行初审 , 成立初审委员会。未经市规划局初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初审不同意的项目 , 不得提报三个委员会评审 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三个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 负责各自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 一 ) 负责委员会各项评审和审查会议的组织工作 , 包括会议记录和评审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 二 ) 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 家评审委员会及其专家组的委员、专家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 三 ) 负责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 四 ) 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办公室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提名、聘任。 第二十八条 三个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是 :

( 一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拟评审和审查的项目向委员 会提出申请 , 并同时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委员会 办公室。

( 二 ) 委员会接受申请 , 由会议召集人责成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会议日程。 ( 三 ) 委员会办公室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召开市规划 委员会会议时应提前 5 日将拟评审和审查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 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 四 ) 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 , 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与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 , 方可召开会议。

( 五 ) 会议期间 , 会议召集人也可视评审和审查项目的具体情 况 , 邀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进行最后表决时 , 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 会场。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审和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项目 , 由市规划 局在城市规划信息网站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对外公布 , 并以书面 形式回复有关建设单位 , 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规划手续的依 据。需进行土地招标拍卖的项目 , 以地块名称或地块编号的形式 对外公布。 第六章城市规划项目评审和审批时限

第三十条 提报各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项目 , 都属 于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阶段 , 所需时间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 下 , 规定如下 : ( 一 ) 规划项目初审委员会 : 从受理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评审申请之日起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

( 二 ) 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 : 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 初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 30 个 工作日。

( 三 ) 市规划委员会 : 从接到项目选址或设计方案项目审定 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之日起至提出规划委员会评审意见的时限为 9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评审 , 凡被评审或审查合格的项目 , 并经社会批前公示期满后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 许可的决定 , 颁发证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从受理申请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办结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结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 8 个工 作日办结 ; 建设项目放验线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办结。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委员会凡在规定时限内未做出书面回复的建设项目 , 规划部门应做出书面说明 , 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章 城市规划项目公示

第三十三条 提报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 审和审查的项目与事项 , 均需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示。项目经 过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 ,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 办理 项目手续前进行的公示 , 为批前公示 ; 项目经批准开工后 , 为确保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实施 , 向社会公示 ,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 为批后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和时间 :

( 一 ) 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 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 城市重要地 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城市 广场规划、公共绿地规划 , 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 其它城市规划 和城市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 二 ) 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 普遍关注的建

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 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 , 向社会公示项目的基本情况、选址 方案 , 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 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 , 公示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 ( 包括相邻关系 )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 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 公示期不少于 7 日 ; 在有关委员会评审和审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 , 公示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总平面图 ( 包括相邻关系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 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 用地界限的距离等内容 , 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 公示期不少 于 7 日 , 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建、工业及城市雕塑 公示期不少于 10 日。

第三十五条 经过公示 , 社会各界和市民反应强烈 , 意见比 较集中的项目 , 由市规划局提报项目原评审和审查委员会重新评 审和审查。经重新评审和审查被否定的项目 , 规划部门停办一切 规划手续。

第三十六条 项目虽经公示 , 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 ,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给建设单位办理拆迁手续 , 建设单位不得 进行拆迁和施工 , 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示方式 :

( 一 ) 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主要是在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城 市规划公示牌和项目工地设立项目建设公示牌 , 分别对城市总体 规划、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工地设立的公示牌在项目竣 工验收之后方可拆除。

( 二 ) 书面公示。年度内经批准拟实施的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汇编成册向社会公示。

( 三 ) 新闻媒体和城市规划网站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和烟台市城市规划网站上网发布 , 征求各级领导、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委员会提出的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 或修改意见, 在逐级提报时应予以说明。各位专家、委员提出的 书面意见要记录在案 , 并在逐级提报时作出说明。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向专家、委员反馈。

第三十九条 各委员会会议采取回避的制度。凡所评审和审 查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 ,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 也可由会议 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四十条 各委员会在规划建设项目决策、评审过程中 , 要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 遵守议事规则。为增 强决策的透明度 , 会议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四十一条 各委员会成员要遵守职业道德 , 认真、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

责 ,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凡在项目评议、 审查过程中擅离职守、违反评审纪律 , 或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客观 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 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委员会委员有权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进 行监督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应适时组织各位专家、委员进行业务 交流 , 以提高决策水平。 第四十三条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干预或影响项目评审与决策。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制度为准。

以前与本制度内容不符的 , 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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