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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危险作业审批、监护管理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矿井危险作业审批、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审批、监护管理,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标GB3608—80《高处作业分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危险作业范围

系指在危险场所中从事局处(指曷地面局度在2m以上的一般局处作业和特殊局处作业)。带电(指交流系列对地电压250V以上的带电作业)、禁火区(指易燃易爆场所的明火或电氧焊)、有中毒或窒息危险(指无机械通风又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涵洞、密闭容器、井下独头巷道等)的作业。

第二条危险作业场所划分及分管范围

柴油储存库、炸药(雷管、导火索)储存库、化学危险品储存库由保安部负责;密闭容器、输配系统检修由机动部负责;井下独头巷道等作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单位自用柴油库、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保管室由单位负责;生活福利设施的维修、拆迁由综合部负责。

第三条危险作业审批、监护管理

1、危险作业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送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危险作业项目、时间、劳动力组合(危险作业人员技

术、身体状况)、作业方式、方法,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等。

2、危险作业人员技术素质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身体状况良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主管部门接到危险作业审批报告后,应牵头会同有关人员至现场调查研究,会签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4、危险作业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指定监护人,并有领导在场指挥,安全人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监护人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业务素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的人员担任。

5、危险作业报告批准后,不得调换危险作业人员及方案,若需调换必须重新申报批准。

6、危险作业前,人员必须首先进行危险性预测分析,危险作业时必须十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执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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