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制
第一条 建立高效、透明的科学决策体系,依法设立集团公司董事局、董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实行董事局、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董事局或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业务的研究、审议和决策。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规定,依法设立集团公司党组织,集团公司党委是集团公司的政治核心。董事、监事、经理 层与党委成员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依法设立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维护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二条 集团实行母子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的组织架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形成财务中心、薪酬考核管理中心、投资开发中心和审计监察中心管控体系。
第三条 子公司、成员企业单位是集团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 负责 所属项目经理部的组织、协调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成员企业作为子公司进入集团组织序列。其中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有行政隶属关系,相对控股企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只有资产关系。子公司有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权利,接受集团公司的检查指导。
第五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职能部门本着“精干、 高效”的原则进行科学、合理设置。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不准设立新的法人公司。 第六条 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执行上不折不扣,不讲条件,没有借口。发挥主观能动性,快捷高效,执着不懈。
第七条 构建信息网络平台,改进企业管理手段,实现对集团各子公
司项目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控制,提高运行效率,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前瞻能力。利用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窗口,宣传企业形象与品牌,加强与客户的沟通,为未来发展寻找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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