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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的利弊-税务业务探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专业,务实,包容...

来源:华佗小知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的利弊-税务业务探讨-中国会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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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处理的利弊

当初我在某大型企业学习时,财务部一位资质的会计告诉我“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滥用,最好少用。我一听和教科书上说得不一样呀,没有当回事。

当我按照书上规定方法连续做了二三年的账后,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恶果就显现出来了,首先是各种报表数据不准确混乱(尤其是电算化)。其次国地税数据不统一,最后连自己做账的人也糊涂了。我现在才明白那位会计前辈说的意思,其实编写教科书的人和实际做账有时候是脱节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确实不能随便用,如果一使用绝对不是教科书上说的那么简单,而是将整个会计年度的结果重新调整一次,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实务经验得到的教训是:除非符合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一般不要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能用一般会计差错调整的就尽量用。

下面简单说明一下: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及调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拟就上述会计处理,谈谈利与弊。

按国际惯例,“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一般是指由于会计政策的改变和基本错误的更改,从而需要对以前年度作出的那些重要调整。它们不包括正常发生的错误和对以前年度作出的会计估计的调整。

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区分为正常错误和基本错误,这也是会计重要性原则的体现。重要性原则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

具体地说,对于那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或会计信息使用者相对重

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合并反映。为了便会计报表使用者能重点掌握企业的会计信息,除会计政策的重大改变和会计处理的重大误差应列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外,一般涉及以前年度的正常会计误差和对以前年度会计估计的调整,计入本年度损益中,是恰当的。

注:①国际会计上有两种观点:一种为“本期经管成果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只需包括企业正常发生的活动,而前期项目属非经济性项目,不宜列入本期净收益,而应直接调整留存收益的年初余额;另一种为“总括观点”,认为年度损益表应包括报告期影响股东权益净增减的经济业务,包括前期损益调整项目,都列入净收益,从而更好地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接受了这两种观点,但把前者规定为“基准处理方法”,后者为“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

②根据上述国际会计准则精神,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手续,采用简便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金额较小,可简化处理。直接计入当年损益。

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两大注意事项 (一)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能调节货币相关的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费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

2.企业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涉及当期货币资金的,不应直接调整当期的货币资金,而是应当调整该以前年度的应收应付款项,然后再调整当期的货币资金项目。

(二)使用该科目对收益进行调整时,应同时调整所得税。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则相应增加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反之,则减少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考试或练习中,经常能发现如下错误分录:借记相关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记账年度作分录:借记“本年利润(所得税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额)”。最后将因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缴纳的所得税计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提前用当年的利润冲销,并直接减少了本年应缴纳的计税依据。这种作法应用到实务中会造成偷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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