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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一方爽约,彩礼能要回吗?

来源:华佗小知识

按照中国传统的习俗,男女谈婚论嫁确定对方为自己的结婚对象时,各地仍或多或少有依习俗订立书面或口头婚约的情况,婚约确立的标志往往是彩礼的支付,即男女双方或其父母、亲友都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钱款。彩礼的给付与收取,既是表达与对方的感情期许,很大程度上更是将来缔结婚姻的承诺。凡事并非都事事随人愿,当给付彩礼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导致双方不愿或无法继续交往,甚至是结婚不长时间就要求离婚的,订婚彩礼是否还能要回?在人们恋爱交往中,好像不送给对方什么东西,就不足以表明自己的爱慕之情,礼物越是贵重,似乎情感就越真挚。既然礼物是一种馈赠,显然是一种自愿、不能索取对价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赠与是一种单方的无偿行为,赠与财产一旦转移到受赠人手里,赠与即告完成不能撤销。而婚约彩礼,则是男女双方为表达结婚的承诺,向对方给付的聘礼或是回赠。因而,在法律上视这种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当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或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夫妻生活事实,或结婚时间较短时,赠与的条件则未成立或存在缺陷。此时,彩礼就可酌情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因婚约解除或恋爱终止引起的财务纠纷处理,应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于借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索取的财物,原则上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诈骗钱财之实的,除了构成诈骗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无论哪一方提出解约,原则上都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受害者。

3、对于借谈恋爱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物对待,不予退还。

4、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价值较高的,解除婚约后,造成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酌情返还。对于婚约期间的一般赠与物,受赠人无返还义务。对于彩礼纠纷——如何要回彩礼的问题,因各家情况各部相同,因此需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的实务能力给您专业的法律服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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