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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发放借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华佗小知识

(1)借款按计划借款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我们国家的借款是有计划的,它是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制订借款的范围、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数量的。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其资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银行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借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1)借款按计划

借款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我们国家的借款是有计划的,它是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制订借款的范围、借款的期限和借款的数量的。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其资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银行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借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周转。企业要把借款用于购买必须的原材料、设备和其它适用、适销的物资。在生产销售产品后,应及时偿还借款。

(2)有物资保证

借款要有物资保证。是指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要与借款方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物资流通相结合,借款额度的增减与物资储备相适应。这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实现国家信贷计划平衡的必要条件。

(3)按期归还

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应及时归还贷款,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到期不能归还,履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贷款方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可依据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给予加收利息、停止新贷款、扣收延付赔偿金等处理。

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二)贷款人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

贷款人为了执行国家赋予的信贷监督职能,对借款人违约必须采取信贷制裁措施,贷款人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这也是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况下,贷款人对违约人可以采取这种措施:

1.借款人由于继续收购销售小、储存大和边处理、边积压商品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2.借款人对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商品不积极处理,从而导致贷款本息不能及时偿还的;

3.借款人擅自动用自有资金向外单位投资的;

4.借款人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用于财政性开支或者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用于职工福利的;

5.借款人使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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