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抵押登记的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法律主观:
《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登记的规定为:如果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是以不动产抵押的,则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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