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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规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及评估:股东可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非货币财产需经评估。评估价低于章程规定,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出资财产事后贬值,不承担补足责任,除非有约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否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拓展延伸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与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出资方式与要求是指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出资。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发起人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或者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进行出资。而出资要求则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发起人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出资,并在出资完成后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这些出资方式和要求的规定旨在确保公司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促进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结语

股东的出资形式多样,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法定评估确定作价的,应委托合法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若评估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价值,法院将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财产事后贬值,因市场变化或客观因素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如果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应责令其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解除的,将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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