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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期限已过,该怎么办?

来源:华佗小知识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及超时处理方法。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期限耽误,申请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超过申请期限后,可尝试证明未超期或寻找中止时效的事由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做出相应的补充,该条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限到期怎么办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要想在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后提出行政复议,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

1、能证明你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到现在没有超出复议申请期限。主要从行政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的情况下。

2、可以看看有没有中止时效的事由,有的话,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结语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应在自知道该行为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然而,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期限超过60日,可以除外。此外,《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有中止时效的事由,申请期限可以从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若行政复议期限已到,可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延长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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