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试用期间,上班途中出了车祸,公司应该负一定责任或者补贴吗?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定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该问题,以下案例给出了参考:
搭同事车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法院认定系工伤吴某与谷某同为阳信县某公司职工,进入冬季后,吴某一直搭乘谷某的顺风车上下班。1月5日晚,吴某再次搭乘谷某的顺风车上晚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谷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车辆相撞,致使吴某严重受伤,脊髓损伤、脑震荡、头皮裂伤等。事后,吴某向阳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县人社局认定吴某是搭乘同事车辆,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损伤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理由是当晚吴某上班时间为晚12点,而事故发生时为晚7时30分,距离吴某上班时间还有4个多小时,明显不属于上班合理时间。阳信县法院审理认为,阳信县人社局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吴某上班时间虽为晚12时,但其同事谷某上班时间为晚8时,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地点是二人上班的必经路段,且进入冬季后,吴某每次都会搭乘谷某车辆上下班。因此事故发生时间虽距吴某上班时间较长,但事出有因,且上班目的明确,吴某属于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以上就是关于该问题的全部回答了,您了解了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