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小知识。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离婚后如何确保两个孩子公平地分配抚养权?

来源:华佗小知识

离婚时,夫妻的两个小孩可以分配一人一个。法庭会根据双方协商情况或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时,会优先考虑特殊情况,如绝育、长期生活、健康等。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在夫妻离婚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两个小孩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两个小孩可以分配一人一个。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第一,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判决书;

第二,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法院会按照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判决抚养的时候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二、抚养权有关规定是什么?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夫妻之间的关系,并且已经有两个孩子,那么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合理的判断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当然在此之前也可以协商归属问题。

结语

根据具体情况,夫妻离婚后对于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归属问题需要进行合理判断。法庭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两周岁到十周岁之间的子女法院会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的意见。在当代社会,夫妻离婚通过协商或诉讼方式解决抚养权问题,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