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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检验及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来源:华佗小知识
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质检部对生产过程的物料及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控制工作。

三、内容

(一)产品过程检验

产品过程检验是指对进厂原辅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及实现过程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并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

1、基本要求

(1)检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实施。

(2)所有的产品检验应按检验计划和检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必须做到产品生产一批、检验一批、合格一批、出厂一批,检验结果应予以记录,有每个批次的检验报告单,检验记录齐全。

(3)检验室有专职的经培训合格的检验员,按规定项目,方法开展产品检验。 (4)检验用化学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容器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原辅料、包装物料物资的检验

检验员在进仓检验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不属于合格供方则不予检验;成批采购的物资到货后由供销部负责指定地点存放,仓库保管员负责通知进货验收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

3、生产过程检验

检验员必须按照检验文件进行,全面履行预防、把关、报告的检验职能,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及其他重要环节监控,及早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偏差的环节,及时采取纠偏措施,对于不能纠偏的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产品出厂检验

检验室负责出厂产品的质量检验。产品在完成过程后进入成品待检状态,化验员按最终成品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办理放库手续。

1、食品出厂前自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

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内;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的全项目检验。

2、检验时查验产品包装封口是否完好无损,不得有脏污和破损密封不严等现象,若发现类似问题发生,按不合格品论处,检验员在检验过程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应清晰、完整,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并保存好出厂检验的原始记录。

3、出厂检验时,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次投料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对每批产品严格按抽样规则进行抽样,检验完成后,若合格,则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检验员和审核人在报告上签字后方可出库;出厂检验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出厂,应重新在同批产品中取两倍数量样品进行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存在不合格,则确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4、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依据或引用的文件、相关记录

本制度所涉及的记录有《过程检验记录》、《出厂检验原始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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