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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解读

来源:华佗小知识


2012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1.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还是工业工程?( 前九个问题主要来源于 01《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答疑》,对应正式发布版做了相应调整,并加入相关条文)

适用范围不区分行业

“编制专家组当时是有两种思路,一种是按行业划分,一种是我们不区分行业,我们这个设计施工要适用于各个系列。

目前我们这个思路基本上应该说是跟FIDIC的99版思路是比较一致性的。我们也认为这种思路是比较科学的思路,特别是作为发改委,他要尽量来制定全国各个行业统一的标准。即使各行业自己要做,也是基于统一标准情况下来做,而不是每个行业自己来做。早期FIDIC彩虹族,那个是七十条,那个二十条,大家很难迅速去掌握另外一个合同文本。如果我们采用跨行业这个思路来做一个标准,即使各个行业在体系下来进一步完善的话,我们通用条件大家都是一致的,这样大家会很快的,特别是对我们作为一个工程管理人员,作为一个合同管理人员,或者作为一个招标代理人员等等,无论做公路也好,还是做水电也好,你会很快速地掌握不同行业的合同条件,即使说他有一些细节上的一些区别,但总体思想基本上标准化是一致的。这是我们整体的一个思路,我们一个标准施工,一个标准设计施工,是按照这两个来进行。这是我们整个编制的一个体系。”

2.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是否适用EPC项目?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既适用于DB也适用于EPC

“在编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时候,我们希望能考虑各种各样的情况。我们希望就设备采购来讲,你既可以适用于标准化的设备采购,也可以适用于非标准化的设备采购,这是我们的一个思想。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容纳了我们刚才讲的第一种观点,不管你是叫DB也好,叫EPC也好,这个P都可以包含在内。我们希望我们的合同文本是能够接纳,正是因为我们要跨行业,各个行业都通用,不仅仅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同样工业项目也可以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能够包含了设备采购,可以在里面。

这样的话我们在整个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上,实际上融合了DB和EPC,我们题目也叫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这几个含义既包括了DB,也包括了EPC,我们叫设计施工总承包,我跟你这个项目叫做也好DB,EPC也罢,都没有关系,都可以,这就是我们整体的一个总的思路,即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既适用于DB也适用于EPC。”

3.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施工总承包人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建筑法》第 26 条明确规定,,“承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 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在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为了给推广总承包留出空间,原则规定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至于在具体资质要求上是否要求总承包人必须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由招标人根据行业管理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中国公司在海外来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这些企业来看,我们基本上是分这几种情况,可能是单一设计单位,单一的施工单位,单一的设备供应商,也可能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能力,也可能所有这些能力都没有,但是我有很强的商务能力和很强的项目管理能力。这是在我们中国企业在海外承担EPC的情况。

现在设计施工是要在中国来做,就要符合中国的建设法律。《建筑法》第26 条明确规定,“承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这一段话如何进行理解,这实际上在我们起草过程当中,有一定争议的。这个意思是说,要做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能力呢?还是说我无所谓,做设计施工没有关系,你只要是说具体干活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就可以了。怎么来理解?这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的这个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做好与上位法衔接的同时,为了给推广工程总承包留出空间,原则规定,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至于在具体资质要求上,是否要求总承包人必须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由招标人根据行业管理情况,以及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这个是目前我们整个编制思想,我们在这里并没有具体硬性规定,必须要具备什么样的资质才能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而是希望这个资质规定留给了招标人。”

4.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规定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需要什么样的资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目经理最重要,但是我们在招标文件当中,同时还要要求有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和施工负责人的要求,等于实际上是项目经理,下面还有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这些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当中都有要求。

“目前我们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目前是这么规定的,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首先强调是必须要有注册执业资格。这样的话,潜在的可能就会把其他执业人员,比方说注册造价师,或者注册监理师,似乎没有包括在设计施工这两类,他们按照现在的招标文件就不可以。目前的招标文件的设计或施工类注册资格包括的,可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设备工程师,或者是注册建造师。现在有人通过网上有人提出注册咨询工程师是不是应该可以?但是这个注册咨询工程师显然不是属于设计和施工类,我只是举了两个例子,可能还有其他,这些是没有包含在内。

在现行的体制下,我们尽可能地要强调能力问题,因为现在有一些资质管理,还有相关的规定,我们这个标准规定肯定要对相关规定要做好衔接。在做好衔接的同时,我们尽

可能的体现一个发展的方向。如果他规定说某一项工作必须要有相应资质的,可能在现行的规定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我们肯定要遵照现行的规定。如果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我们在标准文件中不会再添加更多的约束性条件。”

5. 为什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了A、B条款?

考虑到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投资主体的不同,对工程总承包实施阶段要求的不同,工作内容不同,《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根据我国目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借鉴 FIDIC 经验,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设置了相同的条款号, 用(A) 、(B)表示,供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多数工作进行发包时,可选择(A)条款;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作进行发包时,可选择(B) 条款。

“为什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规定了A、B条款?这是因为我们希望把整个合同条款更加适用各种各样的情况。刚才给大家讲的,比方说我们既可能适合交钥匙的,也可能适合设计施工的。另外包括风险分配,可能一种是按照有经验承包商做出合理预见的分配原理,还有一种分配是按照类似银皮书这样一个价格高度固定的。基于这种理解,我们的AB条款,前提一个是说,承担绝大部分的设计施工任务,一个可能是交钥匙。从风险分配来讲,一个是希望当发生有经验承包商不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时,承包商不承担。再一个分配原理,B条款是说价格要进行高度锁定,可能这个很少再考虑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不能够合理预见这种风险分配原理。

基于这两种理念,我们规定了AB条款,主要是想解决我们刚才前面讲的,是让我们整个标准设计施工合同条件,能够尽量最大限度的既有他的一定灵活性,又有他的一定标准性。”

合同条件中的A、B条款

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多数工作进行发包时,可选择(A)条款;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工作进行发包时,可选择(B) 条款。

表现在:

1.13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

4.1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6.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7.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5.5计日工

15.6暂估价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

18.9竣工后试验如A款发包人为主,B款承包人为主

在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条款规定了承包人应认真阅读符合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

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要求中有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个基本上采纳了FIDIC的黄皮书,当发包人有错误的时候,承包人可以进行索赔。

B条款呢,相对来说就增大了承包人的风险,要求承包人应当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应及时书面通知。下列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了费用,并延误工期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这样的话,把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其中有一部分承包人是可以进行索赔,还有一部分,除了不是在我们规定范围之类的,一些发包人要求的错误,这个风险分配给承包人。你承包人如果复核时没有发现,你承包人可能就要承担这块的风险,不能进行索赔,也就是说B条款的风险对承包人来说更大。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同样,在不可预见物质条件,它的核心思想就是说,当发现了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时候,在A条款下,承包人是可以索赔。在B条款下,除了你合同另有规定之外,如果合同没有另有规定外,这一块不可预见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人。大家看这一系列规定,就是希望当采用B条款的时候,往往合同价格固定的意味就非常浓厚,我们是这样定义的A和B。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我们在A条款规定了,当如果有甲供材料、甲供工程设备应该怎么办?规定非常多这样的条款。在B条款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就是完全基于你交钥匙这样来做。

发包人提供施工设备设施也是一样,在A款规定的非常详细,而在B款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施工设备和设施。

关于道路通行权,在A条款,这个道路通行权很多东西主要是由发包人来,承包人来

协助。B条款主要是由承包人来进行办理,发包人来进行协助。

关于计日工,同样,A条款计日工规定得非常详细,而B条款只是规定,如果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实际上不太更多的去鼓励。我们更多是在A条款,相对来说变更比较多,B条款基本上是基于交钥匙这种目的来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条款会简单一些。

物价波动,同样,在A款规定了非常详细的关于物价波动以后应该如何进行调价,一个调价公式。在B条款的话,则是除了法律规定必须要去涨价的话,那没有办法。另外还有,是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如果没有另有规定,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而进行调整,相对来说,B条款对承包商的风险更大一些。

竣工后试验,在A款,以发包人为主进行竣工后试验,B款以承包人为主来进行竣工后试验。这个就是我们关于AB条款主要的一些差别,从风险来看,A条款相对来说,风险分配的比较均匀一些,但是可能是A条款当中,发包人干预度会比较深一些。B条款是相对来说,给承包人自由权限大一些,几乎全部由你来完成,但是把风险给给承包人更多一些,是基于这样定的AB条款,关于这块大家有什么意见?或者A条款更是FIDIC的黄皮书,B条款更像FIDIC的银皮书。

6.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条件的监理人是否必须有监理资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我们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关于监理的一个定位,遵循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监理人的定位,建立了以监理人为主题的合同管理模式。我们在2007版对监理人定位,我们定位是比较高的,对监理人合同管理权限是非常大的。我们在新的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同样贯彻了这种精神。

我们在征求各个部委意见当中,有些人提出,我们是不是把强制监理范围给扩大了,原来认为强制监理只是在施工阶段,你怎么理解把他扩展到设计阶段,会不会有强制扩大化问题。所以我们为了避免产生强制监理的扩大化,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准文件规定, “监理人只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这句话怎么理解?照此规定,监理既包括受发包人委托的这种合同管理,也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监理只有强制监理才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来承担。

换句话来讲,我们在整个监理的范围,实际上是这么规定的,可能对施工安全和质量这块属于一个强制性监理,你做这块的监理人是必须有资质的。但是在我们整个合同文本当中,还有大量的关于其他一些规定,比方对整个项目管理,对设计的管理等等这些,或者说对一些非强制监理项目,可能也会做施工质量管理。对这些非强制性的部分,这块不一定一定要是有监理资质单位来做。这个监理人有可能不是只是一个机构,也有可能是两个机构,但是也有可能这个监理人一个单位,这个单位实力比较强,他既做了强制性监理范围这部分,也做了非强制性的,他对设计阶段管理也非常擅长。这块业主可以委托一个机构,也可以委托两个机构,一个是有资质的,一个是非资质的部分,你可以做自由选择的。所以对监理人是一个扩大化的理解,不一定是说有监理资质的,只是做施工阶段这块的,强制性监理范围这块的,必须有监理资质,这是我们对整个监理人的定位。

总体来讲,认为监理在中国目前情况下还是很有必要,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并没有像西方那样,直接取消掉,只有直接两方。我们在这里还是比较强调监理。但是我们并没有扩

大强制监理的范围。这样部分业主对于非强制性监理部分,不一定委托一定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来做,他是委托谁能够最适合的单位来做,这是我们整个文本的一个定位。”

7.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哪些?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总承包合同合同文件的组成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标准文件相应部分:技术标准、图纸、清单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哪些?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个对比,在传统模式下,标准设计施工前面几个文件都类似。下面这几个文件,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其他合同文件,这是在我们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当中,提出的一些比较新的概念,我们也是按照国际上通常对设计施工总承包这种模式。比较核心的合同文件,一个是发包人要求,一个是承包人建议书,我们也采用通用的说法。在这里我们为什么用价格清单?我们也是根据他不同的招标阶段,可能形成的工程量不一样,有些阶段在招标的时候可能根本无法形成工程量清单,所以这里采用价格清单提法,而并没有采用工程量清单这个说法。”

8. 承包人是否必须遵照监理人指示?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在我们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规定当中,只采用了黄皮书的规定,没有考虑到银皮书的规定,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只是构成变更的,应该按照第15条执行。实际上中国铁建沙特麦加那个项目,对我本人影响也是很大的,在这个项目当中,我们已经举办了两次讨论,实际上也就是说关于

承包人是否必须在EPC合同遵照业主指示。因为沙特麦加发生了什么事件呢?业主提出了很多变化,这种变化作为承包商是否必须要遵照?我们当时在做两次研讨会的时候,主要讨论的是这个问题,如果按照我们现在这种规定的话,承包人首先你要在做,然后事后再来举证是不是变更。如果按照银皮书思路,作为中国铁建在当时他就应该拒绝,相当于你发包人替我设计了,这么来说的话,可能承包人会问,你发包人有什么权利来替我设计,有可能有权利拒绝发包人的指示。

在我们现在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下,应该说没有给出这样一个选择,这是我为什么在这里专门提出来。中国铁建沙特麦加这个项目给我影响很大,后来我也在反思这个合同条款,在这里需不需要增加一个AB条款,在这里当做一个问题提出来。这个可能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合同管理的问题,但是确实牵涉到设计建造承包商的利益问题,因为这两种规定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9. 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如何界定竣工?

竣工后试验条款

设计-建造模式除了有竣工验收外,还有竣工后验收。竣工后试验是设计-建造与传统施工模式下的关于竣工验收方式的重要区别。竣工后试验是指在项目业主要求中规定的试验,并在承包人建议书中详细说明。这些试验在接收后尽快进行,以确定工程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标准。设计-建造模式下,一般由项目业主进行竣工后试验。竣工后试验合同条款一般包括:竣工后试验的程序、延误的试验、重新试验和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后试验。 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

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这个对设计总承包商是比较关注的问题,对业主也是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什么时候竣工?实际上相当于承包人到什么时期他不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了,不再承担被业主罚款了,从什么时候开始,等于他把他的工期延误责任可以免除掉。

我们现在关于竣工时间,可能有两种观点,一个是机械完工,一个是必须要通过性能考核。

通常来讲,可能站在承包人角度来讲,他可能希望在机械完工,到这天以后,我的工期就算完成了,完成了以后,再进行性能考核,性能考核期间,不再对我进行误期罚款了。如果是规定到机械完工竣工了,这属于承包人希望的。第二种,必须要通过性能考核,不

能说机械完工了,必须按照我们当时发包人的要求,你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了,这种情况下,才算你工期真正完成了。从目前来看,住建部,包括他的工程总承包的管理规范和他的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定位在机械完工,是对承包商比较有利的。而我们现在定位在必须要通过性能考核,这个也是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这个问题我想大家从总体来讲,还是比较倾向于通过性能考核,但是也有可能产生一些问题。因为有些可能规定特细,可能需要一个具体适用的时候来编写。还有,关于如果是由于业主原因等等造成的一些延误,可能会进行工期延误索赔等等,我们总有一个终点,如果是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他可以来对工期索赔,甚至可能对其他一些索赔,通过这样来进行,你有相应的一个条款来支撑。”

10、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需关注的关键点:市场前期调研、设计阶段、施工阶段

一、市场前期调研(《国际EPC项目的实施要点》)

开始阶段的市场调研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以后项目的实施方案、设计以及成本等。通过对当地市场的详细调研,给项目下一步的实施提供纲领性的指导意见。如果没有市场调研,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就会陷入与当地实际情况脱轨的盲动性深渊,可直接导致项目实施的失败。在项目投标(或议标)时,承包商已经就当地的市场情况做过调研,不过对于项目实施一般是不够的,除非对当地的情况已经十分了解,否则,一定要针对当地市场的各种情况,在投标期间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的详细调查。

当地市场情况的调研主要包括工程实施及交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地和国际经济状况以及地材供应和价格情况等。

1.掌握工程实施及交验标准,对于工程的实施和交验标准的调研,既要了解当地技术规范的要求,又要了解当地技术监督及核查部门的实际执行情况。

2.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调研除了了解各项法律法规,聘请熟悉当地相关律法的会计师和律师也很重要,尤其是较大的项目,这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会计师和律师的工作及指导意见对于项目的顺利实施非常重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对于日后项目实施中的很多地方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3.经济状况以及材料供应和价格情况主要是从项目运作的成本去考虑。通过了解经济状况、地材供应和价格等,确定材料是当地采购还是进口,是随用随买还是保有一定的存储量。

通过前期调查,要在工程设计开始之前,确定整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整体施工方案、材料设备的选购途径、劳动力的来源等),给设计提供一个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给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合乎当地实际情况的详细资料。

二、设计阶段(《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之间的关系探讨》)

设计阶段是工程成本控制的重点阶段,纵观整个建设投资过程,设计费虽只占工程全部投资费用的1.5%~3.0%,但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却高达70%以上。

工程总承包的设计工作主要有:贯彻建设意图、保证设计进度和质量,在优化设计前提下,实行限额没计,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做好设计的后期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以设计为

龙头的项目管理承包的特点和优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充分发挥自行设计的优势,对设计规模、标准等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各专业、各系统的工程设计进行反复优化,确保在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将性价比提高到比较理想的状态。

三、施工阶段(《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之间的关系探讨》)

施工进度管理,要找准定位

工程总承包施工进度管理与施工总承包不同,前者的工作重点是管理和控制,后者往往更从经济效益出发,找出种种理由拖延承诺的进度按时完成。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方案中,为保证进度作出的劳动力等资源的安排,在实际施工中,往往是做不到的。如土建施工中,其木工、钢筋工及泥工的人员匹配,施工单位从经济效益考虑足按计划施工流程进行匹配,不会因为赶进度临时增加人,而将其他人员空出来。一是施工单位临时找人本身不好找;二是即使能临时找到人员,也不能干不了几天,就辞去他们的工作。这就要求工程总承包管理中,预先做好这些方面的准备及考虑,而不能将精力放到以包代管上。

成本管理,要注意方方面面

工程总承包中的成本管理,不能因为只要进度,就不考虑施工单位的成本。应做好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趋势分析,合情合理做好合同的价格确定工作,并在工作中进行控制。只有施工单位赚钱,双赢或多赢,他们才会按照管理的要求去做到。

QHSE管理,要从“交钥匙”出发

工程总承包施工阶段的QHSE(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重点是对施工承包

单位的质量、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证体系的有效监控。监理工程师虽然按规范要求,编制有《监理规划分和各专业《监理细则))等,运用旁站、巡视,检验等手段,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管理。但由于工程总承包实行的出发点足“交钥匙”工程,借鉴国外的项目管理模式,责任比监理更大。因此,具体操作时,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比监理更操心,管理的力度更大,甚至要监督检查监理的工作。

设计施工交叉,质量、进度多方位保证

工程项目现场的设计服务是设计工作的自然延伸,设计人员清楚发包人的要求和自己的设计意图,这样会比较容易地实现设计与施工的互动。通过合理的各环节深度交叉,能够有效地进行各方面的综合控制,避免由于组织的摩擦等造成工期、成 本、质量上的问题。以前由于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利益割裂,大量存在着项目上 设计后期服务不能满足的情况,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设 计与施工的利益一致性,可以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

11、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及防范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主要风险

(一)地质勘察风险(01《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风险防范》)

在投标之前,投标单位一般不愿意投入资金与人力进行相关的地质勘察。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发现地质情况存在问题时,往往为时已晚,于是便会利用合同条款寻求补偿。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来规避这方面的风险。一是在投标前,由各投标人自

行进行必要的地质勘察工作,将来对于未中标的单位予以适当的勘察补偿费;或者由业

主委托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届时为投标人提供详细的勘察资料。二是在签合同时,双方共同制定一个合理、适度、经济的勘察方案,当实际情况同调查结果有很大出入时,业主再给总承包商适当补偿。

(二)设计风险(02 《设计施工总包合同中的风险与防范》)

主承包商的设计风险在时间上可分为工程投标阶段的风险和中标实施阶段的风险 两阶段风险大部分互有关联和影响 前阶段的风险考虑不周或处理不当 会增加和增大后阶段的风险 在风险来源上可分为业主对主承包商和设计分包对主承包商风险 在风险范围上可分为承包商内部和外部环境风险等。

设计是总承包合同的前期和龙头工作 参考设计施工总包合同中对承包商设计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以及实践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分析和探讨设计风险及主要防范控制措施与注意的事项。

1主承包商是投标组织者也是项目设计的责任者,主承包商应有合适的技术管理人员对设计进行组织、协调、审查,以使设计尽量符合自身利益并满足业主要求。特别是总承包项目一般是边补充勘测研究、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没有主承包商技术管理人员对设计的协调和管理, 与业主就设计有关的讨论和报批会造成“真空”或有障碍而久商无果并很难使设计方案、设计进度、施工(安装)技术规范、设计质量满足主承包商意图和工程进度要求。

2 业主要求是阐述业主对工程进行中的工作要求、竣工工程标准的文件,是优先于承包商投标书和合同条件的重要文件,它包括工作范围、内容和成果、规范标准、设计准则等,但因投标时间一般比较紧,承包商往往不能全面仔细审核,特别是业主要求中可能含

有不切实际的规定、也可能有与其他文件矛盾的要求,若未能慎重对待可能使投标文件(承包商的建议书)不能全面满足业主要求或存在多处破绽,给以后的合同谈判和项目执行造成障碍、困难和留下隐患,因而要仔细研读业主要求并罗列对承包商的工作要求,特别是技术标准、规格指标、工艺流程、竣工验收标准等,对发现的问题可通过要求澄清或分析工作程序、工艺要求等方面的合理性来解决,或在投标文件中技术处理并在合同谈判时明确。

3 要特别注意避免合同“陷阱”,比如某些规定和技术参数使承包商无法灵活设计或选择工艺设备,设计匹配受局限,给合同执行阶段带来无法控制的成本风险。还有业主提供的资料有错误或不足,补充勘测、收集资料和论证后发现投标方案需做重大调整或改变,应许可复核业主的概念设计并修改合同或作为变更。

4 强化设计的责任和权利。传统的项目建设模式,设计方的责任和权利并没有与设计工程量的大小直接挂钩。因此在许多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处理设计和施工方之间关系时,往往只注重设计费率和设计完成节点的掌控,容易忽视设计对整个项目的重要性,不能充分发挥设计方的积极性和设计潜力。必须改变这种思维和管理模式,在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应明确设计方的责任和权利。在投标过程中,设计方案既要考虑项目功能要求,又要充分考虑施工成本。中标后将设计工程量估算作为设计方的基本责任指标,如果施工图设计工程量超过该估算指标,由设计方承担主要费用;如果由于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了设计优化,并减少了实际工程量,设计方则应得到一定比例的权益。

(三)现场条件变化风险(01《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风险防范》)

现场条件变化条款规定业主应该承担现场条件出现未预料情况的风险。在合同中加入这种条件就可以使承包商在报价时不列入现场条件不可预见费。这种做法可以使业主收到

较低的报价,而万一遇到未曾预料的现场条件,承包商也可以获得补偿。

(四)原材料来源和价格变动风险

原材料包括总承包项目在工程建设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运营后需要的原料,如煤、气、电、油以及水处理项目中的原水等。原材料风险又称为项目上游风险,供给商越少,供给量越大,以别的材料代替现有材料越困难,项目就越容易被上游卡住脖子,上游风险就越高。一个总承包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按照某种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到原材料,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企业只有在对原材料市场有充分了解和把握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这些原材料在事实上可以按照预测的渠道和价格买到的风险。

——管理该类风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原材料的质量和规格要求;明确原材料的来源和可得数量-明确原材料的价格;明确原材料的运输条件及运输费用由谁承担。

充分考虑、谨慎预测在项目所在地购买原材料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必须以质量能够得到保证、价格优惠为前提。

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为了保障原材料的稳定来源,总承包商与原材料供应商之间应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在这种合同中供货方承诺,在一个明确的长时期内,考虑到未来价格变动的因素,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项目提供所需原材料。这种条款一方面保证了项目工程按原计划的费用按时完工,另一方面又可以使运营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得以正常供应。另外这类合同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供货商必须可靠,有能力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五)分包风险(03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分析》)

1.总承包企业要明确总同各分包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总承包模式下,合作双方产生很多矛盾的原因在于没有芷确地确定总、分包企业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些总承包担心遭业主索赔后分包企业不肯偿付,就扣留分包企业一部分工程款。有些分包企业为了日后能独立开发该市场,偷偷绕开总包企业与业主和工程师直接接触,扰乱了正常的法律关系。这些行为和现象都是不利于总、分包企业间的合作与工程进展的。所以,双方只有首先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法律上保证总承包企业在先行对业主赔偿后,有权向分包企业求偿。应严格限制分包企业擅自绕开外经企业直接与业主打交道。

2.总承包企业应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分包企业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履约,并做好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在内容上的连接和转化工作。

在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企业必须要求分包 企业做到充分、全面地履约。在以往的实践中,我国施工企业存在注重施工、忽视程序和售后服务的缺点。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施工中的各种程序,如申报、审批、申诉、证据收集以及后期服务,无论对于总承包企业还是分包企业都非常重要。因此,在合同条款中,总承包企业必须要求分包企业全面、充分地履行合同,严格遵循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各种程序规定,做好各项后期服务工作。

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之间的转化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把总承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另一种方式是把总承包合同的条款全部移植到分包合同中去。由于总承包合同内容很多,所以一般可采用把对外总承包合同作为分包合同附件的做法,同时在分包合同中列出总承包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分包合同中,要有针对性地列明工程承包中薄弱和容

易忽视的环节,如合格人员选派和各种程序性工作,以免分包企业在项目施工中出现前文所述的一系列问题。

3.在质最和进度等工程技术问题上,以工程师的判断为标准。

在总承包模式中,分包企业同总承包企业和工程师之间经常就质量和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当产生问题时,工程师关注的是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总承包企业关注的是维护企业信誉,分包企业则更多地考虑成本和利润。但如果不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可能就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争议的标准。

4.规定分包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为转移总承包企业的风险,要求分包企业提供反担保绝对是必要的。

关键是这种反担保应能及时兑现。无法兑现的反担保,只会增大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因此,在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企业可要求分包企业提供能及时兑现的反担保,反担保条件必须与对外保函的条件一致。有条件的话,可以让对方提供现金反担保或组合反担保。

(六)合同执行及支付风险(03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法律性质及风险分析》)

总承包合同失去了传统承包合同中固有的多道检查监督机制,业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计和施工的影响较弱,虽然也可以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从而保证质量,但是也减弱了设计施工合同工期方面的优势,还要承担许多风险:如果经业主批准的设计有缺陷的话,责任将会由业主来负责。国际上总承包合同主要采用3 种支付方法: ①总价合同,总价被承包商接受以后,一般不得变动,全部风险由承包商承担,这种支付方式也是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支付方式。②采用成本加酬金,全部风险由业主承担,在支付时业主应当认真分析总承包商的估算,

对总承包商提交的成本单据,业主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应当予以报销。③先支付总承包商设计费用,在设计工作完成、作出可靠的工程费用预算时,再确定合同价格。方法③仍然将很大一部分风险留给了业主,在设计结束时,业主在合同价格的谈判上处于被动地位。

(七)违约风险(08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该风险系指项目建设各方中有关当事人因故无法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风险,它分为以下两种:

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

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有关国际条约,不论哪方当事人,若其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方有权据此宣告合同无效,从而解除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仍应负责赔偿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预期违反合同。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已明显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严重缺陷,或其准备履约的情况显然将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即为预期违反合同。该情况发生时,预见到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该赔偿损失。不论发生哪种违反合同的情况,都是总承包项目的参与各方不希望出现的,因此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尽量避免漏洞。

——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地方政府直接出具履约担保。正确选择特许权协议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

方面适用的法律。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八)变更风险

总承包模式变更的原因主要有现场条件、业主要求改变、技术变化等。合同一般都有变更条款,变更条款允许承包人根据合同延长时间、追加付款金额,也给业主留出了必要时进行变更的余地。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报价是按照业主提出的要求做出的,但是在满足这些要求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余地,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承包商可能会产生理解上的差异,由于这种原因引起的变更是否在补偿范围之内,业主和承包商将会引起一定的争议。因此签约时,业主和总承包商应尽可能明确合同变更的详细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

(九)保险问题

总承包合同可能会产生保险问题。设计单位投的专业责任险一般不考虑施工中发生的错误;而总承包商投的工程一切险也没有关于设计中错误和疏漏的规定。当这两种单位合并起来承担设计- 施工总承包合同时,上述两种保险都不够用。因此,设计- 施工总承包商在投保时,要同保险公司商谈,在保险单中列入包括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的条款。

(十)不可抗力风险(08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不可抗力的一般原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因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总承包项目谈判中,对不可抗力概念的内涵意见一般较为一致,但对其外延范围往往分歧较大,尤其是对社会事件的外延争议最大。

——对应的风险管理方法

投保。主要针对直接损失而言,即通过支付保险费把风险转移给有承担能力的保险公司或信贷机构。保险种类依法律规定有建筑工程综合保险、第三方责任保险、工伤事故赔偿保险.设备物质运输保险等。

寻求政府资助和保证。这是针对间接损失而言,是对不能保险或不能以合理成本保险的不可抗力风险的管理方法。有些不可抗力风险无法确定成本,并不能保险或不能按照合理的保险费投保,这往往给总承包项目谈判造成障碍,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各方往往要求政府提供某种形式的政府资助和担保,方式之一就是允许承包商在遭遇不可抗力风险时,可以延长合同期限,延长期限相当于实际遭受这种不可抗力的影响期,前提是此种影响只能适用于特定的一段时间。当然,这种资助不是正式的政府保证,在性质上只是对项目表示支持的一种承诺,这种保证不具有金融担保性质,不适用于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协商分担。如果尚在贷款偿还期间,应当由政府、项目业主、总承包商三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在贷款已经偿还结束的运营期间,则由政府和项目业主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担损失。

在制定合同时,也应该将战争、罢工、革命、内乱等社会风险考虑进去,并制定相应的补偿条款。

(十一)建设工程风险(完工风险) (08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

总承包项目融资在完成有关手续,正式签署有关文件并经政府批准之后便进入工程营

建阶段。对总承包商来说,在这一阶段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工程顺利完工的风险。工程能否顺利完工,决定着项目能否顺利运营,项目的投资能否得到回报,债权人的本息能否按期收回,因此识别这类风险并进行有效管理,是保证总承包项目工程顺利建成并交付运营商使用的重要手段。完工风险包括工程不能完工风险、成本超支风险和完工迟延风险。

——对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使用尽可能成熟的技术,选择合适的建筑承包商。总承包项目的建筑承包商应该信誉良好、经验丰富、承包过类似工程并成功履行了承包合同,同时其经济实力应该非常雄厚,如果承包商在经济上陷入困境,将严重影响承包的工程如期完工。

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超支资金。成本超支后,债权人可能同意按一定的比例提供超支资金,延长完工担保的条款安排。完工担保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总承包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全部债务在完成工程建设并开始运营前提供的担保。

(十二)运营维护风险

该类风险是指在总承包项目完工后的运营过程中,由于运营商的疏忽,发生重大经营问题,如原材料供给不上,设备安装使用不合理,产品或服务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伤事故以及职工队伍混乱等等,致使总承包项目达不到一定的运营指标。这些问题如不妥善处理,可能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运营,最终影响项目业主的利益。

——风险管理方法

选择有经验的运营商。选择的重要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在同一或相似行业中的工作记录和经验。

运营商就该总承包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做出长期承诺。依据该协议.运营商有义务按照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来管理项目,一旦运营商出现严重失职,其运营许可证将被依法吊销。作为运营商,一方面应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护,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其运营成本,使之不超预算,为此在运营维护合同中还需订立措辞严谨的运营成本控制条款和相应奖惩制度。

二、建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防范管理机制(05《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06 《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

以上罗列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商主要风险,并不完全涵盖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而将各种风险割裂开来分别去应对也不是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风险的整体防范关键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防范管理和风险监测。风险管理指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系统过程,表1为不同合同类型的风险分担[3].从表1中可以看出,总承包(EPC和D-B)模式下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显然大于施工总承包或分项直接发包的风险。因而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贯穿于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并且根据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调整。风险管理程序见图1.

(一)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在招投标法和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但未包含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规定,也没有相关的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操作。从项目运行来看,实施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管理是整个项目成功的关键。

项目风险是指干扰目标实现并可能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风险指投标、实施各个阶段可能遭受的风险。由于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周期长、单件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因而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风险具有客观性、必然性、可变性、相对性和阶段性等特性。

为此,应避免投标与实施阶段相互分离的管理机制,即投标时由技术和商务部门完成、

实施时则由项目部去完成的模式,而应该建立施工设计总承包的风险管理系统。在实施过程中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识别、评估、预防和控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管理体系运作主要有2个阶段、3个主要内容。2个阶段为投标阶段和中标实施阶段,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包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管理计划和风险监测等。

(二)风险的识别

通常,施工承包的招标是以图纸和分部、分项工程说明以及工程量清单为依据,这种招标称为构造投标;而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可能还没有一张图纸,这时的招标是以业主的功能描述书以及有关的要求和条件说明作为依据,这叫做功能招标。投标人以功能描述书、有关要求和条件说明为依据,编制设计建议书和设计文件(设计方案),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工程项目报价。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一般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等为主要评标因素,分3个阶段进行。首先是对设计进行审查,审查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功能描述书、有关要求和条件说明;其次是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技术文件与设计文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按照投标人技术文件的措施和方法进入施工后是否会出现质量或安全事故等;最后对投标报价进行审查,如果设计审查和可行性审查未通过,就没有资格进入下一阶段的审查,就是说,价格再便宜也不可能中标。一般情况下,在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中,选择具有可行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作为中标单位。根据以上的投标要求和评标方法,制作标书既要满足功能要求和有关说明及要求,又要价格低。因此存在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在设计施工规范的确定、设计方案的定位、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临近建筑物的保护、工程量经济指标的确、设计进度与施工进度的匹配、材料价格的不可预见、环境保护、人文环境、气候和自然环境、通货膨胀、材料设备劳动力的延迟、支付

的不利因素以及其他因

素等15个方面。

(三)风险的评估

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后,需要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发生概率和可能带来的损失。风险的评估一方面可以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另一方面,由于存在地域的不同、时间的差异及项目内容的不同,应对特定项目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分析,也可以请专家依据经验评估。风险评估做得是否深、是否细,将直接影响对该项目的决策,同时也会影响中标后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许多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实施结果不理想,主要原因就是这一环节没有控制好。比如在估算工程量经济指标时,按照以往的投标经验,往往会疏忽设计工程量估算偏低的情况。在项目实施时又没有根据该设计工程量估算进行严格控制,结果造成施工图

工程量大大地超过估算工程量。在一些实施的项目中,钢材的施工图用量超投标估算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甚至超过80%,严重影响了项目的经济效益。由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主要责任人是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因此必须在工程量经济指标估算中有效识别这一风险。

项目风险具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特点,对于某些风险,如地震、台风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在这些风险发生时所附带的人为风险,却是可以避免的。比如,在自然风险发生时,承包商消极的进行抢救,都会给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如果能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在这个状态下业主和承包商是相互信任的,目标是统一的,两者的共同的愿望都是尽量的降低风险,则可以计算出项目的最低风险。在最低风险的基础上,分析造成风险增加的因

素,并且对这些因素形成的责任明确化,则可以清晰的进行风险分配,最低限度的减少了人为风险。

(四)风险防范和控制

(1)投标过程中有效识别并合理考虑风险因素。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一柄双刃剑,风险和利益并存。由于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评标首先是对设计内容的评审,因此在投标过程中就需要设计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一味地强调风险因素,造成未中标则前功尽弃,代价太大。因此,应该从能够中标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地考虑风险,有限度地承担项目中的一些风险。

(2)合理分配风险

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风险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进行合理地分配。一般情况下,将一些承包商难以控制而业主容易控制的风险由业主来承担;并且将双方都难以预计的风险也由业主来承担。比如那些会影响施工进度的施工用地、用水、用电,施工范围内的动拆迁,不明地下障碍物等风险因素;会影响项目经济效益的主要材料的通货膨胀等风险因素也最好由业主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风险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A 责、权、利的平衡。风险应和收益并存。承担风险的一方,应可以得到风险不发生带来的收益。如在总承包合同中因为承包商必须要承担对分包商的组织风险,则如果承包商管理能力较强,组织工作较好,则它应得到较高管理费的收益。

B 风险分配给容易控制的一方。从项目全寿命周期的角度来看,风险分配给容易控制

的一方,一方面,控制方可以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得到相应收益,另一方面,可以降低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C 对于难以预计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于总承包项目,承包商承担的风险相比其他合同体系是最大的。如果还要承担难以预计的风险,会迫使其大幅度的提高造价,而且会打击其工作积极性

D 应符合工程惯例。一方面,惯例是大家公认的处理方法,较公平合理。另一方面,大家对惯例比较熟悉,产生分歧可以较快解决。

(3)进行部分风险转移。

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外,对工程规模大、主体项目非本企业专业强项、地域社会资源不充足等情况下,可采用联合投标方式,或者通过明确部分工程的分包价格、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锁定、项目流动资金财务费用锁定等方法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风险转移是工程风险管理的采用最多的措施。风险转移的方式各种各样主要有:工程保险、工程担保、联合投标、工程分包。风险转移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但并不能完全消除风险。而且将风险转移给他人,也并不意味着他人一定会因此受到损失。在某些条件下,反而可以实现双赢或多赢。

(五)建立风险监测、总结制度

通过对风险因素管理的监测,可以发现风险控制情况,并及时地制定纠偏措施,有效防止风险管理制度的缺失或缺陷。风险管理是以尽可能有效的方式取得预期成果的过程,

风险管理强调的是预期成果,但更重视的是为实现这个结果而形成的整个过程,即过程管理。建立风险监测、总结制度,使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风险管理水平得到提高,以满足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需要,抵御风险,使企业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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