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律事通
最近有好几位业内的成功律师和美女律师在出书,微博上微信上各路好友亲朋在热情推荐,配合各种活动赠书,精彩的很。再想到近来的一些遇合,忽然考虑起怎样才算是个好律师这问题,不是要教育谁,初入此道时的心绪。其实这里的“好”应该是个底线问题,而不是什么榜样、模板、标兵之类的。
前两天同样在做律师的同学说起他最近接触到的关于几个律师的趣事,颇有感慨!
一个案子是这样:十七岁的甲因琐事,其实也没有什么琐事,逞强显威,就是看着放学回家的十四岁的乙不爽,将乙打死。血肉模糊,惨不忍睹。甲的律师在庭审阶段旁征博引,各路洋夫子的名人名言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大谈人权,大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乙的亲人情绪非常激动,几欲上前与之理论。此律不慌不忙,同样引用几多外国人在中国被杀后其亲人原谅行凶者的案例,标举为文明的象征。十七岁的孩子犯了这样的事情,一时糊涂,那么是否糊涂就应该被原谅?糊涂到用个大词,连忏悔都不需要,直接被社会原谅?是否失去至亲的人就要用原谅来表现自己脱离野蛮而入文明?这些滔滔江水连绵不绝的内容又是否应该或者能够被理解呢?
私下里打听,此律在彼地颇有些来头,擅长此类案子,以大谈普世价值之类的大词在本地小有名气。委托人的预期目标未达到的时候,此律也能以我国尚处初级阶段,各项软实力还不完善,推的一干二净。
另一个案子大概是这样:甲与乙因为土地纠纷大打出手,甲将乙打成重伤。乙家人扬言一定要找关系重判甲。甲家人惶恐,地道的农民,四处借钱请来了此律。未料此律甚至连申请阅卷都没做。想来也是一位以搞定委托人为终极目标的律。最终甲没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而此律凭借着此前以多次埋下的伏笔加之乙方的多次扬言,侃侃而谈,无他,只为说清楚此事绝非其能力不足,实则乙的家庭背景太过复杂且强大,非战之失。甲的妻子还因此多次上访申诉。
周濂先生曾在《正义的可能》一书中对自由问题有过精巧的分析。其实这样的分析对各类大词均适用的很。人权,它如果不能够在具体的实践中以具体的方式通过细碎的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掰开了揉碎了去践履,仅仅举着那几个大词做武器或者工具来做,实现已无可能,言语引致的暴力,却随时可能爆发。都说律师是法治的天然保护者。我想,这应该说的是合格的律师吧。拿尚且没有个明确界分的大词来给自己的无能找借口,略显悲哀。
而第二个案子中,信口而出的各路八卦,各种有的没的的关系,却不该是法律人的样子。胡适先生曾经提到过做学问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这一点现在能做到的似乎没有几个人了,包括学术界。别以为只有中国如此。那个号称历史终结的福山,你以为是真的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读一读此人的大作,你就知道了,故作惊人之语,炒作之谓也。
但法律人不同,法律人如果都不拿证据说话,云里雾里的,那,这个国家的法治又还能指望谁?即便真的有那如许的潜规则,你也应该是那个咬牙坚守在法律规则前面的捍卫者,也才对得起最近自己冠给自己的什么“公平正义的守护者”的名头。说是潜规则让自己没做到,用这样的理由来搪塞委托人,甚至还要煽风点火,“上访这个闹得越大越容易解决”。还要举上几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案子来加以“佐证”。这是为了法治?还守护者?呸!悲哀有之,卑鄙更甚。
电影里面说:要想学杀猪,先得学做人。要想做个好律师,或许也先得做个正直些的人才行。据说有人研究律师的职业伦理是超过普通的道德伦理而更应该被遵守的,某些场合这样的说法不无合理性。不过区分起来用哪个伦理,这不难。像阳明先生说的,人都有良知良能。到了要紧的时候你怎么去选,心里自然有杆秤,不用等别人来审判你。只是大词和阴谋论对法治的伤害太大,你吃着这碗饭,就该少往碗里吐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