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将坐落于芝罘区乐山里18号内3号绒雪儿毛衫编织店内东墙三分之二的柜台及特价车有偿租赁给乙方使用。
1.柜台年租金为 元,于签定合同之日交纳。
2.柜台租赁期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合同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对柜台的使用权,如因规划或非甲方原因造成(情况如:盗窃,失火,地震等因素,经核实)的一切损失,甲方将不予任何经济补偿。
4.甲方给乙方代卖的商品(鞋)如营业中发生对乙方不利的事(如:丢失),甲方只按该商品实际进价给予乙方赔偿。
5.乙方的商品如出现质量问题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合同期间,乙方应保证出租柜台设施的完整及安全,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柜台进行改造。
7.乙方在经营期间,要合法经营,遵纪守法,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承担。
8.如出现此合同以外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