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清远市六届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初步审查了市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预计于今年年底出台。
值得注意的是,《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是我市依法行使立法权之后的首部实体法,被称为清远“首法”。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显示状况及需求,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市六届会环资工委对于《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指出,饮用水源是人类的生命之源、生存之本。
目前,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基本保持稳定、形势良好,但也存在市区饮用水源由于选址规划原因,保护存在极大困难;备用水源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
然而,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还不能满足我市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的需要。
另一方面,我市在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管理经验,国内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以及社会和群众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普遍关注,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
作为我市的首部实体法,《条例(草案)》的制定工作备受社会各界关注。4月份以来,市会相关负责人曾赴我市8个县(市、区)提前开展了立法专题调研,市会法工委也多次深入有关乡镇、村委会、市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等进行立法调研,并组织到广州、中山等地学习取经。
尽管提请第一次审查的《条例(草案)》主要对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但其中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依然逃不出市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成员、立法顾问和列席人员的“法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