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在古县岳阳镇槐树村投资修建的“槐树村向阳砖厂”现已注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槐树村向阳砖厂”的财产向乙方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财产范围
甲方投资的“槐树村向阳砖厂”厂区范围内所有地上构筑物及厂区外一台200千伏的变压器。
二、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共计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460000元)。
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甲方将原“槐树村向阳砖厂”范围内堆放的煤泥及其他杂物全部清理,并在甲方将协议范围内的财产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转让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元)。
三、其他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与古县岳阳镇槐树村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终止。原“槐树村向阳砖厂”与古县岳阳镇槐树村及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担。
2、甲方必须保证本协议范围的所有财产没有任何权利瑕疵,协议签订后,乙方取得所转让财产的所有权。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共计两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古县岳阳镇槐树村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