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委托方与受托方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事宜,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按单位工程分别填写)
  1.2工程地点:
  1.3结构类型:
  1.4监督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1.5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第二条
  检测类别及项目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的检测类别:
  见证取样检测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地基基础工
  程检测
  钢结构工程检测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室内环境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一览表(见附件)。
  第三条
  检测依据和方法
  本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为:
  第四条
  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收费标准执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北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指导价(20xx版)》,以上标准之外的检测项目收费标准为。
  4.1委托方与受托方同意按照实际发生检测项目及检测数量计算总检测费。
  4.2支付方式:□现金□支票□转账
  4.3支付时间:□一次总付:支付时间为。□分期支付:
  第五条
  履行方式及期限
  5.1受托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于现场(或试验室)检测工作后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检测工作,并提交书面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份。
  第六条
  异议处理
  6.1委托方对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方提出书面异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委托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受托方承担复检费用。
  6.2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且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检测程序符合性或检测结论正确性的论证审查。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7.1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检测的工程概况,并制定该工程的试验计划。
  7.2委托方应当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并详细填写检测委托单。
  7.3委托检测前,委托方应当将委托方代表、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上述人员发生变更时,委托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方。
  7.4委托“见证”检测前,委托方应当提供“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送“见证”检测样品时附“见证记录”。
  7.5现场检测项目,委托方应当提前个工作日将现场检测日期通知受托方,并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测工作条件。涉及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见证人员应当到场进行见证。
  7.6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受托方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7受托方现场检测时应当遵守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7.8对于已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检测项目,受托方应当使用该系统实施检测和管理,并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7.9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受托方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方,并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10受托方对检测工作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7.11受托方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
  违约责任
  8.1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2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3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检测费用,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应付金额千分之的违约金。
  8.4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千分之的违约金。
  8.5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受托方应当更正或免费重新检测。受托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6 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8.7 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人民起诉。
  (二)、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委托方执 份,受托方执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