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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制度(3篇)

来源:华佗小知识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1.目的

  为了使本厂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门

  3.1.1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1.3负责向各部门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1.4负责制定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5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3.2其他部门

  3.2.1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部。

  3.2.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3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2.4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安全管理部门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总经理办公室收集整理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公报等。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本厂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本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本厂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本厂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环保部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本厂安全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生产技术部负责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 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写本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各部门,各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

  4.5.2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特点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本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下发到车间和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5.3各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车间和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4.6.1本厂安全管理部门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或发生事故后,安全环保部和各部门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经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一、 目的

  通过对防火安全进行“三级”检查,进一步加强防火安全管理,杜绝火灾的隐患。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兰亭颖园管理处所有员工

  三、 职责

  (一)一级检查由班组组织实施

  1、每个员工每天对本岗位、本地段进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检查,排除本身能够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报本身不能解决的'火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

  2、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否则发生事故则由本岗位当班人员负责。

  3、每天应将班组各人检查的结果向领班汇报。

  4、时应提前15分钟进入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验收并签名,发现一般的问题由班长负责处理,较大问题以书面报本处领导处理,不得忽视或拖延。

  (二)二级检查由管理处领导实施

  1、管理处领导每周组织班组长对本管辖地段、设备物资(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一次检查。

  2、检查班组一级对防火安全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

  3、组织处理本管理处的火险隐患及整改,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及时表扬批评。

  4、每月向公司安全主任汇报一次本管理处消防安全情况

  (三)三级检查由公司领导实施

  1、每月管理处对各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

  2、检查各部门贯彻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执行情况。好的表扬或奖励,差的批评或处罚。

  (四)检查的基本内容

  1、存放地点,货物及物资分类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库房内灯泡规定60W以下,灯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风、室温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况等。

  2、电器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超负荷运行,电线、电缆的绝缘有无老化、受潮、漏电、短路等情况。电动机有无空转现象,防雷设备是否完好,有无拉电线情况。

  3、危险场所动火是否按规定办理手续,焊工操作时是否达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4、消防器材及有害物品的场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5、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统的完好情况。各部门对消防器材有无管好、用好和到期换药,保证完整使用。

  6、门卫对出入人员是否进行严格检查,对携带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是否把关等。

  四、定义(无)

  五、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能源、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对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50万、3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奖励,具体奖励情形见附件。

  举报并经核查属实,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奖励情形的,其中一般事故隐患奖励500元至5000元;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火灾隐患奖励不适用本款。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以及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属地原则实行逐级举报制度。县(市、区)、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省级有关部门举报。

  第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受理部门发放奖金通过部门预算统筹解决,省安委会办公室发放奖金通过省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资金列支。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应急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市有关部门和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情形之外的行业或领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3月17日。原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__〕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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