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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部控制制度(4篇)

来源:华佗小知识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如前文所述,反洗钱内容制度应体现全面性原则,其内容应该涵盖反洗钱的各个领域,具体细化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本书接下来各章节的内容实际上都应体现在义务主体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当中,本节仅对部分重点内容做点滴提示。

  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

  积极的流程控制措施是确保反洗钱工作实效的重要保障,义务机构应将反洗钱控制要求有机融入对客户的金融服务流程中,引导从业人员有效履职。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行令[20__]1号)第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具体又可细分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1号)第四条规定的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人行令[20__]3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根据《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__]117号)文的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的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确不同情形可疑交易报告应当采取的后续控制措施,并将其有机纳入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体系,构建一套“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可疑交易报告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反洗钱履职架构

  义务机构应当通过内控制度明确内部反洗钱履职架构。规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反洗钱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信息科技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相关附属机构在反洗钱履职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层次清晰、相互协调、有效配合的反洗钱运行机制。

  风险管理策略

  义务机构应当制定科学、清晰、可行的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合理配置、统筹安排人员、资金、系统等反洗钱资源,并定期评估其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根据洗钱风险状况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整。

  反洗钱内部问责、考核制度

  义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反洗钱内部问责机制,将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范围,对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负责人、高级管理层、反洗钱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和具体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内控制度中体现洗钱风险管理文化,提出明确的反洗钱控制目标,风险监测机制、风险管理的方法,应急计划,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违规事项举报等基本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有效规避和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制定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及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机构。公司各级机构财务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是公司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财务系列具体内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第四条 财务内控管理的总体目标:

  1.确保公司日常财务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2.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方针能够贯彻执行;

  3.识别、计量、控制各项经营风险、资金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的运行;

  4.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各项报告、统计数字的真实和完整;

  5.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2.从公司实际出发,切实可行,行之有效;

  3.覆盖财务管理各个环节和流程;

  4.保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5.具有良好的预防性,能够有效避免、防范或减少公司经营风险;

  6.符合相互制衡的原则,任何人、任何岗位、任何环节都必须按照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既定程序或要求规范运作。

  第三章 财务内控管理内容

  第一节 财务架构及岗位设置

  第六条 分公司和各分支机构计划财务部架构及岗位设置,应当符合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总公司计划财务部制定全公司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基本职能规范,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财务岗位,相应制定所属岗位人员的具体工作制度、考核标准和管理要求,并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七条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在设置岗位时应充分考虑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岗位监督机制。

  第 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和重要岗位轮岗制度,各级机构出纳岗、资金管理岗的持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节 财务管理控制

  第九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总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及财务内控要求,制定分公司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分支机构围绕分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分支公司各项财务管理细则。

  第十条 公司实行全预算管理制度。各级机构的年度预算编制、执行、修正必须在分公司标准的年度整体预算框架范围内。

  第十一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当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进行财务经营管理。对超出授权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进行决策。对于财务重大事项,应执行重大事项上报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会计核算体系,总公司为一级核算单位。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反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成本及利润,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不得虚列、隐瞒或提前、推迟确认收入,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不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会计帐务处理必须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确保帐帐、帐证、帐实三相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提供虚假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定期核对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保证其一致性,发现问题应及时核对及更正。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和变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提供虚假的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岗位的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一人不能身兼不相容的两个(及以上)岗位。

  第十 会计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在规定的保管期内,任何人都无权决定销毁。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管理具体要求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考核标准》执行。

  第四节 资金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资金管理原则为“限额控制、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运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金采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资金调拔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调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对于网银授权证书(开展网上银行的机构)、保险柜钥匙应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交与他人代为保管、使用。

  第五节 重要有价单证控制

  第二十五条 重要有价单证由总公司统一组织设计和印刷,未经总公司授权,各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印制。单证编码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并纳入单证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单证变更、作废必须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下属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重要有价单证领用应实行限额管理。调拔、领用时,需由单证经办人员填制调拔、领用申请单,并由相关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七条 单证管理人员应按单证管理的规定做好单证申请、印刷、领发、使用销号、回收、返库、销毁等工作,按月向计划财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准确反映单证的入库数、发出数、使用数、注销作废数、库存结余数、销毁数,做到使用的有效单证与业务签发的单证数相符。对连号已使用的作废、注销的单证,应将其正、副本与有效单证一同连号装订、归档入库。

  第二十 兼业代理人领用的单证要定期核对。核对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单证保管安全。若发现单证短缺、遗失等情况,应及时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并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六节 财务会计系统内控

  第三十条 分公司应构建以满足财务日常核算为基础,服务财务管理为目标的财务会计系统。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完善的财务会计系统,加强财务内控管理,明确各级机构、各级人员的财务职责、权限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财务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岗位职责任分离制度。

  第七节 财务内审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设立财务内审岗位,编制年度财务内审计划,建立财务工作现场常规检查及专项检查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内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三十五条 分公司应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采用合适的方法及管理工具,通过对分支机构财务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的发现机构财务管理问题并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条 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任职期满或任期内办理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手续前,必须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并在作出稽核结论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包含反洗钱工作的各个方面,不能留有任何真空地带。

  当然,在建设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金融机构应根据客观情况选择合理的制度形式,既可以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可以将反洗钱要求融入具体的业务操作流程中。

  要构建一个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至少应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01

  制定核心管理制度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之一。金融机构在建立该制度时,应将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使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更好地与业务操作规程结合起来。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当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类别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以及重新识别等方面的要求。为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有关名单库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例如,在同等条件下,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2) 容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于发现、追踪并最终惩治洗钱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金融机构在制定该制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限、方式等具体要求。

  为便于反洗钱协查工作相关资料的查阅,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资料管理系统,将经营活动过程中收集的客户身份信息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储存在系统中,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管理和动态管理。

  (3)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重要措施,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主要内容之一。

  金融机构应明确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与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反洗钱报告工作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有效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有悖于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优势,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02

  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

  反洗钱工作责任制的涵盖范围应上至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下至每项具体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级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金融机构应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明确其反洗钱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保证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涉及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03

  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

  和内部审计制度

  将反洗钱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对本级相关部门及下属分支机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开展内部审计,并与奖惩紧密挂钩。

  (1) 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

  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的量化指标对内部员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进行考核和评价。为使该制度起到激励效果,设计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

  (2)反洗线内部控制评估制度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列活动。

  金融机构可考虑对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评估,例如,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评估制度,应当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3)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反洗钱内部审计是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和纠正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防范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金融机构应考虑将各级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跟踪整改和责任认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内部审计和检查的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报告、后续处理等相关内容。

  04

  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切实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和对客户及社会公众的宣传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意识和预防监控水平。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是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应通过宣传培训活动,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以全面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05

  建立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和保密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做好反洗钱协查工作,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规定。

  (1) 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

  配合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反洗钱调查,如实提供有关客户信息及交易情况的行为。金融机构建立配合反洗钱调查制度,应当明确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控措施、保密规定、资料保存等方面的内容。金融机构可考虑建立洗钱案件线索档案库,便于涉嫌洗钱可疑交易线索的收集和处理。

  (2) 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保证公司会计资料正确可靠,防止会计差错及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便于公司审计工作的开展,加强公司各管理岗位的责任心,维护公司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订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 3 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会计控制应该达到的基本目标:

  第 1 条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 2 条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 3 条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 4 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 5 条 约束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第 6 条 涵盖本公司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 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 7 条 保证本公司会计工作机构及岗位能够合理设置,职责权限能够得到合理划分,确保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 8 条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第 9 条 随着公司经济业务的不断发展,外部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公司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将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第 1节 现金内控制度

  第 1 条 现金的收付由公司专职出纳负责,不得多人管理现金的收付,以免责任不清。

  第 2 条 现金的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 3 条 不得"坐支"现金,现金收入应当天存入开户银行。

  第 4 条 不准以白条或借据抵库,任何人不经批准均不得借用现金。 第 5 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

  第 6 条 严禁出纳员填制现金的收款、付款记账凭证。

  第 7 条 由各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组织对库存现金每月至少盘点一次, 如发现帐实不符,要立即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 8 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会计主管应经常不定期抽查出纳员的帐实是否相符。

  第 9 条 各公司必须用保险柜保管现金。 严禁用木箱, 木柜保管现金, 或将现金置放在办公桌内。

  第 10 条 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和结算起点,超过起点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

  第 11 条 领用备用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出差人员应及时报账,如无必要继续使用备用金,应及时收回销账。出差人员必须在返回后 7 日内至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借款无法核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出差返程后长时间即不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又不说明理由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 12 条 未经过批准,不得使用与借款内容相左的单据办理借款核销手续。

  第 13 条 费用报销凭证应由出纳对金额进行二次审核,以减少差错。

  第 14 条 付出现金应取得凭证,如收据、、费用单据等。报销凭证必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可报销。购买货物凭证必须经公司仓库验收后,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才能报销。

  第 2节 银行存款内控制度

  第 1 条 银行预留印鉴至少由两人分管。

  第 2 条 空白支票禁止提前加盖印件。

  第 3 条 出纳员应及时根据当日资金业务编制资金日报表。

  第 4 条 遵守国家规定的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开空头支票。

  第 5 条 妥善保管空白支票,汇票和本票,并设置备查登记簿,登记其购入,发出和注销情况。

  第 6 条 及时与银行对帐,查明未达帐项及发生原因,并编制银行未达帐项调节表。

  第 7 条 出纳原则上不应签发盖有印鉴的空白支票,如工作需要,也应控制其份数。领用人对领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而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应予以赔偿。空白支票使用后应及时交财务部门记账和注销。

  第3节 工资内控制度

  第 1 条 财务部门负责工资发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与人事管理部门核对在册职工人员姓名, 工资标准,各种津贴和补贴的金额。

  第 2 条 财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聘用临时工姓名, 工资数额及有关补助的说明认真核

  对临时工工资情况。

  第 3 条 核对各项应扣款是否正确。

  第 4 条 根据审核过的工资计算表或工资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

  第 5条 审查银行划卡数与工资明细数及汇总实发数是否一致。

  第 6条 各职工工资发到个人后,应及时让领款人在工资表中签字或盖章。 第 7条 核查工资标准的变动及有关津贴的变动是否通过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章 实物资产内控制度

  第 1节 原材料内控制度

  第 1 条 公司设立或租用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材料物资。

  第 2 条 对已采购回的材料建立验收制度,登记采购(合同)数,实收数,短缺数等。

  第 3 条 各种材料物资应妥善保管,按品名、规格定位堆放,并挂贴标签,以便

  帐实核对。

  第 4 条 仓库保管员应随时掌握并反馈材料物资的最高、最低储备量,以保证生产经营需要并避免资金积压。

  第 5 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每月至少盘点一次,并与材料帐卡的账面结余数核对,若发现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填写盘存报告单报本部门及财务部门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第 6 条 对易潮,易霉物资要经常检查库内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易挥发的物资应经常注意加盖密封。对易燃、易爆物资要加强防火,对贵重物资和稀有物资要特别保管并经常查核。

  第 7 条 对各种材料物资的领用和发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仓库保管员只有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限量领料单或销售凭证方能发料,领料人和发料人均应在领料凭证上签章。

  第 8 条 如需超过限额领科,领用部门应说明原因,并经生产技术部门和材料部门的领导审核同意,才能补发追加领料。

  第 9 条 对于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仓库保管员应根据材料部门填写的"委托外加工发料通知单"进行发料,有关联交送材料部门和财会部门凭以记账。 仓库保管同时应在备查登记簿中予以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要注销原记录。企业内任何人未经批推和办理法定手续,不得发出、变卖和赠送材料,或用一种材料交换另一种材料。 第 10 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稽核所经管的材料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财会部门负责稽核材料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材料部门的帐、卡和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第 11 条 对于边角废料应做到合理回收,及时入库,加强材料的综合利用。 第 2节 产成品内控制度

  第 1 条 公司设立或租用专门的仓库由专人保管产成品物资。

  第 2 条 生产车间加工完毕的产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品交成品库点收,车间和成品仓库的经手人应在产品入库单上签字,作为产品入库的凭证。

  第 3 条 "入库单"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由成品库记账,一份退生产车间计算产量,一份送财务部门记账。月末各方的合计数应按品名、规格、等级进行核对。 第 4 条 对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露天存放,以防变质。对销货退回的产品,也应及时送交成品库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 5 条 产成品销售时,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 6 条 销货应具备销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方面的内容。应由开票人以外的人员复核其所填内容,是否与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合同一致。 第 7 条 仓库保管(发货人)接到"提货单"联后,提出应发的货物,再由另一人作最后的复核,核对无误后方能包装发运。

  第 8 条 仓库保管等直接经手销售的人员,不得兼管与销售有关的账簿(如销售,应收销货款)的记账工作。

  第 9 条 每月终了,销售部门与成品库在帐卡、帐实核对相符后,要编制产成品收发结存报表送财会部门对帐,保证帐实相符。

  第 3节 产品及半成品内控制度

  第 1 条 外购半成品的管理,视同材料购入处理,由材料部门负责。

  第 2 条 自制半成品若需送交半成品库的,其管理办法同产成品的管理流程。 第 3 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发出和收回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处理。

  第 4 条 月末要清查盘点,盘点由生产部门和车间核算员参加,可能时财务部门应派员参加,盘点完毕要填写在产品盘存表,以便正确计算在产品成本。 第 4节 固定资产内控制度

  第 1 条 各公司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 2 条 对房屋及建筑物在建过程中要监督建造质量,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登记固定资产。

  第 3 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转让、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清理费用、残值收入,或租金收入和转让收入,并报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 4 条 建立临时性租入固定资产备查薄。

  第 5 条 接受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计价核算和管理。

  第 6 条 外单位投入固定资产应按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保管。

  第 7 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按分类折旧率计提,其分类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5-40 年 2.4-19.2 4

  机器设备 5-17 年 5.6-19.2 4

  电子设备 5-10 年 9.6-19.2 4

  运输工具 8-10 年 9.6-12 4

  固定资产装修 5 年 20 0

  其他 4-15 年 6.4-24 4

  对已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第 8 条 在年度会计决算前,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固定资产盘点,以查明资产实物状况。

  第 9 条 对意外灾害损失应进行认真的核对、盘点及损失程度的评估,并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五章 供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 1节 供应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 1 条 申请购货的部门提出采购单,经采购部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汇总编制采购计划。再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合同或开出购货订单,组织采购。采购计划至少一式三份,一份送仓库部门,一份送财会部门,一份由采购单位留底存查。请购单和采购计划中应填明所购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计划价格及质量要求等内容。采购部门批准的数量若与申请单位申报数量有异,应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 2 条 采购部门将批准的采购计划副本转材料仓库保管员存档,作为日后验收的依据。

  第 3 条 购入的材料物资由仓库保管组织验收, 验收时应将账单与存查的采购计划进行认真核对,同时核对点收实物的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写验收单或材料入库单,并签字后连同账单转采购部门。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材料物资应通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填制验收单。

  第 4 条 仓库保管登记已验收货物的明细账。

  第 5 条 采购部门收到仓库转来的验收单(或入库单)和账单后,须进一步与合同、采购计划核对无误后,签章送财会部门报帐。

  第 6 条 财会部门根据验收单和,并与采购计划、合同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会计凭证或办理付款手续。

  第 7 条 若收到的材料在数量、规格,质量等方面与合同、不符,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手续,材料仓库应对所到材料暂时另行代管。并在备查簿中予以记录。

  第 8 条 财会部门根据有关材料总账,对仓库明细账进行控制监督。

  第 9 条 月末财会部门材料总账与仓库明细账进行核对,帐与实物数量进行核对。

  第 2节 销货业务的内控制度

  一、现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 1 条 销售部门根据购货单位的订货单或销货合同开出至少一式三份出库提货单。 一份由销售部门存查记账,一份由成品仓库发货记账,一份送财务部门收款,记账。

  第 2 条 开票员负责根据销售部门出库提货单开。开票工作由财务部的专人负责。

  第 3 条 收款员收款。收款人由财会部门开票以外的另一人员或销售部门负责。收款人应核对单价是否有误,并验算数量乘单价是否与金额相符,大小写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收入现金,并在联及提货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 4 条 仓库发货。客户持提货单联(三联式则用代替)向仓库取货。

  第 5 条 出门检查。客户出示出门证或。

  第 6 条 财会部门记账并将收入现金存入银行。收款人将收入现金总数与存 根联合计数核对无误后将款项交财会部门出纳,并由会计编制收款凭证入账。 二,赊销业务的内控制度

  第 7 条 接受客户订货单。

  第 8 条 草拟合同,报主管领导审批赊销业务。合同由销售机构草拟,草拟的合同应报企业主管销售业务的负责人审批。

  第 9 条 购销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 10 条 开出出库提货单及销货,并通知仓库包装发货。开好后应交由另一人审核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有无错误。销售应由专人管理。

  第 11 条 发出货物,取得货运部门运单。

  第 12 条 财务部门凭、运单、合同等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或委托收款手续。在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时,凭,运单等凭证向购货方取得汇票,同时编制记账凭证。

  第 13 条 根据划回的托收凭证收帐通知联登记银行存款,注销应收账款或冲减应收票据账户。

  第 14 条 若因产品质量等原因而发生销货退回,则冲减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第 15 条 仓库管理部门登记退回的产成品(办理入库手续)。若因其他原因购货方要求折让,应按销售折让的规定批准权限,由有关负责人签批意见后财务部门才能据以记帐。

  第 16 条 退回产品因质量问题需要返修的,应办理出库手续组织返修,返修完毕再办理入库手续,其返修费用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 17 条 对应收帐款应在款项到期前由销售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函证手续,负责对应收帐到期时的催收和逾期款项的交涉与催收工作。

  第 18 条 企业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将应收账款转作坏帐损失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在每一年度决算前对应收款进行逐项检查,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财务部提交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至总公司董秘处,由董秘处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审议,决议通过后再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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