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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与权利

来源:华佗小知识
※政治学研究※

 5 论与权利

杨 庚

(首都师范大学系 北京 100000)

  内容提要:是一种权利,是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也是权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种表现形式。人的本质是产生的内在根据,是人的类特征和社会关系相结合的社会化形式。它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于社会主义社会,完善并消失于主义社会。主题词: 权利

  在基本理论的研究中,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值得探讨。与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一种权利,但并非任何权利都是;平等性是区别于权利的显著特征;是权利最一般的形式。正确认识与权利的关系,有助于深化理论研究,科学地界定概念,揭示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规律,建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同时有助于开展问题的国际斗争与合作,改善我国状况,加强我国建设。

(一)

定行为的资格。所谓,就是一种以利益为基础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利益主要指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即道德要求是权利基础之一。常以“应有权利”的形式出现,进一步就会成为“法定权利”。而道德要求是由物质利益决定的。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都联结着某种利益。其次,行为自由是与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与权利的载体。因为权利是指一定社会中统治阶级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和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性的表现。行为自由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法定权利包括对行为自由的质的规定,也包括对行为自由的量的规定。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而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法律所体现的必然性就是对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响和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相联系,义务是从相反的

  是一种权利,权利涵盖着的内容,二者有着内在的联系。

从构成看。和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深层基础和实质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实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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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权利与义务都是人们的行为界限。权利是行为可能性的界限;义务是行为必要性的界限。二者都以利益为基础,以行为自由为载体。再次,意志也是和权利的要素之一。权利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的特征,但它必须符合一定社会在经济政治上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的意志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法定权利要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性的社会规范之要求为前提。因此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认可。因为权利和法律是同一社会关系的两方面,它们都是国家意志的两种合法形式。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权利体现的是统治阶级中合法化的个人意志。法律体现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者合法意志的积极追求和实现,国家意志才能落实到社会生活之中,起到国家领导和组织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作用。

从性质看,包含在内的权利是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法学范畴,而这种行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会规范所要求的。权利就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即行为自由的质与量的统一),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所以,权利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单是一种思想观念,而是一种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表现为人的行为自由,即人们认识到了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去获取它。因此从静态上说,权利意味着利益和意志(一种价值取向),从动态上讲,权利就是为一定社会权威所许可的行为自由。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其发展状况要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

〔1〕

会的文化发展。”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是它的法律形式,所以权利始终是在关系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即

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它的实际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以统治阶级意志为中介,对以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反映。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障,就可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其阶级利益。正因为如此,权利总是依存于经济关系,法定权利总是打上阶级意志的印记,具有阶级性。那么,权利有无其共同性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是由于在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也有某些共同的利益和要求。从存在形式看。、权利有三种存在形式。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它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

〔2〕

“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法定权利指规定在法律规范中,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确认,通过选择和整理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概括。保证“应有权利”能为人们所享有,有各种社会因素和力量,其中法律手段是最基本的和最有效的。一项“应有权利”为法

律所确认和保护,就是表示“应有权利”的实现迈进了一大步。但法律确认了某项,并不等于人们已经或实际能够享受到这一权利,因此还要由法定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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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权利实现的关键。“实有权利”作为、权利存在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法律效果的实现,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的义务的切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

、权利的三种存在形式或三个发展阶段,在本质上都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它们之间是尚未被确定的权利和已经被确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三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通过法律的创制使“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实施又使“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实有权利”的获得又将激发人们新的权利要求或对原有权利要求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重新予以评价,从而展开“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并实现为“实有权利”的新的发展过程。

总之,在基本构成、本质属性和存在形式诸方面,和权利是一致的。

(二)

的。的平等性就在于,它本身就反对一定阶级的或等级的,主张排除各种社会差别的主体应当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一定的社会制度下的和观代表了不同阶级的利益,是有阶级性的,但其中也不是没有任何共同性,有些就是属于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许多关于平等性的深刻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了在商品交换领域中,资产者和无产者共同享有等价交换的平等与契约自由,说“这个领

〔3〕

域是天赋的真正乐园。”他在《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还指出“:工人阶级的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和龚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义务的4〕人要求和公民权”,〔表明应当属于每一个人普遍享有。恩格斯也说过“: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一关于的“非常古老”的观念,发展到现代,其平等要求则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

〔5〕

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他指出,在资产阶级“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的同时“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平,等的权利,……所以这种要求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

〔6〕

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有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者多少正确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

〔7〕求。”这就说明,之所以被称为,是因为它至少在形式上把一切人都看作是无

  是一种权利,表明了与权利的内在的有机的联系;然而与权利又有区别,平等性是区别于权利的显著特征。只是权利的部分内容,部分不等于全体;是权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种表现形式。

是依据人的本质作为人应当享有何种权利的思想观念及其相应的社会实现形式两个方面的统一,它有思想观念和权利两种基本形式。作为历史地形成的人的基本

权利,其最深刻的内涵就是它的平等性。虽差别的、平等的人。作为观念形态,不承然在历史上同一定的剥削和压迫现象相认人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差别,认为人不分等联系,有其不可否认的阶级性;但本身也级、阶级、出身、肤色、性别,都有同样的权利。是在对抗剥削和压迫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率先提出口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就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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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人类争取平等权利的姿态出现的。当代资产阶级观仍然有这个特点。无产阶级观同样包含着人人平等的要求,而且这种平等要求比资产阶级更进了一步,那就是要求消灭阶级,实现事实上的平等。

平等观念是和民主、自由、人道主义和法治观念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承认人人都是平等的,就必然要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以一定的形式参与社会和国家事务的管理,每个人除了受亲自或经由其代表制定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外,不受他人和社会的其他形式的强制约束;人人是自然界和社会的平等主体,也是自己的主人,应当享有与这种主体地位相称的价值和尊严。人道主义的实质,就是维护人的尊严,体现人的价值,发挥人的个性和自由。是将人道主义的思想以人的权利的形式体现出来,以一种权利体系将人道主义思想具体化和稳定化。以上这些基于平等观念的民主、自由、人道主义的要求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需要通过法律的适用在社会生活中落实。这些观念形态的原则在形式或内容上获得了社会实现后就成为权利形态的。对于来说,这些原则至少在形式上是不可或缺的。可以断言,离开了人人平等根本淡不上有;缺少民主、自由和人道主义的是残缺不全的;设有法律的保障“,”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研究状况表明,确立上述的认识是非常必要的。离开了这种认识,人们就会把一切权利都看作,甚至把看成,把无说成有,在理论上造成混乱。

(三)

的?是怎样成为的?关键的问题是要揭示产生的内在根据,即的本原和动力问题。

权利是历史的,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同阶级、国家、法律的产生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阶级、国家、法律没有产生以前,人类原始社会不存在也不会发生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事情,因而也就不可能有存在哪些人有权利,那些人没有权利的问题。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与义务之间还

〔9〕

没有任何差别。”只有当社会有了阶级划分,有了国家和法律之后,才使权利与义务两者区别并对立起来。权利的产生有一个历史过程,作为权利一般表现形式的的产生同样有一个历史过程。作为一种观念,只有在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时,才会产生出来。资产阶级之所以是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这是由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充分发达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过:“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

〔10〕

方的这种基础而已。从经济基础来说,观念只能是资本主义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因为商品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媒介的生产方式。“交换”这个经济过程只注重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交换者的自然需要,并不

  与权利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系集

中表现在马克思的下述著名论断上:是

〔8〕

“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在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权利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成为

注重交换者本人的身份。在资本主义商品交换中,不论是资本家,还是无产者,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彼此发生关系则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地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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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的商品所有者也必须是在行动上不受的自由人。于是在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针对发展经济中诸如通商道路不能自由通行、竞争机会不平等的问题,首先提出了经济贸易中的自由和机会平等的权利要求。随着资本主义经济规模的扩大,权利要求突破了单纯的经济范围,而延伸到了权利平等的政治领域;同时资产阶级也不再仅仅为本阶级在经济上的发展提出自由、平等的要求,而逐渐成为整个社会中处于不平等的阶级、阶层政治平等要求的当然代表者。“虽然这一要求是为了工业和商业的利益提出的,可是也必须为广大农民要求同样的平等

〔11〕

权利。”十七世纪前后,航海业和商业贸易交往已经达到了相当规模,自由、平等的观念也就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并很自然地被宣布为。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只是在商品经济“这个基础上才有可〔12〕

能谈人的平等和的问题。”由此可见,以自由和平等为基本内容的,无论是以纯粹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都只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反映,它决定于并服从于商品经济。

是商品经济的产物,说明的产生与商品经济的内在联系,商品经济是权利成为的重要的社会条件,然而离开人的存在和本质,仅从经济形态来说明的本质,不够全面。人的本质是产生的内在根据。是人的类特性和社会关系相结合的产物,是人的类特性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化形式。只有搞清这一点,才能解决权利怎样成为的,才能具体把握和权利的辩证关系。

如自然力、生命力、欲望和天赋;另一类是自由自觉的活动的要求和能力。他说“:人的类

〔13〕

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然的活动。”人的类特征的主要内容是:自由自主性、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自由自主性是要求自由自主地活动以满足自身的需要的属性;主观能动性是通过实践,将外在世界观念化,形成对外在世界的看法、评价,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进而形成改造客观世界的设想和计划的属性;创造性是通过实践,将意识客观化,按设想和计划改造客观世界使其符合自己需要的属性。人的类本质就是人的生理机能和类特性的统一:前者是动物本能的人化;后者是人区别于动物的类特性。人通过劳动把自己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成为自然界的主体,从而获得了类特性。

人的社会本质是人的类本质在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中的表现形式。因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这就决定了人一刻也离不开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而生产总是社会的生产,因而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之中。所以,人的类本质的表现形式必然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制约。

在社会中,人表现为社会化了的人类。人的类本质是相对稳定的,而其社会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所以马克思说“: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

〔14〕总和。”“整个历史也无非是人类本性的不

〔15〕

断改变而已。”

在现实性上,人的类本质在社会生活中表现为各种需要和为满足这些需要所进行的活动。在阶级存在的社会,它们转化为权利

依据唯物史观,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要求和为争取享有权利而展开的斗争。在奴性是有机的统一。人的自然属性即人的类本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经济上占统治地位从而质,是人的共同本质。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可掌握着国家机器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将自己以把人的类本质分为两类:一类是生理机能,的权利要求上升为法律;剥夺奴隶、农奴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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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的自由和权利,迫使他们担负沉重的义务。在这两种社会,统治阶级的人们的类本质的社会表现形式就是观念和;被统治阶级的人们的类本质则受到残暴的压制。但人的类本质是固有的、不可消灭的,它们必然顽强地表现出来。被统治阶级的人们以一切可能形式,包括诉诸暴力,反抗统治阶级的压迫,争取自己的权利;同时在思想观念上不断建构理想社会的蓝图,并为将其付诸实现而奋勇地进行斗争。

在历史上,正是人的类本质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相结合孕育并产生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经济成为普遍的经济形式。包括劳动力在内的一切商品价值都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按价值量等价交换。在价值规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自由的,任何都无济于事。所以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在商品经济中“,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即要以生产中人的(历史的)一切固定的依赖关系的解体为前提,又要以生产者互相间的依赖

〔16〕

为前提。”这种生产中人的关系的转变,即是从身份向契约、从无人身权利到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利的转变。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这种法律关系的转变。在这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下,人们的权利要求必然表现为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提出的自由、平等、天赋和法治等思想主张。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将这些观念形态的用和法律形式加以确认和保障,就是权利形态的。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这就使资产阶级的建立在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关系之上。等级被代之以资本。这种作为社会基础的私有制,导致了个人存在与其本质分离,使人不能成为现实的“真正的人”。受资本压迫的人们的类本质被异化为雇佣工人或无产阶级的本质,它痛苦地挣扎并呼唤着。马

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专政、关于消灭阶级和阶级产生的条件、关于消灭三大差别而实现人的和人类的理论体系,完整而科学地表达了这种的要求和实现这一要求的方式。社会主义也是人的类本质与人所处的现实社会关系相结合的产物。

由上分析可知,之所以从权利发展而来的推动力,也只能从人的类本质和社会实践活动结合的过程中去寻求。权利形态的的产生和享有的关系如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一样。永不满足的需要是人的类本质属性,在有权利存在的社会,这一属性意味着永不满足的权利要求。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供满足权利要求的权利,同时又推动着权利要求的增长,所提供的权利又不能穷尽权利要求。因此,推动发展的动力就来自存在阶段内权利要求扩大趋势的无限性与既有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所能提供的权利有限性的矛盾,以及人们为解决这一矛盾而进行的努力。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就是的充分实现。

(四)

  把握与权利的辩证关系原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对这样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其中每一种方式都能从某一侧面说明现象本身。从法哲学角度将作为理论研究对象加以界定的时候,如能明确与权利的联系与区别,就能正确揭示概念的科学涵义及其本质特征。是人在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中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人对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尊

严、地位和资格的确证。在本质上标示的是以现实利益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区别于权利尤其是的最显著的特征就在于它的平等性。平等性是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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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的最根本的原则,是的灵魂。

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还是仅仅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这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热点。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这是人们都承认的;但对的起点和终点却是众说纷纭。要正确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弄清与权利的关系。如前所述,作为权利形式,是权利,但权利不一定都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是,唯一标准要看这些权利所体现的价值是否遵循平等性这一根本原则,是否具备民主、自由、人道主义以及法治等必不可少的要素。由此可以明白,只是权利在商品经济有了相当规模的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人的类本质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相结合才产生的社会现象;同理,社会主义是人的类本质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结合的产物。

的历史命运如何?主义社会还有没有问题?这是一个与人类的关系问题。搞清这一问题,也应以弄清与权利关系为前提。这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缘于社会权利不平等;一旦实现了社会平等,人们享有充分的,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就会从历史上消失。马克思说:“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人的)人的复归,……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

〔17〕

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在那

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

〔18〕

展的条件。”在那里,人将“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

〔19〕人。”这些论述说明,所谓,最终是要使人成为人的最高本质,被压迫被束缚的人的类本质特性;克服人的类本质的社会异化形式,使人的类本质和人的社会本质获得直接的同一。

总之,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把科学观与价值观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认识与权利的关系,就能揭示现象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建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的理论体系。

注:〔1〕〔5〕〔6〕〔7〕〔11〕〔12〕〔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第142页、第146页、第146页、第145页、第144页、第443页。

〔14〕〔15〕〔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

18页、第138页、第27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4页。〔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页。〔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5—16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8—229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80页。〔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16〕〔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02页、第120页。

〔责任编辑:孙尔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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