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天⽓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1、⽤⼈单位应当落实以下⾼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在⾼温天⽓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温⼯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1.⽇最⾼⽓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当⽇室外露天作业;2.⽇最⾼⽓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温最⾼时段3⼩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最⾼⽓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在⾼温天⽓来临前⽤⼈单位应对⾼温天⽓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单位不得安排怀孕⼥职⼯和未成年⼯在35℃以上的⾼温天⽓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场所作业。此外,在⾼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并纳⼊⼯资总额。⾼温津贴标准由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