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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中的保险事件

来源:华佗小知识
背景:北京时间3月8日0时42分,飞往北京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以下简称“马航”)一架波音777客机(航班MH370)由吉隆坡起飞并于1时20分失去联系,至预计抵京时间6时30分航班仍未到达,机上共载有239人。3月9日,马方确认有两位乘客使用假护照登机,救援人员则相继发现疑似漂浮物及油污带。然而,经过此后10多天的漫长搜索等待之后,却是马方确认飞机在南印度洋坠毁的消息。

(1)风险因素—

操作失误、恐怖袭击等人为因素以及机械故障、天气恶劣等非人为因素,

3月11日,马航承诺向每位失联乘客家属发放3.1万元人民币慰问金,按239名失踪人员计算需支付740.9万元人民币。中国航空事故的最高赔付金额在40万元人民币左右,按此标准后续赔偿金额最高可能超过1亿元人民币。马航投保的相关信息显示,MH370飞机机身险责任限额约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为17.5亿美元,在调查结果出炉后,相关赔偿金及飞机损失预计将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整体来看,此次航空事故对马航造成的显性损失很小。

截至 3 月 12 日下午 16:30,已有包括中意人寿、人保财险、人保寿险、人保健康险、安联财险、阳光保险、合众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弘康人寿、友邦保险、新华保险、安邦保险、信泰保险、幸福人寿、华泰保险、长安责任保险、英大财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中国人寿、中银保险、招商信诺人寿、华夏人寿、工银安盛人寿、长城人寿等 24 家公司排查到有客户在此架飞机上,涉及客户 190 人次,或存在单人购买多家保险公司产品情况。

在上述 24 家公司中,中国平安以 38 名客户数为最多,其中待核实涉及客户 15 人。其中平安人寿确认涉及客户 13 人,待核实客户 9 人;平安产险确认涉及客户 13 人,其中 7 名乘客为南航共享代码航班的乘客责任险,6 名乘客属于旅行社责任险,平安养老险确认涉及客户 7 人,代核实 6 人;平安信用卡客户 5 人,均为信用卡赠送的保险。 其次涉及人数较多的为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中国人寿涉及客户数 31 人,涉及保单 73 份; 中国人保涉及客户数 18 人,财险 16 人、寿险和健康险各 1 人,其中 6 名客户投保旅行社责任险、3 名客户投保旅行意外险。

此外,已做出赔付额度预估的有泰康人寿,团险、电销、网销客户累计预计赔付金额 449.5 万元;新华保险 9 名客户共涉及保险责任金额 100 余万元;华泰财险 12 名客户涉及的保障范围包括境外旅行险、旅行意外险和团体意外险等,累计总保额近 850 万元;长安责任保险初步排查2 名客户,涉及保险金额 102.5 万元等。

可获多方保险保障

一般航空公司会为机身买保险,其次就是为机上乘客购买责任险,如果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航空公司要有赔付,再就是乘客自己买,一种是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有时候是为单次航行买的,也有按一年买长期的,另外有的乘客购买的以死亡为标的的保险,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如有事故也能得到寿险公司赔付。 飞机保险是以飞机为标的的一种航空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可细分为机身险,承保包括机壳及 其设备、仪器和特别安装的附件等项目;第三者责任险,承保有关飞机对地面、空中或机外

的人造成意外伤害或死亡事故或财物损毁的损失赔偿责任;旅客的法定责任险及承运人对所运货物的责任险等。

即乘客如果在航行过程中遇险,可以从三个渠道获得保险,航空公司投保的保险、意外伤害险及终身寿险等。

分保共保缓解压力

鉴于航空领域存在的较大风险,一般航空公司都会为自己的飞机购买保险,而承保的保险公司都会选择再保的方式分散风险,否则一场灾难来临或许会使公司走向破产。 马来西亚航空旗下有专属的自保机构,通常会经由该自保机构对飞机相关商业财产险及综合责任险等进行投保,另外作为全球最大保险经纪公司之一的韦莱(Willis)作为直保经纪人进行保险流程安排及管理咨询,安联为这一项目的主承保人,其或将项目分保、再保给多家保险公司。Etiqa 保险公司是马航在马来西亚当地主保险商,其他的当地保险商包括马来西 亚再保险公司(Malaysian Reinsurance)和 Lonpac 保险公司,海外的包括德国的汉诺威再保险公司、印度的 GIC 再保险公司和哈萨克斯坦的 Eurasia 保险公司。相关信息显示,MH370 飞机机身险责任限额约为 1 亿美元,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为 17.5 亿美元,安联保险表示,已和其他再保险公司一道支付了部分首笔赔偿金。

航空事故的赔偿一般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保险的赔偿,凡购买了保险公司所售的航 空意外伤害险或人身意外险的乘客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第二部分是责任赔偿,如果乘客没有

投保任何形式的意外险,则只能获得此部分的赔偿。

对于购买了航意险、人身意外险的客户(或受益人)可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 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大险企都在积极主动排查客户,并为其家属提供相应服务。

而责任赔偿会因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承运人等条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具体赔 偿金额上往往有很大差距。由于目前仍不确定该起事故的原因,无法明确责任主体,因而存在飞机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吉隆坡机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索赔对象的情况。 不过,可以明确的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应根据《蒙特利尔公约》对机上乘客进行责任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下称《公约》),其 推出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

因为中国和马来西亚,即此次航班的起飞地、目的地、航空公司所属国,均为《公约》签约 国,所以马航应按照此公约的规定对机上乘客进行赔偿。 赔偿每人 140 万元

根据《公约》的规定,只要伤害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 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给予每名旅客不超过 12 万元的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40 万元。也就是说,马航 MH370 上的每位乘客,即使未投保商业保险,也可获得 140 万元人民币的赔偿。 因为本次马航失联航班上共载有 239 人,根据《公约》规定,马航所投保航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需要为其赔偿约人民币 3.3 亿元。

此外,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家属可以主张先行赔付,以适应其经济需求。此种 先行付款并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可从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抵销。因此,马航最多需要先行赔付人民币 3.3 亿元。

如果后续调查证实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确存在过失,那么超过 3.3 亿元以上的部分还需要

继续协商;若之后证实此次事故为恐怖袭击或其他与马航无关的原因,那么超出 3.3 亿元的部分,马航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后赔偿: (1)

2014年5月3日上午11点,马航发布声明称,会向每位乘客的直系亲近家属预先付款5万美元,这笔款额并不影响家属后面依法索赔的权利,但将计入最终赔偿金。

此次马航做的先期偿付是《蒙特利尔公约》此前提出的,家属可以用这部分款项提起诉讼或者缓解经济需求,马航的索赔应该是双梯度责任。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大概120万元,这部分是无论承运人如何,都必须理赔的,理论上120万是最低的赔偿。 (2)特殊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启动正式索赔程序是在两个时间:一是正式宣布客机失事,二是公布最终调查结果或事故责任报告。而与其他空难相比,此次马航失联尤为复杂。没有残骸,没有黑匣子,没有线索,没有任何证据来判定责任人是哪些,正常是责任人越多支付主体越多。

(3)赔付依据

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马来西亚和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该《公约》是 1999 年国际航协各成员航空公司签署的,是国际社会确立航空责任事故无限额赔偿原则的重要条约。其中,《公约》规定: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 11.3 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20 万元)。2013 年韩亚空难中,两名中国遇难公民获得赔偿 140 万元就是根据《公约》而计算得出的。 除此之外,《公约》还规定,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

中国、马来西亚都加入了《蒙特利尔公约》,这份国际航空法规对飞机失事造成死亡、伤残的赔付做出了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乘客既没有购买航意险,也没有购买任何商业保险,那按照规定也能从航空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 1999 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 特利尔公约》)规定,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旅客除了可以向航空公司住所地、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或航空运输的目的地的法院提起外,还可以在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所在国的法院提起。

在此次 MH370 航班失联事件中,共有 154 名中国旅客,由于中国和马来西亚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航空承运人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和订立运输合同的营业地都在马来西亚,而中国则是航班运输的目的地。这意味着,不管是在中国还是在马来西亚起诉,马航都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旅客进行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通过双梯度的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在第一梯度中,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必须给予每名旅客不超过 11.31 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 120 万元)的损害赔偿。如果马航不能证明自身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没有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或者不能证明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则对于旅客的损失赔偿不限于 11.31 万特别提款权。”

11.31 万特别提款权只是第一梯度中航空公司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并不代表航空公司自动赔付这么多钱。虽然《蒙特利尔公约》在第一梯度中免除了旅客举证航空公司的责任,但没有免除旅客证明自己损失的责任。”换言之,旅客如果想要获得第一梯度的全额赔偿,必须证明自己实际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达到了 11.31 万特别提款权。(这些有点杂,我看的也是醉了,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多,但不是主要内容,你看着选一些吧,不要太多,以免混淆主次)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及货物与行李损失,以及由于延误造成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根据该公约,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只要乘客在上下飞机期间,以及在飞机上因事故造成旅客伤亡,航空公司就必须承担10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3.5万美元,特别提款权又称“纸黄金”,是国际货币组织于1969年创立的,用于进行国际支付的特殊手段,它不能直接支付,使用时必须兑换成其他货币,其市值不是固定的。)的损害责任赔偿,再以此为标准折合各国货币价值。 超链接

关于空难涉及的赔偿问题处理的公约依据演变: 1929年《华沙公约》:航空公司必须对乘客在飞行和起降过程中的伤亡负责,赔偿数额为:所有空难的个人理赔上限为12.5万法郎(约合8600美元至1万美元)。我国是在1958年批准该公约。

1955年,在海牙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海牙议定书》,将赔偿上限提高到2万美元。我国是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华沙公约不断修订,但其补充文件太多,本来意在简单的国际航空赔偿标准变得十分复杂,产生了对新的公约的需要,《蒙特利尔公约》就是在此种背景下诞生。该公约2005年7月31日对中国生效。

(4)如何赔偿

马航家属可以在两方面寻求赔偿。首先是商业保险,这部分包括乘客自行购买及航空公司或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因为保险会对责任和赔付金额进行详细说明及规定,所以在理赔中过程较简单,也比较明确,具有强制性;另外就是责任赔偿,即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所必须担负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一般是空难之后争议的焦点所在,根据空难发生地、乘客国籍及承运人等的不同,适用于不同法律,而不同法律导致诉讼过程的复杂程度也不同,最终索赔金额会有较大差距。

(5)涉险情况:

保险公司公布的涉险客户已经有130多人。其中,中国平安涉及客户38人,待核实涉及客户15人;中国人寿已确认在此次马航事件中承保的客户为30人,涉及保单71份;太平洋保险确认马航客机上有客户16人,预计最大赔付544万元。泰康人寿涉及客户为12人,累计赔付金额约449.5万元。

(6)保险公司行动:

不少保险公司设立了海外救援服务热线,提供包括紧急医疗转运、亲属探访、遗体转运、未

成年人子女送返等紧急医疗救援服务。还有保险公司携手国际救援机构,提供多项急难救援服务,比如与太平洋保险合作的国际专业救援机构国际SO S也提供专业救援服务。

旅客出行乘坐各类交通工具,最直接的就是投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类似的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公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等,此类险种对旅途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都有针对性保障。马航客机事件涉及到的保险赔偿包括寿险和财产险两部分。寿险方面主要是航意险、紧急救援保险,终身寿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当中包含的意外伤害和身故保障;财产险方面主要是航空公司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航意险保费和保额都有所区别。但一般来说,每份保单的保险费约为20元,保额一般为20万元。

影响:

1、对国内保险公司来说将产生一次总额较大的理赔,对于保险公司的业绩会造成不同程度影响。 2、马航事件引发意外险热:作为经常外出的人而言除了购买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之外,购买保障范围更广的综合意外险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并且购买一份综合意外险的价格并不高。一年的保费仅在200元左右。目前的意外险分为三大类分别为交通意外险、旅游保险、综合意外险。交通意外险可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或残疾;旅游保险可保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的意外残疾身故意外医疗和住院补贴;而综合意外险通常包括在发生可能性较高的意外事故提供意外受伤或身故的各类保障。从价格上来看,综合意外险的售价相对较高,同样投保20万元身故全残,5万元意外医疗责任的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的保费约20-80元左右为元。而综合意外险一年的保费在200元左右,但所含的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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