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地方或者其授权的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变更后住所的地址的及使用证明(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社区办公及车库用房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5、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如因变更住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填写《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一式两份),迁档手续办妥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在提供以上材料的过程中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地址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档案迁移申请表》可以通过网上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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