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华佗小知识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亡的诱因,死亡结果与伤害行为没有因果 关系。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只能对 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 担刑事责任,因此,吉某某只应对伤害的 吉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结果负刑事责任,而不应该对死亡结果负 责。本案中,对黄某某的伤情并没有作出 鉴定,让吉某某对伤害结果负刑事责任没 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有依据。因此,被告人吉某某的行为不构 成犯罪,一审法院判决吉某某无罪。 杨晓龙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吉 可发生猝死。从各脏器病理切片看,有慢 某某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黄某某的死亡结 一、基本案情 性肺部缺氧的改变。黄在惠有弥漫性肺问 果之问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对被告人 质纤维化疾病的基础上,由于外伤和情绪 吉某某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刑事责 原审被告人吉某某,男,57岁,重庆 激动,使该病急速发展致急性呼吸循环衰 任,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 某县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5月 竭死亡,疾病是致死的原因,外伤是死亡 害人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错误.应 24日被逮捕。 的诱因。检验结论是黄系弥漫性肺问质纤 依法提出抗诉 理由如下: 2001年1月1 7日,桌县公安局派出 维化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一)被告人吉某某主观上有伤害故 所民警吕某某、周桌在该县平安乡将王某 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桌非法销售的鞭炮没收后,到被告人吉桌 二、分歧意见 要判断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刑法 某家找口袋包装。王某某跟至要求退还鞭 中的违法行为,必须把实施的行为同行为 炮未果,就要求销毁鞭炮,民警吕某某、周 第一种意见认为,吉桌某的行为构成 时的主观意志结合起朱,只有在主观上有 桌未同意。王某某便离开吉家,在集市上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吉某 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实施的 碰见被害人黄某某(王某某的姐夫),王向 某在几次踢打黄某某时,其主观上完全能 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刑法中的违法行为。 黄讲述了上述情况。黄某某听后,立即赶 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 否则,即使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 到吉家指责、谩骂吕某某、周某。被告人 康,但仍然实施了踢打的伤害行为,由于 为,但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便不能认定 吉桌桌出面劝阻,黄桌桌不理睬。吉就把 被告人的踢打行为,促进黄桌桌惠有的弥 为违法行为.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认定 黄往门外推,致黄跌倒在地。吉回屋后,黄 漫性肺问质纤维化疾病急速发展致急性呼 本案吉某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的理 对吉进行谩骂,吉于是出屋用脚踢打黄。 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吉某某的踢打行 由是:第一,被告人吉某某踢打黄某某的 之后,吉被劝阻回家。黄从地上爬起来掀 为与黄桌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 行为发生在吉与黄的争执和纠纷中,吉有 翻吉某某摆在门外的副食摊便跑。吉见状 果关系。被告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 伤害黄的故意;第二,被告人多次、连续 便追赶黄,并在附近门市部处将黄打翻在 主观上虽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 踢打黄某某,尸体检验也见黄胸部、右手 地,并用脚踢打黄的胸、腹部。约半小时 发生,但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却具备应当预 背部有损伤,说明吉某某伤害黄某桌的故 后,黄被人背回家中。下午五时许,黄死 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理态度。被告人的 意是贯穿在整个踢打过程中,吉某桌的行 亡。吉当晚到乡政府说明案情,并支付黄 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构成 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丧葬费4000元。 要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 经某县公安局对被害人黄某某的尸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的行 亡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检验说明:(一)尸体检验见黄胸部、右手 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虽然被告人吉某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 背部有损伤,但属非致命性损伤。(二)尸 某有伤害黄某某的故意与行为,但法医检 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符合规律 体检验和病理切片检验发现,黄有弥漫性 验结论说明因黄本身惠有弥漫性肺间质纤 的联系。虽然有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 肺间质纤维化病惠,该患者在任何阶段均 维化疾病。疾病是死亡的原因,外伤是死 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之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盗窃不是抢劫,其行为过程,始终是发生 在屋外阳台上,并没有进入室内的房间。 阳台的空间不能等于户的空间,阳台不能 本案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王康 作为户内空间的一部分,也不能成为入户 抢劫实施的空间。同时盗窃转化为抢劫, 就要加重处罚,如果再按入户抢劫定,就 存在两次加重了,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 则,故不能以入户抢劫认定。 弟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臬的行 为构成入户抢劫。从本案的实际看,要进 (案情简介] 抛掷。致两人受伤。后公安局1 1 0报警中 入被害人家的阳台,正常的方法是从一楼 2o05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 心干警、刑誓支队干警、武警中队干警赶 的正门进入,从室内上到二楼,再从二楼 的房间进入阳台,最后从阳台进入各房  李臬喝酒打牌后回家,在路过本组村民梅 到,继续对李作功阻工作,叫其主动投案,某家时,知道只有梅某一人在家,同时想 李仍不从,并称“谁去抓就杀死谁。”至早 间。而被告人则是直接从室外,通过攀爬 的手段,翻入阳台,这与翻越围墙的性质 到自己在外打工没有挣到钱,外出打工又 晨7时许,李才从房屋上跳下逃跑时被武  没有路费,顿起盗窃恶念,遂从梅家旁边 挚抓获。相近。阳台是户的组成重要部分,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认定为 “入户抢劫”。同时由于是法定的加重处 的矮瓦房处爬到其二楼阳台上,在企图进 入房间时将窗户碰响,梅便开门到阳台查 (分歧观点] 对于李臬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大家都 看,李见有人出来盗窃不成便叫梅把钱拿 没有异议,即李臬的行为已由最初的盗窃 出来,梅答无钱并叫李离开,李不从,梅 行为转化为了抢劫。但是,就李臬的行为 便用木棒打李同时喊“抓强盗”,同村群众 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 罚,不存在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恰恰是 体现罪刑法定的原则,应认定为入户抢  赶来后将房屋围住并打电话向派出所报 不同的意见,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两种不 劫。案,派出所干警接警赶到后同村委会的干 同的判例。 [评析意见] 两种对立的观点所争议的核心问题, 就是对没有封闭的阳台是否能够成为实施 部一起做李的工作,叫李从阳台上下来, 弟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臬的行为 李不但不从,反而用砖头、刀向围捕群众 不构成入户抢劫。因被告人李臬本意是去  分,但无论何种因果关系的存在都是行为 失)。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故吉臬臬的行为构 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本案中,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在 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同时,由于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 正常情况下本来不会产生被害人死亡的结 吉臬臬的伤害行为是引起了黄臬臬有病的 果之间表现为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 果,但由于黄臬臬本身惠有弥漫性肺间质 特殊身体的病情急速发作而致其死亡,这 的联系。如果没有外在因素的介入,行为 纤维化疾病,吉臬臬的伤害行为在这种危 与伤害本身直接致人死亡在主观恶性上有 人行为必然会引起危害结暴而间接因果 险状况下实施并促进该病急迷发展,而该 关系是指前面的行为本身不会必然产生后 一定区别,这应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病的急速发展便导致黄臬臬急性呼吸循环 衰竭死亡的结果。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 面的危害结果,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引 四、处理结果 发其他原因介入其中,由后来介入的这一 内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吉采臬 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 的故意伤害行为与黄臬臬的死亡结果之间 生,先行的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即表 即表现为刑法上的间接因果关系,具备了 该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高级法院判决被 现为问接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危害结 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条件。原判决认 告人吉臬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果常超出行为人所希望的主观范畴以外 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错误。(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常出于过 由于吉臬臬主观上具有伤害黄臬臬的故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