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考试资料
农村信用社基础知识
第一章 农村信用社概述
第一节 认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的概念及其产生
农村信用社,全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二、农村信用社的性质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2)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3)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
三、农村信用社的特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
点,主要表现在:
1.业务手续简便灵活。 2.业务职能的特殊性。 3.组织形式的特殊性。
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简史
1923年,我国在河北香河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1955年,中国农业银行正式成立,负责指导和辅助农村信用社。
五、农村信用社的联合组织
农村信用社联合组织是众多基层农村信用社以加强组织管理、协调管理为首要目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管理、服务和经营三大方面。其形式主要体现为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社省联社。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管理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 (一)农村信用社的设立条件
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2)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500人;(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且
为实缴资本;(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主任和副主任的人数不少于2名;(6)80%以上的从业人员有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经历或具有金融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的学历;(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另外,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还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2)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才;(3)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4)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5)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农村信用社为保障社员的各项权益,在内部推行民主管理制度,其表现为“三会”制度。所谓“三会”是指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是农村信用社的权力机构。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为:
(1)制定或修改农村信用社合作章程; (2)选举或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农村信用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事项做出决议;
(6)决定农村信用社的其他重大事项。
农村信用社修改章程,以及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盘等事项,必须经社员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的修改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1/2以上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立、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2)拟订农村信用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批准农村信用社的部门管理制度;
(4)批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5)审议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6)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和副主任;
(7)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8)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9)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10)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监督机构。 其职权主要有:
(1)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2)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3)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4)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5)监督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6)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四、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信用社实施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 (二)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提示:注意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 1.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省级人民政府对信用社风险处置的责任主要包括:(1)组织协调银监会、人民银行、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制定当地信用社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置信用社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3)指导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做好信用社重组和市场退出的有关组织工作。 2.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省级联社的具体职责包括:(1)建章立制,加强监督管理。(2)指导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3)对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工作进行培训、辅导和稽核检查。(4)改进和完善当地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的技术支持系统,提高资金清算和管理效率。(5)为当地信用社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咨询服务。(6)代表信用社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7)省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三)银监会的监管职责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信用社监管的职责包括:(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监管制度和办法。(2)审
批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3)依法组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作好信息统计和风险评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4)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价。(5)向省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监管信息和数据,对风险类机构提出风险预警,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处置风险。(6)对省级人民政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7)受国务院委托,对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报告国务院。
银监会在信用社风险处置中的职责包括: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信用社的风险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按照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并将考核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资本充足率低于2%、存在风险隐患的信用社,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以下措施:①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③限制资产转让;④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⑤责令调整理事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⑥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3)按上述措施整改后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信用社,
应进一步采取停业整顿、依法接管、重组等措施。具体办法由银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4)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已经发生支付风险或预警将发生支付风险,通过外部救助无法恢复其正常经营的信用社,可及时予以撤销。
(5)信用社发生突发性金融事件,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通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人民银行,并协助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四)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
人民银行应对信用社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银行特种贷款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以及反洗钱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经营。
五、农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终止
农村信用社可能或者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的,应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接管,以便改善该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状况,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农村信用社的终止可以分为三种具体类型:(1)自愿终止(农村信用社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信用社章程规定
事由需要解散终止);(2)强制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被撤销而终止);(3)破产终止(农村信用社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第二章 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业务必备常识
第一节 储蓄存款业务概述
一、储蓄的概念
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二、储蓄机构
在我国,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一)储蓄机构的设置
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2)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3)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二)储蓄机构的业务范围
储蓄机构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包括:(1)人民币储蓄业务。(2)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外币储蓄业务。(3)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4)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5)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可以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及其他金融业务。(6)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三)储蓄机构储蓄业务原则
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 (四)储蓄机构的监管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五)储蓄机构的禁止事项
1.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2.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3.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六)储蓄代办点的设立
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三、存款业务管理的原则
坚持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
一、储蓄种类概述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4)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5)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6)定活两便储蓄存款;(7)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8)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1)活期储蓄存款;(2)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二、活期储蓄 (一)活期储蓄概述
活期储蓄是一种不限存期,凭银行卡或存折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的服务。
人民币活期存款1元起存,外币活期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 (二)活期储蓄的特点
1.通存通兑。2.资金灵活。3.缴费方便。
三、定期储蓄 (一)定期储蓄概述
定期储蓄,是指存款户在存款后的一个规定日期才能提取款项或者必须在准备提款前若干天通知储蓄机构的一种存款。
定期储蓄又可细分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和定活两便储蓄5种类型。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以50元为起点,多存不限,一次存入,约定存期,由储蓄机构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定期分为半年至5年若干个档次,利率根据存款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的原则制定。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分次存储,一次提取本息,积零成整的一种定期储蓄。起存金额5元,存款金额由储户自定,存期分为1年、3年、5年。 (四)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是以存单为取款凭证,存款时不约定存期,随时可以提取,利率随存期长短而变动的一种介于活期和定期之间的储蓄。 (五)存本取息定期储蓄
所谓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是指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期支取利息。这种储蓄的利率与零存整取的利率相同,比整存整取低一档。
(六)整存零取定期储蓄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的利率及存期与存本取息相同。 (七)教育储蓄存款
教育储蓄是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而开办的储蓄品种,它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 第三节 个人储蓄的办理
一、活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一)开户 (二)续存 (三)支取 (四)销户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到期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的手续基本相同,只是填写的存款凭条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其不同的是:定期储蓄存款过期支取,过期时间只能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开户、续存、到期支取和提前支取手续与活期储蓄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办理基本相同。
四、其他储蓄存款的办理
其他储蓄存款如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个人通知储蓄存款,均可参照上述活期、定期储蓄的手续办理。 不同之处有:(1)存本取息储蓄存款,如果在取息日没有取息,则此次利息可以随时支取,但不计复利。
(2)个人通知储蓄存款不得转让,也不得续存,如果想续存,必须重新开户。
五、存折(单)、印鉴挂失手续的办理 挂失的方式主要有:
1.口头挂失。2.正式挂失。3.撤销挂失。4.密码修改与取消。
六、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办理
储蓄存款通存通兑业务,是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使各经办储蓄的网点之间相互连通,这样储户在所有连通的网点都可以办理储蓄存款的存款、取款业务。
业务范围:活期、定期、定活两便、零存整取等储蓄的开户、续存、支取、销户及挂失等业务。
七、教育储蓄的办理
储户初次办理教育储蓄存款时,可以办理预存分期的存款。在办理时,要分笔进行,每笔金额相等,但预存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一)教育储蓄的办理方法 1.选择期限,一次全额办理
教育储蓄的期限可分为1年、3年、6年,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李某选择存期为1年时,应存12笔,每笔等额并不超过416.6元(5000元/12月)。初次办理时,可办理12笔手续,即将5000元分为12笔办理。
2.选择期限,多次办理
还以李某带现金5000元要求办理教育储蓄为例,若其选择1年期,并承诺在1年内将存款总额达到2万元,那么在初次办理时,先办理3笔(1月、2月、3月),每笔1666.6元(5000元/3月),以后再按规定办理剩余9次存款(以后每月一次)。
(二)教育储蓄的注意事项
1.在约定的期限内,储户可以超过原定笔数存入教育储蓄存款,但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2.储户不能违约。所谓违约,是指教育储蓄在分月存入过程中,中途有漏存,次月又未补齐的情况就是违约。隔两个月以后的存款都按活期持牌利率计息,没有违约的部分按教育储蓄规定计息。 (三)教育储蓄提前支取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须在学校提供证明的前提下,凭存折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提前支取(不
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第四节 企业单位存款的办理
一、存款人的账户种类
根据使用上需要,存款人在储蓄单位开设的储蓄账户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主要包括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4种。 (一)一般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 (三)专用存款账户 (四)临时存款账户
二、活期存款的办理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二)存取款的办理
三、定期存款的办理 (一)定期存款存入的办理 (二)定期存款的支取
四、存款人账户的变更和撤销
第五节 储蓄存款的利率及税额计算
一、个人储蓄的利率计算
所谓利率就是在单位时间内所得利息额与原借贷金额(即储蓄本金)之比,一般用百分数表示。
这里所谓的利息,就是指在借贷过程中,银行应按一定比率支付给储户的超过本金(原借贷金额)的部分。 (一)我国储蓄利率概述
目前,我国储蓄实行的是月利率,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按季度结息,实行实际天数积数法,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在21日转入本金。通知存款的每笔支取金额利随本清。定期存款计息时间的计算方法:一年按360天算,一个月按30天算,利随本清。 (二)储蓄利率的种类及其相互换算
利率有年利率,用本金的百分之几表示;月利率用本金的千分之几表示;日利率用万分之几表示。年、月、日利率的换算关系是:
年利率=月利率×12或日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或日利率×30 日利率=年利率÷360或月利率÷30
(三)储蓄利息的计算
依照我国有关规定,对于各种储蓄存款以元为计息单位,元以下的角分不计利息。储蓄存款的存期是从存入日算起,到支取日前一天止,存入日当天计息,支取的当天不计息,就是“算头不算尾”。 储蓄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是: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其中,
存期=支取年、月、日-存入年、月、日 (注:年统一按360天,月统一按30天计算) (1)活期存折储蓄利息的计算
活期存折储蓄由于本金和存期经常变动,所以银行一般采用积数计息,计算公式是: 活期储蓄利息=∑(积数×日利率)
=∑(每日变动的存款余额×实存天数×日利率) [注:∑(Sigma)是第十八个希腊字母,数学上的总和符号]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息的计算
对于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月积数计算法
按每笔余额在储蓄机构存储的日数计算出计算积数称日积数。日积数的总和称为计息月积数,乘以月利率即
得到利息数。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应付利息=(第一月存款余额+最后一个月存款余额)×存入次数/2×月利率 或
应付利息=(存款次数+1)÷2×存入次数×月存入金额×月利率
如中途漏存,应先算出漏存月数,并在累计月数中扣减,得到实际累计月数,再乘以月利率,即算出应付利息。 漏存月数的计算公式:
漏存月数=约定存期内次数+1-漏存期次 ②固定基数计息法
这种计息方式是把先算出的每元储蓄到期时应付的利息作为计息基数,到期支取时,以最后储蓄余额乘以每元储蓄计息基数,即求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 每元储蓄存款计息基数=(存期+1)÷2×月利率 应付利息=最后储蓄余额×每元储蓄存款计息基数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①每次付息的计算公式:
每次支取利息=(本金×利率×存期)÷支取利息次数
②如提前支取,应将已分次付给的利息,照原数收回,并按实际存期的活期利率计付提前支取利息。其计算公
式:
提前支取应付的利息=本金×实际存期×活期利率-已付利息
③如已付利息大于提前支取的利息,共超过部分应从本金中扣回。其计算公式:
应扣回利息=已付利息-本金×实际存数×活期利率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一次计付利息,其计算公式:
应付利息=本金平均值×存期×利率
本金平均值=(全部本金+每期支取本金数)/2
二、单位存款的利率计算 1.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规定
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为结息日,上一个结息日的次日到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为一个结息期。单位活期存款在存入期遇到利率调整,按结算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如果全部支取活期存款,结清账户时,按清户时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息。 2.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 单位活期存款的计息方法有两种:
(1)分户账计息
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按单位存款账户余额与实存天数逐笔计算积数(即本金与实际存入日数的乘积)。计算天数时也是“算头不算尾”。然后将各积数相加得出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就得出应计利息。 (2)采用余额表计息
采用余额表计息,就是银行对企业单位活期存款,每日不论余额是否变动,都将当日的最后余额填入余额表内,计息时将每天余额进行合计,然后乘以日利率,就计算出应付利息。
三、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依据我国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存有人民币、外币并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个人,为利息税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利息税由储蓄机构向储户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蓄机构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数额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外币的,扣缴义务人应直接代扣储户的外币税款,并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将外币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四、储蓄存款利息税额的计算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利息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利息额×税率(20%) 第三章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必备常识
第一节 贷款概述
所谓贷款,是指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活、生产经营中遇到资金不足或周转困难时,从金融机构借钱,到约定期限归还本金和贷款利息的一种信贷方式。
一、贷款种类
(一)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按照贷款的期限,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长期贷款、短期贷款、中期贷款。所谓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
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的贷款。
(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所谓信用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三)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四)农村信用社主要的贷款种类
对农村信用社来说,主要有为服务农民和社员的农业小额贷款。具体按贷款的使用对象、用途来划分,主要有农村工商贷款、消费贷款、助学贷款、不动产贷款、农户贷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及其他贷款等。
二、贷款的期限 (一)贷款的期限限制
一般来说,在中央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范围以内,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
中央银行限制最长的贷款期限是: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计算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二)贷款的展期
贷款不能到期归还的,借款人应当在到期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
对于贷款展期,中央银行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具体为:
(1)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2)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3)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
(一)贷款利率
法定贷款利率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贷款利率。 (二)贷款利息管理
贷款利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在借款合同中注明的利息率就是双方约定的利息率。 2.对于逾期贷款,应当按照规定带有惩罚性的合法加收利息。
3.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
4.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延期合同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贴息应当坚持“谁确定谁贴息”的原则。应贴补的贷款利息,由利息贴补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6.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四、贷款的当事人 (一)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条件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4)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3)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4)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5)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6)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在具体执行时,加工业应高一些,商业可以低一些;赢利水平低的应高一些,赢利水平高的可以低一些;(7)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3.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如实
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3)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4.借款人的权利
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一方一般承担更多的义务,但也不能说其不享有权利,借款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可以向多个独立的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对借款人的限制
(1)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2)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3)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4)不得用
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5)不得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6)不得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把外币贷款串换成人民币使用。 (二)贷款人
1.贷款人的概念与资格
贷款人是指在贷款活动中运用信贷资金或自由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首先,贷款人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次,我国目前实行贷款业务特许制度,即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贷款业务,没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构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从事贷款业务。 2.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主要有以下权利:(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2)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利率等;(3)贷款到期时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4)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经指出不改正者,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3.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应当公布贷款业务的种
类、范围、程序和贷款利率等信息,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应当公开贷款要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给予书面答复。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30个工作日;(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5)将债权转让给第三者的,应当取得借款人的同意。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或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指标)。(2)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3)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③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计划,未取得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⑤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4)未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5)不得在借款合同之外收取任何费用。(6)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7)贷款人不得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本条所称关系人系指:①贷款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
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节 贷款管理
一、贷前程序事项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除应填写《借款申请书》外,应当同时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资料:(1)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2)自然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信状况证明;(3)法人、其他组织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企(事)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号);(4)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5)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贷款申请评估
接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应同时审核以下一项或几项情况:(1)借款人提供的各类信息;(2)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历史还款记录等其他非财务因素,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3)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借款人的人员素质、经济实力、资金情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
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4)严格审查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5)发放公司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6)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评估贷款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和质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并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7)发放关联企业贷款时,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三)贷款调查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申请之后,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营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的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以便保证贷款的安全与信贷资产的较高质量。 (四)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认真执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五)签订贷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应符合:合法性、严密性、明晰性、准确性原则。
借款合同签字做到:(1)借款与担保双方当事人本人
签名盖章加指印;(2)借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是法人,则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签字;(3)如果合同中发生文字修改,必须经借款当事人签章认可;(4)合同应加盖各方面当事人的法人公章。 (六)贷款发放
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二、贷后检查
一般而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借款人、贷款人有关贷款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2)贷款使用主体是否是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人,借款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现象;(3)借款人机构、股本结构、产权关系、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变更以及债务落实情况;(4)借款人和保证人的产品结构、市场变化情况以及企业的市场的应变能力;(5)借款人和保证人的生产、销售和经济效益情况以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6)借款人的货款回笼和贷款归还情况;(7)贷款人的预期效益和按约偿还的可能性,贷款利息的到位情况;(8)贷款抵押物、权利质物的保管情况。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实际价值和变现能力的变化情况;(9)中长期贷款项目的资本金
到位,贷款使用,工程进度,设备安装、竣工验收、概算情况、决算报告以及投产后的流动资金需求,生产经营状况,预期经济效益测算等。
三、贷款的结息
贷款的结息办法有: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和利随本清,积极推行按月结息。
四、贷款的收回
五、贷款质量监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一)不良贷款的分类 1.逾期贷款。 2.呆滞贷款。 3.呆账贷款。
(二)不良贷款的登记、考核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各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
(三)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各贷款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六、贷款管理责任制
(一)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二)审贷分离制度 (三)分级审批制度 (四)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要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应首先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农户需要小额信用贷款时,可以持“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四章 农村信用社结算业务必备常识
第一节 结算概述
一、结算的概念与种类
结算是指一切用钱结清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通常称做货币结算。
货币结算分为两类:
用现金来进行债权、债务结算,称为现金结算; 用票据来进行债权、债务结算,称为转账结算。
二、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3.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三、结算纪律
农村企业和农民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以下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2.银行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3.对单位、个人及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违反结算纪律的行为依法处罚。 第二节 结算的方式
一、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
行或农村信用社,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使用银行汇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汇票一律记名。
2.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联”必须同时提交汇入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两者缺一无效。
3.银行汇票的有效付款期为一个月(不分月大、月小,统统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 4.汇款人接受汇票,应认真审查,汇票上记载项目无误,没有涂改,印章清晰方能受理。
5.如需支取现金,必须是现金汇票,并由汇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字盖章,向兑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6.汇票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二、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按照付款人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在同城和异地均可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企业作为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
银行申请,经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后,承诺到期无条件支付票面金额。
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由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 不定额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不论月大、月小,均按次月对日计算,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不予受理。 定额本票的面额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四种。
四、支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其开户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五、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和电汇两种。
六、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根据资金划分方式的不同,分为邮划、电划两种,由收款人自行选用。
七、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销货单位发货后委托其开户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款项,由付款单位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或农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八、信用卡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有一定资信程度的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一种多功能信用支付工具,可用于购物消费、存取现金并具有一定的消费信用功能。 第五章 农村信用社的财会及安全工作
第一节 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
一、会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会计核算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以所发生的各项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信用社的经济业务情况。
2.会计核算遵循真实性原则。 3.会计核算遵循及时性原则。 4.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5.会计核算遵循谨慎性原则。
6.各项财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定
信用社、县联社为独立会计核算单位,联社营业部、信用分社、储蓄所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的业务和财务收支,由管辖社采用并表或并账方式汇总反映。会计核算要达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务全部相符。
三、会计凭证的填制、传递与保管
填制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办妥交接、先外后内、先急后缓。
会计凭证处理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四、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采用“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办法。
五、会计人员的配备
信用社要根据会计工作需要配足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会计制度。
2.依据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会计制度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遵循经济核算原则,加强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
提高经济效益。
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秉公守法,廉洁奉公。 (二)权限
1.有权要求开户单位的财会部门和本社其他业务部门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办法,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制止、纠正。
2.发现违反国家政策、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社主任或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3.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社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社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各项会计信息。
4.有权参与本社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第二节 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
一、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1)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2)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3)保管
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4)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5)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6)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7)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二、信用社出纳人员的配备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农村信用社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规定有:(1)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2)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3)现金收付,换人复核;(4)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5)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6)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一)现金的收付 (二)现金的兑换 (三)现金整点
四、错款的处理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1)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不得以长补短。误收确实难以辨认的假币,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报损。(2)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3)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票样管理与反假 (一)票样管理
人民币票样是鉴别人民币真假和进行反假币斗争的重要资料,县联社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领发保管手续。 (二)反假
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背面加盖带本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没收收据,登记假币登记簿。已没收假币连同一联假币没收收据一并入库保管。 第三节 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
一、安全保卫工作的任务与工作原则 (一)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
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为基本工作方针。
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划分
依照我国公安部发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为:三级风险、二级风险、一级风险。
三、安全保卫检查与“四类”案件的上报
信用社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基层营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这里 “四类”案件具体是指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
四、库房管理与现金押运 (一)库房管理
1.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
2.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 3.组合锁密码。
4.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
5.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6.实行查库制度。
【例题1〃判断题】(2010年×省信用社招聘考试真题)我国于1955年,在河北香河组建了第一家农村信用社。( )
『正确答案』×
【例题2〃单选题】(2010年×省信用社招聘考试真题)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机关是( )。 A.中国农业银行 B.中国银监会 C.中国人民银行 D.中国发展银行
『正确答案』B
【例题2〃单选题】(2010年×省信用社招聘考试真题)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的工作原则是( )。 A.谁管理,谁负责 B.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C.统一制度,分级管理 D.及时性与权责发生制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信用社会计工作实行“统一制
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由会计主管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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