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慧居科技有限公司区域代理
合同书
授权方: 北京中科慧居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方: (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严守信誉和商业道德基础上,以自愿、平等、互利互惠为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开拓“酷停”品牌智慧停车系列产品,就乙方在指定销售区域内销售甲方“酷停”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甲方授权乙方在 直辖市 区 县级市销售甲方“酷停”品牌系列产品,且为该区域唯一授权经销商。
1.2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是否终止合作,若继续合作,另行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依照当时协商确定;若终止合作,本协议到期将自动失效。
1.3 在授权期内,甲方不得在本合同所约束区域内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为经销商。
1.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口头或文字协议。
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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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产品。 1.2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货款当天向乙方指定地点组织发货,若甲方代办托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甲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在本合同载明授权区域内向乙方以外任何第三方供货。
1.4因甲方责任造成产品质量及包装问题,甲方无条件更换产品,且自乙方退回货物后三日内调换,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1.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最新公开市场资料,对乙方开展市场推广活动予以支持,并对乙方市场推广活动具体实施保留监督权。
1.6依据业务推广计划和地方运作需要,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产品、技术培训,帮助乙方迅速掌握产品性能和销售技巧,使乙方销售工作迅速展开。
1.7 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经销商研讨会等活动;定期为乙方提供相关产品宣传资料及样品。
1.8 甲方持续完善经销服务系统,以更方便支持乙方开展经销业务。 1.9 甲方有权对经销商进行调整,有权对“酷停”系列产品产品类别、内容和相应价格进行调整,甲方进行这类调整时,须提前 3 天告知乙方。但遇特殊、紧急情况时,甲方可立即调整,而无须提前告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1.10甲方产品价格有变动时应向乙方提供最新产品报价单(传真、邮件等)。
1.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经销商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1.12 甲方应随时向乙方提供授权代理区域内市场消息和其他授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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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整体销售状况。
1.13 甲方负责处理用户关于对产品质量问题投诉。对于任何客户反映问题,甲方采取必要调查及相应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乙方,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1.1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1.15 乙方超出授权范围区域销售产品三次以上且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乙方代理权。
1.16甲方将按约定销售指标,按规定考核乙方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终止本协议。
1.17乙方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存在商业不道德行为,违反甲方信誉和宗旨,或者乙方行为给客户和(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1.18 甲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7 天内,将变更后地址、联系方式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20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甲方在约定范围内履行相关承诺,但超出服务范围之外其他业务由乙方与客户自行协商解决。
1.2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甲方须提前 3 天书面告知乙方。
2. 乙方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应在本合同所约束区域内销售授权代理系列产品,不得跨区域销售。
2.2 乙方收到货物后,应认真组织验货,如有质量和包装问题,应于三日内向甲方采取书面方式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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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由于乙方保管不慎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2.4乙方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实体,有办公场地,成为甲方经销商后,需按照甲方要求开辟专有场地展示甲方产品和摆放甲方宣传资料,并有专人负责。
2.5乙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如因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2.6乙方在遵守本合同条款前提下,有权享受本公司给予经销商一切优惠。
2.7乙方向客户进行甲方产品经销销售,在维护甲方品牌条件下,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经销业务中保证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及甲方利益及甲方声誉。
2.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技术培训;定期参加甲方市场活动、促销活动和相关培训。
2.9乙方应协助甲方参加在当地举行行业展示会和各种研讨会。 2.10乙方应按照甲方拟订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甲方价格,不可以低价倾销。
2.11 乙方在授权代理区域内,若发现有其他区域代理提供产品,应在查明货物型号后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经甲方查实后,甲方予以相应赔偿,赔偿额以该批货物销售利润为限。
2.12 乙方不得与甲方其他经销商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蓄意诋毁其他经销商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2.13协议期间,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经销商名义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任何业务,亦不得有任何影响甲方商誉或者令第三人混淆之不当行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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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经销商名义或相似名义进行活动,否则责任自负,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14 乙方不因本协议而成为甲方员工、代表、或合资企业,不得代表甲方对外做任何法律行为或陈述。乙方属甲方业务合作单位。
2.15乙方及其职员承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及在本协议终止后不对甲方所有或将要拥有商标、企业名称等进行贬低或者其它任何损害,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应维护、提高乙方品牌形象、企业商誉等。
2.16在本协议期间和(或)本协议延长期间,乙方不得和任何与甲方构成直接商业竞争关系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相同或者类似本协议内容合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17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和本协议延长期间和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企业、商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或资料,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18在本合同期间和(或)本合同延长期间和(或)本合同终止后一年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开发或提供与甲方所开发或提供产品类似产品。
2.19乙方不得自行仿制甲方产品或进购、销售该产品假冒伪劣商品,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其经销资格,同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
2.2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产品销售情况及时向甲方予以反馈。 2.21乙方办理每一笔业务时,由乙方以自己名义与客户直接签订业务合同,乙方承担合同责任,并向客户提供必要服务和支持,解答客户提出问题。
2.22乙方有权利就市场策略向甲方提出建议,在经营中,乙方应与甲方定期沟通,协商解决销售中瓶颈问题。
2.23 乙方应设立并公布其用户投诉电话,建立有效通畅投诉渠道。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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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用户投诉。若处理不及时导致用户重复投诉,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2.24合同终止后,乙方无权继续使用甲方任何资料包括商标、商号及其它相关标志,否则乙方应承担造成相应后果。
2.25 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 7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服务。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2.26乙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 7 天内,将变更后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此造成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27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保证约定工作不间断地进行,人员发生变更时,乙方须提前一周书面告知甲方。
第三条 付款条款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 伍万元整(5万元) 保证金,每次进货款不得低于 拾万元整( 10万元) 存入甲方提供银行帐户内,以取得 直辖市/区/县级市经销商资格。
2.甲方承诺乙方货款进入甲方指定账户7日内货到乙方指定收货点,每逾期一日到货,甲方支付货款总额0.1%违约金。
2.乙方每次应在订单确认后 3 天内,予以电汇、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全额支付货款,经甲方确认无误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甲方有权把约定发货期顺延。
3.甲方在确认全额收到乙方款项当日开具收据(如开税票另加6%税金),经财务核实后将乙方寄出,并电话或邮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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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通知(电话,传真)甲方确认收到,否则甲方视乙方已经收到足额。
4.货款结算采取先款后货方式予以结算。 5.双方交易以人民币结算。
甲方银行账号: 第四条 价格条款
1.甲方按统一价格叁佰捌拾元(380元)向乙方供货。
2.乙方应按照甲方在本合同伍佰玖拾捌元整(598元)中所示价格销售“酷停”品牌系列产品,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若新产品上市、产品换代、技术性价格调整以及旧型产品策略性降价时,甲方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向外透露甲方供货价格。
4.乙方如需进行促销等活动,需临时变动价格时,必须在变动价格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甲方申请,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调整价格。
5.产品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6.双方应按中国法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税款。 第五条 保密条款
1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结束后 1 年内,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另一方任何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本合作范围内所有有形或无形、标明为秘密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技术、产品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信息。
2 任何一方在下列任一情形下披露商业秘密不视为违反本协议: (1)披露方是根据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2)披露方是在对其有管辖权法律要求下,或为咨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披露,但披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将披露商业秘密确切性通知另一方。
(3)一方商业秘密非由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义务原因而成为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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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4)在一方披露商业秘密前,另一方已通过合法途径知悉该商业秘密。 (5)一方在接受另一方商业秘密后从其他合法途径不受保密义务约束地获得该商业秘密。
第六条 绩效考核标准
1.因甲方给予乙方很低经销价,所以乙方应积极推广甲方业务,实现共赢。
2.销售量是乙方在经销过程中能力和投入程度主要反映,乙方同意在合同期内完成规定销售额不低于 壹百万元整(100万元) ,当完成年销售额 壹佰贰拾万元整(120万整) ,甲方承诺退还乙方保证金 伍万元整(5万元) 。若超过 伍佰万元整(500万元整) 销售额以后,公司按照进货价 2% 进行返点。销售量每达到2万套,或者销额每达到
壹仟万元整(1000万元) ,公司额外给予1%总公司股权激励。 3.甲方按照季度或年度对经销商进行业绩考评。
4.对销售业绩不能达到约定数额经销商,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其区域经销资格或另行设立区域经销。
第七条、违约条款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一方违反本协议或本协议一部分,另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对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 (3)中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4)双方就争议部分不能协商解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者,在接到守约方发来违约通知后 天内仍未实际履约者,守约方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关系,并向甲方所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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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提请诉讼以解决纠纷。
3.甲乙双方因任何一方违约而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均应赔偿对方损失。
4.因甲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未能做到,乙方受到客户追诉造成名誉损失,乙方有权保留起诉权并要求甲方赔偿。若客户要求赔偿由甲方负责。
5.未得到甲方承诺,乙方承诺客户条款协议受到客户追诉或造成甲方名誉损失,若客户要求赔偿由乙方负责赔偿。
6.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对扩大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7.双方均有过错,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违约责任。 第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须负任何责任。声称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7 天内告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不利影响。
2.不可抗力指:
(1)法律,法令或变更、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等因素。 (2)“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且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3.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 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1)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2)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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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后果。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7 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及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并且其履行本协议期限应延长,延长期应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拖延相同。
第九条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合同变更及终止
1. 本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期内,如果由于市场发生变化或其它不可预见原因,需要对本合同有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价格等)进行调整,提出修改一方应提前至少 3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调整解释说明。
3.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可变更。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 3 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自行终止。
5.本协议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
(3)乙方因违约、资格考核未达标而被甲方取消经销商资格。 (4)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5)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协议所应承担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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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协议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协议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6)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协议。
6.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应履行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解除情形外,引起协议解除事由一方应赔偿因协议解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努力维护好甲方授权代理品牌商业形象和信誉。
2、甲方应在乙方诚实履约前提下,努力为乙方提供便利,以促进本合同授权品牌市场推广和乙方经营销售。
3.双方之间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并以传真、E-mail、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发送。
4.若通知及函件以传真形式送达,则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确切时间为准;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则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一方指定电子邮件系统时间即视为送达;若以专人送交形式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按收件一方签收时间为准;若以挂号邮件形式送达,以邮局所出具收据为凭,自寄件时间起五个营业日为准。
5.本合同底部所注明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6.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完整协议,取代先前关于本协议所有讨论、协商及协议。
7.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签定附件或备忘录补充,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经双方签署本协议及附件传真件具有与本协议及附件正本同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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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9.本合同任何部分失效不影响协议剩余部分条款效力。
10.本合同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解释。11.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在本合同所约定授权区域内有优先签约权。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相关事宜发生争执,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3.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代表签字: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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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E-mail: 收件人: 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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