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总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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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
陕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61/30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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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2003-10-10 发布 2004-01-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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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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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3
08—2003
目 次
前言…………………………………………………………………………………I
1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1
4 要求………………………………………………………………………………1
5 监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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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3
08—200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安大学 陕西省环境科学学会
主要起草人:朱浚黄 刘旗龙 曾 涛 王新荣 孙宁生
本标准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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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308-
2003
石油开采废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开采废水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和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石油开采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以及石油开采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废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饮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
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CB/Tl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Tl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Tl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l88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3 术语
石油开采废水:原油脱出水以及钻井、井下作业等工艺生产排放水。
4 要求
石油开采废水应进行处理,达到回注标准后回注。不回注必须排放的废水,排放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石油开采废水不允许排放GB3838中I、II类水域,排入GB3838III、IV、V类水域的废水执行本标准。
石油开采废水特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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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mg/L 石油类 化学需要量 全盐量 硫化物 ≤8 ≤150 ≤1000(非盐碱地区) ≤2000(盐碱地区) ≤ DB61/308-2003 5 监测 采样点
采样点在排污单位排水口,并设置排污口标志。排污口应设置污水水量计量装置。 采样频率
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每4小时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6小时采样一次。 测定方法
样品采集与测定方法应执行表2规定。
表2 监测方法
序号 l 2 3 4
项 目 石油类 化学需氧量(COD) 全盐量 硫化物 测定方法 红外光度法 重铬酸盐法 重量法 碘量法 方法来源 GB/Tl88 GBll914 HJ/T51 HJ/T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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