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
进学生成才成长,提高综合素质,为学生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导小组负责,
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开展测评工作。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分学习成绩测评和社会活动综合测评两
部分。
第五条 学习成绩测评按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分值。
1.计算公式:
平均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2.百分制下课程成绩按实际分数计算。
3.五级记分制课程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成绩,在计算学分绩时分别折算成百分制的95、85、75、65、55分。
4.体育特招生和参加校体育队训练的学生成绩,根据学生的实际得分情况分段计算,不同分值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学生课程实际得分在24分及以下、60分及以上的,按实际得分计算;实际得分在25-59分的,折算为60分计算。
5.本学期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2级、英语专业通过国家英语6级,分别追加一门次课程,每科按学分5.0、课程成绩95分计
算;通过国家计算机三级、英语专业通过国家英语八级分别追加一门次课程,每科按学分8.0、课程成绩95分计算。
非英语专业英语四级、六级分数在426分以上,追加一门次课程、课程成绩95分计算。追加课程学分对照实际得分按下表计算:
实际得分 426-496 497-567 568-638 639-710 四级追加学分 3 4 5 6 六级追加学分 6 7 8 9 6.平均学分绩计算公式只限于必修课、必选课。
第六条 社会活动综合测评
(一)这里的社会活动是指承担学校工作、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
(二)社会活动的基础分值为60分,按测评规则加减分值后得出每个学生的测评分值。 (三)加分项目
1.承担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
等 级 分 值 奖励分 8—10 6—8 4—6 2—4 0-2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五 级 注:一级:校团委委员,校学生联合会正、副主席;
二级:校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学院学生联合会正、副主席,学生党支部
委员,团总支副书记,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
三级:校学生联合会干部,学院团总支委员,学生联合会正、副部长,社团
各协会正、副会长,班长、团支书;
四级:学院学生联合会干部,团支部、班委委员;
五级: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的学生干部、信息员等。 多项任职者,按最高分加分,不再重复加分。
2.参加科技、体育、文艺活动和各类活动竞赛获奖加分
获 奖 等 级 省部级以上 市、校级以上 学院级 第一名 10 7 5 第二名 7 5 4 第三名 5 4 3 第四名 4 3 2 第五名 3 2 1 第六名 2 1 1 优秀奖 2 1 1 说明:(1) 上述活动、竞赛是指学院及以上部门组织的正规活动、竞赛(以主办单位正式文件为准)。社团或班级组织的活动不加分;
(2)参加4人以上的集体项目获奖者,按获奖等级降一级加分(最低1分),组织者另加3分。4人以下集体项目获奖者按实际获奖等级加分;
(3)在同类型活动、竞赛中多项获奖者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多次参加上述活动、竞赛但未获奖者加1分;
(4)体育比赛破记录者在上述标准上另加3分,集体项目另加2分; (5)科技活动、竞赛的参与者加1分。
3.思想道德素质加分
(1)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受学院级表彰加3分;受校、市级表彰加5分;受省级表彰加7分;
(2)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等行为表现突出者,可酌情加1-7分;
(3)义务献血一次加3分;两次加6分;(非学校组织的献血活动,需出具献血证明、证书等有效证件)。
多项获奖可重复加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4.其它加分
(1)学院级以上宿舍评比获奖者,每人一次加2分; (2)在校报发表文章每篇加1-2分,最高不超过7分; (3)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7分;
(4)获得专利或被采用的科技发明加20分;
(5)学生在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2分,社会实践活动获奖者比照思想道德素质获奖等级加分。 (四)减分项目
1.受留校察看处分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7分,受严重警告处分减5分,受警告处分减3分,受通报批评减2分;
2.在学院以上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卫生不合格的宿舍成员,每次每人减2分;
3.班级以上组织的义务劳动缺勤一次减5分; 4.班级以上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缺勤一次减5分。
第七条 学院可对社会活动奖中加减分值的未列项目自主决定
是否加减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参加社会活动的学生干部需由各分管部门在学期初提
供干部名单,明确干部级别、人数、学期末提供干部考核情况,明确优、良、中、合格、基本合格等级。由学院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确定分数,各分管部门不必指定具体分数。学生干部评价比例:优10%、良25%、中30%、合格25%、基本合格10%。
第九条 测评分值分专业按年级排序。
第十条 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下学期前四周内将测评
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9月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
学生工作处 2005年12月8日
附件2: 内蒙古科技大学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要遵循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三条 凡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均可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奖学金的种类、等级、标准及控制比例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7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0内评定。 注:采矿专业的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15%评定。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6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4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300元/人年,控制在学生人数的5内评定。 第五条 学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给予学习成绩优秀者的一项奖学金。
(二)学习优秀奖学金按学习成绩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三)必修课(含必修实践环节)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学习奖学金的评定。
第六条 社会活动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一)社会活动奖学金是给予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思想道德品质优秀及日常行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的一项综合奖学金。
(二)社会活动奖学金按社会活动测评的排序进行评定。 第七条 学习优秀奖与社会活动奖可同时取得(重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限定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拘留以上处罚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今后在校期间不予评定各种奖学金;
(三)受记过处分者,限定受处分的学期及受处分的下一个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四)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的学期不予评定奖学金。
第九条 在奖学金总数不突破下发指标的情况下,各学院可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单项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可对社会活动奖中加减分值的未列项,自主决定是否加减分值以及分值大小,但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一)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学生素质测评; (二)测评分值分专业按年级排序;
(三)根据排序结果由学院审查,初步选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公示;
(四)确无疑义后,制表(一式二份)并连同“学生素质测评表”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的奖学金,在下学期的前六周内评
定;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奖学金在 6 月20日前评定。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社会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见相应的评定办法。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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