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川 省 体 育 局 文 件
川体发〔2007〕13号
关于下发《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
《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评比办法》(川体学〔2003〕11号文件)下发近四年来,对于调动广大教练员的训练积极性,鼓励各地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推动全省业余训练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省体育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奖励办法已不能适应我省业余训练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为此,我们对原《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评比办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现将新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川体学〔2003〕11号文
件)废止。
附件:1.输送奖申报表
2.成绩跟踪奖申报表
二○○七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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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业余训练奖励办法
(2007年2月修订)
为充分调动各市、州开展业余训练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为我省竞技体育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输送奖
第一条 输送的运动员,是指按省体育局、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优秀运动员选招办法》实施选招,且经过省批准,并与省级训练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者。 第二条 各市、州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到省优秀运动队,省体育局奖励直接培训输送该员的教练员5000元,奖励输送单位5000元。
第三条 省级各训练单位从事业余训练的专职教练员(特指没有享受省优秀运动队年度比赛和综合运动会成绩奖的教练员,下同),直接培养且连续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在训期间达运动技术等级的运动员,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按以下标准给予输送奖:输送一名健将级运动员,奖励5000元;输送一名一级运动员,奖励3000元;输送一名其余等级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和省级各训练单位应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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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11月份前向省体育局学校体育处上报本年度的输送情况(申报表附后),达到健将或一级运动技术等级的应同时附上运动员等级证书复印件。逾期或不报视为放弃。
二、成绩跟踪奖
第五条 市、州和省级训练单位(业余训练)直接培养且连续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八年内在奥运会上获得冠军的,对市、州和省级单位业余训练专职教练员各奖励5万元(市、州直接输送者,只奖励市、州教练员,下同);获得第二名的,各奖励3万元;获得第三名的,各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市、州和省级训练单位(业余训练)直接培养且连续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六年内在亚运会上获得冠军的,对市、州和省级单位业余训练专职教练员各奖励1万元;获得第二名的,各奖励5000元;获得第三名的,各奖励2000元。
第七条 市、州和省级训练单位(业余训练)直接培养且连续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六年内在全运会上获得冠军的,对市、州和省级单位业余训练专职教练员各奖励1万元;获得第二名的,各奖励5000元;获得第三名的,各奖励2000元。
第 各市、州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对输送单位的奖励分别按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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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和全运会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和省级各训练单位应在每年的11月份前向省体育局学校体育处上报本年度的成绩跟踪奖情况(申报表附后),逾期或不报视为放弃。
三、综合奖
第十条 根据每年度省体育局对传统项目示范学校管理工作的综合评定结果给予奖励: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一条 根据每年度省体育局对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工作的综合评定结果给予奖励: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二条 各市、州体育(文体)局应在每年的11月份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体育局学校体育处,逾期或不报视为放弃。
四、其它
第十三条 每年凡获得以上奖励经费总额前八名的市、州,省体育局授予四川省业余训练先进单位称号。
第十四条 省内各大专院校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其输送奖、成绩跟踪奖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7年起执行,原奖励办法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四川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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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体育 业余训练 奖励 办法 通知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2006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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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送奖申报表
输送单位 输送运动员
项 目 技术等级 报调时间 输送教练员 直接培训起止时间 申报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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