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劳务合同书
会东金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喜德县冕山镇 廖富贵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依照劳动法、合同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为了将企业效益最大化,在企业有利、劳动者个人有利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本劳务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性质约定劳务包干,效益挂钩。
二、本合同范围为:会东县小青山至棉花地探矿范围中的小街乡小街村小街桥头开发探洞一口,以洞口为中心,上20米,下20米,左右以矿体走向尽头为止的范围。
三、本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20日止。
四、本合同约定事项
1、合同约定范围劳务人的组合由乙方全权负责,并由乙方自行管理。
2、生产中所需流动资金的垫支由乙方自理,所需设备、技术、工具由乙方自行筹备完善。
3、施工中的探矿设计由甲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勘查单位负责,乙方必须按设计施工,不得违背。
4、在探矿过程中,甲方负责处理和协调探矿所涉及的与周边农户和的相关问题,全力确保乙方正常施工生产。
5、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掘进的探矿洞(或采矿洞)在合同期满时无条件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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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乙方在探矿中应保证以下进度:以探出的矿石量计算每月不少于1600吨。 7、在本合同约定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在该范围内提供劳务的权利。 8、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探矿范围提供劳务中,应服从甲方指定的负责人的监督和指导。 9、乙方主要负责铁矿石探矿,如发现有色金属,应及时报告给甲方,由甲方另行安排处理。乙方不得故意隐瞒不报或故意将发现的有色金属矿体覆盖,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甲方将视情况给予重处。
五、劳动报酬的计算和结算方式
1、乙方在探矿中,甲方按所探出的矿石数量支付给乙方70元/吨(柒拾元每吨)的劳务费(包干费,由乙方转动至甲方小街料场过磅为准,包括转运费在内)。
2、在探出矿产品后,甲方每月10号前为乙方结算上月的劳务费。
六、质量要求
乙方在采矿中必须保证矿石中无杂石、泥沙,不得污染降低原生质量和品位,否则,甲方按每降低一个品位扣除劳务费6.00元,降低超过3个品位时作判废处理。检测办法为:甲方代表与乙方每10天共同取一次综合样,该综合样与另外两个综合样加权平均值作为乙方应当保证的当月铁矿品位。
七、爆炸器材管理
1、爆炸器材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申请购买,乙方在探矿中所需用时,向甲方书面申请,经批准后领用。乙方所使用的爆炸器材,甲方按其它矿点领购的结算价每月结算一次。
2、乙方在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不得违背,否则造成处罚等由乙方承担。
八、安全管理约定
1、甲方要求乙方探矿人员在进场后15日内造册由甲方统一购买人身保险,每人不少于10万元的人身保险,其保费由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
2、乙方在探矿、修便道时应严格注意安全事项,不得违规作业,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第一。
3、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3000.00元(叁仟圆)以内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3000.00元(叁仟圆)以上时,超出的部分甲方承担55%,乙方承担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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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约定的条款、进度施工,私自偷运、买、卖所探出的矿产品,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时,乙方除承担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外,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并由乙方承担支付甲方50000.00元(伍万圆整)的违约金。
除本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除不可抗逆情况外,双方均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将赔付给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会东金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签字):
二00八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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