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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精、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管理规定
1.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必须由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正式处方,方能发药。否则,不得任意发出。
2.毒、麻、精神、限剧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常用量。超量时必须由处方医生在用量旁签字或盖章方可发出。否则不得发出。
3.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晚期癌症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4.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品、精神药品。 5.建立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专用登记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6.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毒、麻、精神、限剧药品。 7.品等采购和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标签颜色和样式应明显醒目,无瓶签或瓶签模糊不清发生怀疑时,需要进行分析鉴定,确认无误后方能使用。
8.毒、麻、精神、限剧药品在月终进行一次盘存,药剂科主任或主管药师监督执行。科主任应定期检查使用执行情况。
9.负责毒、麻、精神、限剧药品保管的人员调动时,须办清交接手续,方可调离。若有数量差错,必须查清,根据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0.毒、麻、精神、限剧药品有关其它管理制度,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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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制度规定。有关毒、麻、限剧药品处方,遵照毒麻、限剧药品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品的规定执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或从事临床工作5-7年以上的医师,经院长批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可授予处方权。
第二篇:毒麻药品管理规定毒麻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1、医院建立由分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2、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建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3、医院定期对涉及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4、医院根据医疗、科研和教学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品和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5、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6、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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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7、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8、药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麻醉科指定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专柜加锁,责任明确,交有记录。
第三篇:毒、麻、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品和精神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一、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品种。品和精神药品是指202x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公布的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国内已生产和使用的品。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