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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之案例分析解析

来源:华佗小知识
期末复习之案例分析

一.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起诉。

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军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董军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4.胡光、黄朋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参:

1.董军的退伙行为不合法。(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军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3分)

2.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分)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3分)

3.董军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军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胡和黄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分)

4.胡黄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胡黄二人不得拒绝。 (3分)

二.A厂 与 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A厂一辆汽车的保险合同。不久,该车在正常行驶时被C厂的一辆汽车撞损报废。A厂要求C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遂向B保险公司索赔。A,B双方为此达成赔偿协议,偿付条件是A厂立即起诉C厂。10天后,A厂向人民起诉了C厂,其后要求B保险公司履行协议。保险公司反悔,要求A厂直接通过法律程序从C厂取得赔偿。

请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l.A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汽车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什么? 2. B保险公司与A厂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3.A 厂若先获得保险金,向C厂追索的赔偿金(或权利)归谁?

4. B 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向C厂追偿损失?如果可以,A厂应负何种义务? 参:

1. 具有法律效力。(2分)理由:本案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且保险合同依法成立。(3分)

2. A B 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3分)理由: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保险公司不应拒绝,也不应附条件赔偿。<3分)

3. B保险公司偿付后,A厂须将向C厂的追索权或追索赔偿金转移给保险公司。(3分) 4. B 保险公司向A厂赔付后,获得向C厂追偿损失的权利,可以直接向C厂进行追偿。(3分)A厂具有协助保险公司向C厂追偿的义务。(3分)

三.某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9年9月11日,汇票上记载出票人为A,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收款人为B,F 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进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后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

请问 :

1. 如果D又将该汇票背书给A,则A能否向D行使追索权?理由是什么?

2. 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予以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4. 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参 :

1.A 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2分)理由:《票据法》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碱

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分)

2.C 将取得对前手B和A的再追索权。(2分)C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已经足麟支付的D的金额、该笔金额自偿还之日起的利息和偿还该笔金额的费用及追索的费用。(3 分 )

3. D可以选择C,B或A中任何一人作为自己的追索对象。(3分)也可以同时向三人行使

追索权。(2分)

4.F为票据关系人。(或预备付款人)(2分)理由:因为F并没有对该汇票进行承兑,所以其并不是票据债务人,而只是票据关系人(3分)

四.雇某、董某和白某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南国风味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5年1 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9000 元, 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8 年后, 董某因为要出国, 抽走了自己的10000 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雇某、自某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8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凰某、白某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某索取5000元欠款,董某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雇某,雇某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1/ 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白某,要求自某对债务进行清偿:白某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起诉。

请问: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董某的退伙行为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 雇某和白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

3. 董某以自己已经退伙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4. 届某、自某关于偿还食品公司的欠债的想法正确吗? 理由是什么? 参:

1.董某的退伙行为不合法。( 2分)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 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本案中,董某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退伙行为是不合法的。( 3分)

2. 启某与自某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2 分) 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雇某与自某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某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某“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启某与白某的行为是合法的。( 3 分)

3. 董某以自己已退伙为由而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的说法是错误的。(2 分) 按照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董某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擅自退伙时,企业已经有3000元的债务,对此3000元债务其应与雇某和白某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分)

4. 雇某与白某二人关于食品公司债务清偿的想法是错误的。(2 分)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

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食品公司的清偿请求,雇某与白某二人不得拒绝。(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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