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
一、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0 号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条件标准
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各级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积极的就业方针,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多形式、多渠道实现就业,确保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三、业务范围
1. 就业管理:就业管理包括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备案,对劳动者初次就业或由失业转就业、流动就业等。
2. 职业介绍:对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对用人单位招聘人员和劳动求职提供中介服务等。
3. 推荐培训:其包括确定和管理减免职业培训项目,推荐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
4. 企业指导工作(对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由企业
提出申请,经县就业局考察审核后发放认定证明对企业社会保险费进行补贴和失业保险减免)
5. 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社区内部积极对下岗失业人员及4050人员进行劳务输出,进一步延伸和拓展服务功能使得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步入良性发展阶段。)
6. 社区劳动保障建设(按照劳动保障平台“六到位”要求,在乡 镇和事处建立劳动保障事所,在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 7. 劳动事务代理:是指只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办理劳动者就业期间部分或全部相关劳动人事的社会保险事物等。 8. 劳务输出报表汇报(对富裕县下辖10个乡镇上报的劳动输出报表进行汇总与总结,后由我股向市级劳动力市场管理股进行上报) 四、受理材料
1.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出示并上交本单位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员身份证件等。
2. 对申请和办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并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补充完整所需要的材料或手续等。 五、核准材料
业务人员对各用人单位上报的招工或下岗职工材料和各个乡镇上报的劳务输出报表和季度报表进行汇总与总结,整理完毕后向分管领导汇报。
六、 办理时限:即时 七、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送达:核准后,于每月22号前上报于市级劳动力市场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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