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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法制思想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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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6月 N0.2.2009 Jou r nal of Huzhou Vocational and Technological College Jun.2009 王夫之法制思想述论 允春喜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王夫之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试图以法律来保障民众的生活,并要求官吏依法行事,追求严明法制与贤人 政治相结合。王夫之的法制思想基本上是为了建立清廉吏治,保障人民利益。然而,他并没有意识到法律最终仍是由统治者来制 定的,而且君主首先应该守法,因此其法制思想的目的仍是维护封建统治。 关键词:王夫之;法制;权力;政治逻辑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88(2009)02—0023一O4 Discussion on Wang Fuzhi’S Legal Thought YUN Chun.xi (Law andPolitics School,Ocean University ofChina,Qingdao 266100,China) Abstract:Wang Fuzhi fully realized people’S importance in political life.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goa1.Wang Fuzhi advoca— ted that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should be treated strictly,on which the article has made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nevertheless,he hadn’ t realized that legal rules and regulations would end in being made by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themselves,neither had he realized that the emperor ought to have obeyed the legal rules himself first,therefore,to the autho ̄s opinion,his 1egal thought still aimed tO defend the rules of feudalism. Key words:Wang Fuzhi;legal system;the power;political logic 明清之际是中国历史上发生剧烈震荡的时期。由于嘉靖、万历以来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古代中国的 社会结构正在发生着某种变化;而且,政治经过两千年的发展正在迅速地走向没落、腐朽,特别是明清 之际女真人入关,“国家”覆亡、王朝凌替的惨痛经历,使得明清之际具备了思想文化繁荣的一切条件。王 夫之在继承传统思想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提出了一系列超越于前人的思想 主张,使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达到了历史上的最高水平。王夫之提出的法制思想主张在今天看来仍有一 定的进步意义,但这种进步意义也具有它的历史局限性。 一、王夫之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 传统儒家对于法律都不赋予很高的地位,他们的理想是以礼治国,德主刑辅。孔子云:“道之以政,齐 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_1 J(㈨这句话虽然不表示孔子完全反对法律,但是它 却显示以法为本的政治是一种次级的政治。王夫之则一反这种传统的政治理念,提出“有治法而后有治 人”的思想,认为有了好的法律,可以制约君主、官吏,使之不得为所欲为。如果“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 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 “’ 1.从民众的角度认识法律的重要性传统思想家都是从法律能约束民众的行为,从而收到富国强兵 *收稿日期:2008—11—11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海洋大学2008年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2700—82421098)。 作者简介:允春喜(1978一),男,河北大名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外政治思想史研究 24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钽 的良效来论证法律的重要性的。如商鞅在《商君书・外内》中就说:“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 则必严。”而王夫之则从减轻民众困苦的角度来认识法律。他认为:“法”在政治生活中必不可少,“至于无 法,无以有其生,而上无以有其民。”r2H 。 一方面,他主张君主及其臣僚应该按照颁布的封建法制“治 民”,凡征收赋税、调服徭役及用刑等,都必须在封建法制允许的范围内。也就是说,要有所节制,不可随心 所欲地对民众实行剥削和虐害,“若其后法敝而上令无恒,民以大困”。因此,应该“业已为定制”,才能有利 于减轻民生之困。另一方面,在他看来,在长期“天下无法”的情况下,民众势必痛苦不堪,而创制法制之 后,可以“去苛虐之政”,可以使民众“知有法而遵之”,从而实现民众“相习以安”的局面,有利于减轻民众的 苦难。[2H ”,因此,王夫之主张:应该创建统一的封建法制来治理国家,把混乱的社会纳入有秩序的境地,从 而减轻民众的困苦。 2.官吏必须循法行事在王夫之那里,不但民众要遵循法律,官吏更要依据法律行事。他主张整饬吏 治,肃整朝纲,必须重视法禁的作用。在他看来,“政”是要靠“吏”来治理的,官吏队伍的状况如何直接关系 到政权的盛衰和国家的安危。如果治吏不严,一些贵族官僚和地方豪强,必然趁此机会,“且日假威以整其 贫弱,然而不激为盗贼也不能”。在《黄书・大正》一书中,他说得十分深刻:“传日:‘国家之败,由官邪也。 官之失德,宠赂彰也。’可不戒与?”也就是说,朝政风气如何,吏治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命脉,民族 的前途。政风、吏治、贿赂公行,这是一种危害甚烈的传染性病毒,最为祸国殃民。一旦蔓延开 来,势必难以收拾:“贿行于中涓,而天子慑;贿行于宰相,而百官不能争;贿行于省寺台谏,而天子宰相亦不 能胜。”如果任其恶性发展,结果必然是“如鸩之必死,未有能生之也”。因此,他对于朝廷政风十分警觉。 在《读通鉴论》中分析“民变”的史实时,他一再指出:有的时候,即使是皇帝并不十分昏庸,赋税并不十分苛 重,统治集团内部并未出现严重,既没有外族侵入,也没有发生大的自然灾害,仅仅是因为朝廷风气不 正,对官吏治理不严,任凭百官欺上压下,贪贿横行,也会导致“官逼民反”而自毁江山。因而,他明确指出 “严者,治吏之经也”,极力主张治政必须从严治吏,尤其对于那些行贿受贿、败坏风气、贪赃枉法、搜刮民脂 的官吏,无论大小,全都不可姑息宽纵,必须严加惩处。若不予以严惩,歪风便无法煞住。而若歪风不煞 住,便无从谈论清廉吏治。 3.严以治吏首先要先严上官 王夫之强调:“严以治吏”不应仅施于一般中下级官吏,更重要的是要抓 住要害,先严上官。他说:“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愈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L z] ’杨 廷时审案时,不仅惩处了县令,而且认为“崇(张崇)取民财,转献都统”,因此应“归责于徐知诰也”。王夫之 称赞此举抓住了治吏的关键,“可谓知治本矣”。[2](P887)王夫之认为,治吏首先要严上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 是下吏散布于郡邑,地域辽阔,人数众多,惩处了这方,放松了那方,使“巧者逃焉,幸者免焉”。而上官则全 国仅有十数人而已,“司宪者弗难知也;居中司宪者,二三人而已,天子弗难知也”,易于明察。二是上官之 贪,为害甚烈。因为上官不但胃口更大,贪得无厌,而且“必假手下吏以为之渔猎”。上官是主子,下官只是 鹰犬。一旦东窗事发,如果只诛鹰犬,不责主子,“不知贼害之所自生”,是下吏“代上官受缧绁”。这就没有 抓住滋生的真正根源,也不能杜绝贪风。三是上官位高权重,影响巨大,“中人可以自全,不肖有所惮 而不敢,皆视上官而已”,因此,朝廷严治上官,下吏“皆视上官”,必然有所收敛。上官正了,才能使威令存 在并更好地发挥作用,才能使下吏无所逃匿。所以,“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薄尉胥隶,皆喙息 而不敢逞。”[2] 这确实是洞见症结的主张。只有对官吏施以严治,使他们有所畏惮,不敢过于贪酷,民众 才能少受一些。 4.严明法制与贤人政治相结合 在一个优良的政治社会中,法制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即使是 最好的法律,也是要由一定的人来执行的,执法者的素质如何,必然影响法制实践的质量,这是尽人皆知的 常识。在中国传统思想家那里,任法与任人之间是没有中间道路可走的,他们完全否定人在法制过程中的 主观能动作用。韩非子说过的“尚法不尚贤”,“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则万不失矣”,【3 J(忠孝’对法制实 践中人的因素完全抹杀了。王夫之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要比其前人进步得多。他认为“一倚于法,天下皆 重足而立”,[2]( 主张实行法制应不流于暴虐,做到刚中有柔,柔中有刚。这样才能避免“秦政以刚而亡, 汉元以柔招乱”的历史重演。基于这一观点,王夫之一方面主张“法严”,要求“法立于画一”,即制定统一、 严厉的法律来保证统治者遵循法律,以减轻民众的困苦;另・方面,他又主张“宽之以其人”,即选择“宽仁 之吏”来执法,反对任用酷吏,以免民众遭受“滥死”。 二、王夫之法制思想的进步意义 王夫之的法制主张相对于中国其他思想家,特别是法家而言,具有很鲜明的重要意义,对我们现代化 第2期 允春喜:王夫之法制思想述论 25 法治建设也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上是为了建立清廉法制,保障人民的利益,而不是 ̄-/x.确立人君至高无上的地位 王夫之一再 强调:“论官常者日:清也、慎也、勤也。而清,其本矣。”“弗慎弗勤而能清也,诎于繁而可以居要,充其至可 以为社稷臣矣。”I2]( ’这就是说,清廉是居官的首要准则,廉政是法制的根本要求。若是抛弃根本,不求 清廉,而讲其“慎”、“勤”,则“察察孳孳以规利而避害,夫乃为天下之巨奸”,L2 J( 。 必将贪墨成风,为害剧烈。 为君之道,“治末者先治本, ̄J'l-者先自内。,,I ](卷六 就治吏与治民而言,治吏为本,治民为末;就朝野而言,朝 廷为内,民间为外。因此,欲求政权稳固,民心安定,非着力肃整朝纲、从严治吏不可。而法家强调法制的 目的是为了君主的利益。所谓“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法审则上尊而不侵。”所谓君主以法制 臣,“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 ̄J'l-,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所谓贤臣必须“无有二心”,“顺上之为,从主 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 ](有度 所谓“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 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口](六反 等等,说的就是这 个道理。因此,法家的法制愈彻底,君主的权力就愈得到强化,程度就愈加深厚。商鞅变法以后秦国 的实践就是一个最好的注解。 . 2.强调以法治吏应当先严于上官,比法家所倡言的“法不阿贵”观点更为鲜明 在法家那里,法的目标 是打击“小人”,严厉惩罚反抗君主统治的臣民。所谓“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3](画策 ‘过匿 胜法,罪诛则法胜民。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l5](说 这些都非常露骨地点明了法制的目标是使 老百姓不敢有丝毫的反抗。所谓“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3](诡使 “严刑者,民之所畏 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而不起。”[ 奸劫弑臣 这些,也都一语道破了加重刑罚、严厉民众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触犯法律,结果也就达到了法制的目 标。而王夫之认为,官场之所以贪贿成风,根子往往是在上面;欲杜绝贪贿邪风,建立清廉吏治,也必须从 上面人手。他明确指出:下吏之贪,既“非人主所得而治”,也“非居中秉宪者之所容纠”;人主执柄,须抓枢 要,“唯严之于上官而已矣。mm[2](P887)抓住了这个枢要,直贯而下,不但具有强大的震慑效应,而且会有明显的 垂范作用。上梁端正,下梁必直,上梁不正,下梁必歪。这比法家“法不阿贵”的观点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 3.主张法制的执行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中有宽,而并非如法家那样一味严峻崤刻 王夫之所谓 的严中有“宽”,一是指对官吏的贪贿行为要做具体分析,惩处时区别对待。对于那些确属“箕敛渔猎”,且 “黄白狼藉,累至盈千”的罪恶昭著者,坚决秉法重处,绝不姑息纵容。对于一般的贪财行为,“苟非枉法”, 则宜处罚从宽,“但付吏部记过”,观其后效,以期“全士大夫之名节于竿牍饮食之中”,_6j(I梦 以罚相儆,“以 义相制,以廉相帅” [2 J( 促发其廉耻之心。二是指在俸禄方面给予优厚待遇,“省官以清吏治,增俸以责 官廉。” ](卷二 在经济方面稍做倾斜,允许州县一级官吏有某种经济自主权,使他们能不与民争利而克 尽职守。王夫之认为,官吏俸禄过薄,无法之养,便有可能走上贪贿邪路。起初是“亏替公费,耗没祭祀、学 校、夫马、铺递、民快之赀”,继续发展,便是“无所不为,而成豺虎矣”。_6j(噩梦 若是提供一定条件,使其经济较 为宽裕,“在官有养廉之典,退居有尸祝之尊”,然后“叙之以礼,诲之以道,约之以法,掖之以善”,[2](P505)而尚 知廉耻者当可克抑贪鄙之心,贤士大夫更何忍以身染于垢浊?而在法家那里,法律的作用则是打击“小 人”,维护统治,因此,他们一般都主张实行严刑酷法。 三、王夫之法制思想的局限性 王夫之的法制主张,在历史上闪烁着夺目的光辉。法律是一个优良社会所必不可少的,它是实现优良 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但这不是说,拥有完备法律体系的国家就一定可以实现社会生活的优良,因为任何 社会和国家的正常运作都离不开法律,在非法治的统治下也并非无法,只是统治者个人做决定时不受 法律,不必遵循法律罢了。法,俸是君主权力和保护民众权利的重要工具,“法治的兴起乃是为了 对抗绝对君权。”口]( 博登海默也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而 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m#[8](P361)所以, 法律要实现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9](P199)二 是法律本身应是正义的。正是在这两点上,王夫之的法制思想还存在~定的缺陷。这就使得他的认识最 终没有走入近代的门槛,这也是我们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所应该坚决避免的。 1.王夫之理论中的法律最终仍是由统治者来制定的,立法权最终仍归属于君王 在王夫之这里,国家 对于法律应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条件,由上而下地经过研究,博采众议、集思广益,再慎重地加以修订。 26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正 最终由“公卿决之,天子制之”。社会并不是不存在法律,区别的关键就在于,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 “主权者处于法律之下,不是主权者创制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主权者。”_1 0_(PIO0)天子在没有程序下制定 的法律是很难保证法律与正义的统一的。王夫之虽然主张君主在制定法律前应“修举听之百姓,依违听之 编民”,[4 J(卷三 在立法问题上给人民以发言权,允许他们阐述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然后经各级纷纷发表 意见,考察判别。但是,这些意见最终是否被君主采纳,却仍取决于君主的开明与否。明君为了人民的利 益,希望广泛征取意见,但是,最后怎么做还是由他决定。碰到不开明的君主,则谁也拿他没办法。这样, 国家的律令、法规最终都必须由皇帝首肯,这就使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君王意志的体现。 2.王夫之主张立法应贵简,反对酷政峻法对民众的侵害,但他主张法“简”的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封建统 治他说:“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知畏忌。”[2]( 只有实行简法,民众才能更好地掌握和遵守 法律。他重法的目的仍在于维护封建纲常等级制度。他说:“叙彝伦,正名分,定民志,息祸乱,为万世之法 也。”¨2l( 。 这就是说,国家应通过立法来规定封建社会的贵贱、尊卑、长幼等等级制度,通过执法来维护封 建社会的等级秩序。可见,王夫之的法制思想的目的仍在于维持统治秩序,其法制思想里面是没有限 制君权和保护民权的内容的。 3.王夫之的法制思想并没有提到君主首先应该守法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A,这是优良社会 ,生活的又一要求。王夫之虽然也主张法要“能行”,并且要求各级官吏都要遵循法律,使他们不敢任意妄 为,从而减轻官吏对民众的压榨和剥削,有利于民众生活的改善。但是,他却没有认识到君主也应该守法。 在他的理论中,君主仍然凌驾于法律之上,“人之陷于水火者为势已逆,而我始创法立制以拯之也。”[”]‘§ 他把法制理解为拯救人民灾难的东西。这样,法是君主用来拯救万民的,民是君主恩泽的承受者,自然法 制对君主是没有约束力的。王夫之认为,法律是由君主“一人制之于上”,[2]( ”君主仍居于法律之上。他 说:“人君所恃以饬吏治,恤民隐者,法而已矣。法者,天子操之,持宪大臣裁之,分理之牧师奉若而守 之。,'L J(卷三 法在根本上仍是统治者用来统治人民的工具,并不能实现对君权的和对民权的保护。 王夫之出于对民众的同情而提出的一系列法制主张,与传统思想家相比有许多非同凡响之处,在历史 上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王夫之的法制思想并不是要改变君主制度,要用法 制来约束君主,他理想中的法制仍然取决于君主本身的道德优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至高无上的权 力,那么优良的社会生活便只能以统治者优良的道德品质为前提。从先秦开始,思想家们便一直幻想有大 公无私的圣人出现,但是,在东周以下二千年的时间里,这样的圣人一次也没有出现过。时至17世纪,应 该是思想家们放弃圣王明君幻想的时候了,但是,王夫之的法制思想最终仍然把优良的社会生活寄托在明 君圣主身上,这不能不说是其思想的一大缺憾。 参考文献: [1]杨柏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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