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到各负其责,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下列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静电接地: a. 站房;
b. 储罐、泵池、工艺设备; c. 加气机及罩棚;
2、 生产装置、罐区设施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可以共同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欧姆,防静电接地与防雷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欧姆,防静电接地与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3欧姆; b. 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c. 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接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 d. 防静电接地的测量点位置不宜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e. 设备、管道的法兰连接螺栓少于5根的,应当设置防静电跨接连线;
f. 检修设备、管道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应当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3、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的运输车辆,应当设置接地端板,作业前接好防静电接地,作业后待罐装物料达到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b.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线必须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并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c. 移动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连线应当采用铜芯软绞线,横截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毫米;
保德县富兴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