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说明 4.1.1范围
(1)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引水(导流)明渠、隧洞进出口、调压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公路、施工营地、施工辅助工厂和采石场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2) 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土方明挖”和第6章“支护”有关规定执行。 4.1.2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明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应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3)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明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4)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5)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
4.1.3主要提交件 4.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56天,应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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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5)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6)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7) 排水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 4.1.3.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4.1.3.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28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1) 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2)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量和装药结构; (3)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4) 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5) 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4.1.3.4料场规划报告
在石料场开工前__天,承包人应在料场复查后,按本章第4.6.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石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4.1.3.5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石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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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
(3) 质量检查报告;
(4)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SDJ18-78;
(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4.2钻孔与爆破 4.2.1爆破作业安全
(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9.2款和本技术条款第1.10.7条的规定,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制定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尤其是对装药量的控制检查),设立专职的安全检查人员。一切爆破作业应经安检员检查签认后才准进行爆破。
(2) 参加爆破作业的有关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和现场操作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3) 承包人应加强对爆破材料使用的监管,对爆破材料的采购、验点入库、提领发放、现场使用以及每次爆破后剩余材料回库等进行全面监管和清点登记,防止爆破材料丢失。
(4)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彩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器设备放电和闸栅电流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经监理人审批。
(5)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在指定的地段设置防护栏或防护墙,以减少飞石或滚石影响其它工程部位的施工。 4.2.2爆破材料的试验和选用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使用条件和监理人批准的钻爆措施计划中规定的技术要求选用爆破材料,每批爆破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材料性能试验,证明其符合技术要求时,才能使用,试验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4.2.3控制爆破
(1) 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各项永久工程的石方明挖应采和控制爆破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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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的钻爆作业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各项工程采用的控制爆破技术方案和设计参数。
(2) 为使开挖面符合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保持开挖后基岩的完整性和开挖面的平整度,承包人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对于不适宜采用预裂爆破的部位,应预留保护层。
(3) 各项石方明挖工程开挖前,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批准的场地范围内进行控制爆破试验,以选择合理的钻爆布置和线装药密度等参数,控制爆破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4) 建筑物基础开挖时,钻孔施工不应采用直径大于150mm的钻头造孔,紧邻设计的建基面或边坡面以及防护目标地带的开挖,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
(5) 若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的开挖方法,其上部开挖空心思的炮孔不得穿入保护层。开支挖保护层时,无论采用何种开挖空心思爆破方法,钻孔均不得钻入建基面岩体。
(6) 在新浇筑混凝土、新灌浆区、新预就力锚固区、新喷锚支护区和已建建筑物附近进行爆破,以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爆破作业,必须按SL47-94第3.7节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爆破方案设计和现场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振动监测,有关试验和监测内容应遵照SL47-94第3.2节规定。承包人应定期向监理人书面报送监测数据及分析资料。
(7) 若爆破监测表明,承包人的爆破作业可能对开挖部位的边坡和基础、灌浆、喷混凝土或混凝土浇筑不利时,承包人应改变其爆破参数,以防损坏,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8)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岩体保护层厚和对岩体保护层进行的分层爆破,应按SL47-94第3.6.1条至第3.6.3条的规定执行。
(9) 采用预裂爆破技术的相邻两炮孔间岩面的不平整度应不大于15cm,孔壁表层不应产生明显的爆破裂隙,炮孔痕迹保存率应控制在SL47-94第3.4.1条的规定范围内。
(10) 与预裂面相邻的松动爆破孔,应严格控制其爆破参数,避免对保留岩体造成破坏,或使其间留下不应有的岩体而造成施工困难。
(11)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可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有岩体保护层或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法。保护层一次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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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应符合SL47-94第3.6.4条的规定。
(12) 对廊道、截水墙的基础、齿槽、基础防渗、抗滑稳定需要的沟槽等的开挖,亦应专门设计并进行爆破试验。 4.3石方开挖 4.3.1石方定义
石方明挖系指本章第4.1.1条(1)项所列的开挖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系统钻孔和爆破作业的岩石开挖,以及体积大于0.7m3需用钻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岩块亦均属于石方明挖的范围。 4.3.2边坡开挖
(1) 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详细调查边坡岩石的稳定性,包括设计开挖线外对施工有影响的坡面和岸坡等;设计开挖线以内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边坡,必须进行处理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山坡上所有危石及不稳定岩体均应撬挖排除,如少量岩块撬挖确有困难,经监理人同意可用浅孔微量炸药爆破。
(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度较大的边坡,应分梯段开挖,河床单位开挖深度较大时,应采用分层开挖方法,梯段(或分层)的高度应根据爆破方式(如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施工机械性能及开挖区布置等因素确定,垂直边坡梯段高度一般不大于10m,严禁采取处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3) 随着开挖高程下降,应及时对坡面进行测量检查以防止偏离设计开挖线,避免在形成高边坡后再进行处理。
(4) 对于边坡开挖出露的软弱岩层和构造破碎带区域,必须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处理,并采取排水或堵水等措施。
(5) 开挖边坡的支护应在分层开挖过程中逐层进行,上层的支护应保证下一层的开挖安全顺利进行。未完成上一层的支护,严禁进行下一层的开挖。
(6)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措施对边坡进行处理。由于未能预见的地质原因产生的滑坡或塌方,经监理人确认后,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处理。
(7) 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验收,承包人应定期对边坡的稳定进行监测,若出现不稳定迹象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边坡的稳定。 4.3.3基础开挖
(1) 除经监理人专门批准的特殊部位开挖外,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均应在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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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中施工。
(2) 承包人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基础岩石面出现爆破裂隙,或使原有构造裂隙和岩体的自然状态产生不应有的恶化。
(3) 邻近水平建基面,应预留岩体保护层,其保护层的厚度应由现场爆破试验确定,并应采用小炮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它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监理人批准。
(4) 基础开挖后表面因爆破震松(裂)的岩石,表面呈薄片状和尖角状突出的岩石,以及裂隙发育或具有水平裂隙的岩石均需采用人工清理,如单块过大,亦可用单孔小炮和火雷管爆破。
(5) 开挖后的岩石表面应干净、粗糙。岩石中的断层、裂隙、软弱夹层应被清除到施工图纸规定的深度。岩石表面应无积水或流水,所有松散岩石匀应予以清除。建基面岩石的完整性和力学强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规定。
(6) 基础开挖后,如基岩表面发现原设计未勘查到的基础缺陷,则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的批示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增加开挖、回填混凝土塞、或埋设灌浆管等,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基础的补充勘探工作。进行上述额外工作所增中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 建基面上不得有反坡、倒悬坡、陡坎尖角;结构面上的泥土、锈斑、钙膜、破碎和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体等均必须采用人工清除或处理。
(8) 坝基不允许欠挖,开挖面应严格控制平整度。为确保坝体的稳定,坝基不允许开挖成向下游倾斜的顺坡。
(9)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基础石方开挖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作必要的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涉及变更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10) 经监理人批准,非主要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可采用水下开挖,水下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方法施工。承包人在实施水下开挖作业前,必须详细了觖水下开挖的作业特点,并编制内容包括炸药类型、钻孔和清渣设备以及爆破参数等到水下开挖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批。
(11) 土石坝防渗部位的坝基和岸坡岩面开挖,应使开挖面平顺,开挖时优先采用预裂爆破法。在接近建基岩面时应使用机具或人工挖除避免爆破或用小孔径、浅孔火炮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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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堆石坝坝基趾板部位岩石边坡,存在局部反坡或凹坑时,应进行削坡或填混凝土处理。趾板以上的岸坡,若岩石开挖后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岸坡,若岩石开挖后裂隙发育,风化速度较快,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岸坡处理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处理。 4.4施工期临时排水
4.4.1制定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承包人应在需要排水的开挖区和堆渣区设置临时性的表面排水设施,以排除流水和积水,特别应做好基坑和边坡的排水,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1.3.1款规定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提出详细的施工期临时排水措施。 4.4.2利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排水
在建筑物永久边坡开挖前,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在永久边坡大规模开挖前先开挖好永久边坡上部的山坡截水沟,以防止雨水漫流冲刷边坡。 4.4.3边坡面排水
永久边坡面的坡脚以及施工场地周边和道路的坡脚,均应开挖好排水沟槽和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以及时排除坡底积水,保护边坡角的稳定。 4.4.4设置集水坑(槽)排水
对可能影响施工及危害永久建筑物安全的渗漏水、地下水或泉水,应就近开挖集水坑和排水沟槽,并设置足够的排水设备,将水排至不回流到原处的适当地点。不应将施工水池设置在开挖边坡上部,以防由于渗漏水引起边坡的滑动或坍塌。 4.4.5防止施工排水污染河流
施工排水应注意减少污水对河流的污染,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批示做好污水处理。
4.5 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4.5.1开挖渣料专用于本工程
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若需将渣料使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必须不影响工程的施工需要,并应经监理人批准。 4.5.2堆渣场地清理
用作堆存可利用渣料的场地,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必要的平整处理,渣料堆筑应分层进行,并应保证能顺利取用这些渣料。 4.5.3有序堆放渣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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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承包人负责。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施。承包人还应注意保持渣料堆体周边的边坡稳定,并作好堆渣体的边坡保护和排水工作。 4.5.4合理利用石渣料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 4.6石料场 4.6.1料场复查 4.6.1.1复查工作内容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石料的使用要求,对本合同指定的石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
(1) 各种坝体堆石料、各种混凝土骨料和各类砌体石料等的开采范围和数量; (2) 石料场的剥离层厚度、有效开采层厚度和软弱夹层分布情况;
(3) 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本款(1)项所列各种石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取样试验;
(4) 石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 4.6.1.2复查后的料场变更
石料场复查后引起的变更按本技术条款第3.5.1.2款的规定执行。 4.6.2料场规划
石料场规划的内容参照本技术条款第3.5.2条的料场规划的内容进行。 4.6.3石料场开采
4.6.3.1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
石料开采前,应按批准的料场开采规划和作业措施,进行表土和覆盖层的剥离至可用石层为止,剥离的表层有机土壤和废土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2.2条和第3.3.的规定运往指定地点堆放。
4.6.3.2石料开采应用台阶法钻孔爆破分层开采的施工方法。台阶高度、钻孔布置和单位炸药用量等,应通过试验及根据采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4.6.3.3在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人指示予以清除,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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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堆放。
4.6.4开采范围的调整
在石料开采过程中,监理人有权根据石料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对料场各采区的开挖范围及深度作出局部调整。当料场调整引起原料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4.6.5优化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
石料场开采的爆破必须采取控制爆破作业措施,承包人应通过试验优选石料开采的爆破参数,开采的石料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用途。 4.6.6料场整治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和底面作必要的整治,不稳定的边坡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必要的处理。防止发处坍塌或形成泥石流,危及下游安全。承包人还应按本工程的环境规划对石料场开挖后的场地进行整治和绿化。 4.7质量检查和验收 4.7.1石料场采料质量的检验
承包人应根据各工程建筑物的使用要求,对石料场各工作面开挖的石料,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取样检验,并将检验成果报送监理人审批。 4.7.2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7.2.1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 按监理人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 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4.7.2.2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第4.3.2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4.7.2.3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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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 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 (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7.3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7.3.1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4.3.3条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4.7.3.2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需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 (2) 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 4.7.3.3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
(1) 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成一次完成;
(2) 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① 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② 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 ③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④ 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7.4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第4.1.3.5款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4.8计量和支付
(1) 若按发包人要求将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分别开挖时,应以现场实际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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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和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m3为单位计算表土覆盖层及石方明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m3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和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及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2) 若发包人不要求对表土和岩石分开开挖时,其土石方开挖的支付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经监理人对地形测量和地质情况进行鉴定后确定的土石方比例,以每m3为单位计量,并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土方和石方的每m3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3) 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用不就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和土石坝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利用开挖料直接上坝时,还应扣除至存料场的运输及堆存费用。
(4) 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5) 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6) 石料场开采的混凝土粗细骨料的全部人工和设备运行费用,均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建筑物混凝土每m3单价中。
(7) 石料场开采和生产的坝体(或围堰)反滤料、过渡和填筑料的全部人工和使用设备的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坝体(围堰)填筑料每m3单价中。
(8) 石料场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弃料或废料的运输、堆放和处理的一切费用,均分摊在混凝土骨料和土石坝填筑料的每m3单价中。
(9) 石料场开采结束后,承包人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地面进行整治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每m2(或m3)单价中。
(10)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对石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和地质测绘所需的费用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开挖项目的每m3单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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