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法律探讨
宋才发*
一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强劲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今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里,科学技术已成为强国富民之本。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还很大,从总体上看,要比世界先进国家落后二三十年。如果我们现在能够把世界上高精尖的技术和设备以及工艺、材料引进来,加以利用和创新,就能够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我国科技的总体水平和实力,使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在经济增长中所占的含量,以促进整个经济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
技术创新是一个具有确定含义的概念。技术创新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企业为基地、以提高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从新产品、新工艺构想的产生,经过研究与开发、工程化、商业化生产、到市场推广应用,整个过程一系列活动的总和。“技术创新”理论由熊彼特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来,尔后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同。熊彼特的技术创新内容包括五点:(1)引进新产品(即产品创新);(2)工艺创新;(3)开辟新市场;(4)控制原材料的新供应来源;(5)企业组织和管理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企业的技术创新理论,实质上就是一种科学技术与企业技术改造、与经济有机结合的一体化发展的理论。企业技术创新具有如下五个特点:(1)技术创新是技术和经济结合性活动;(2)技术创新是一个过程、一项系统工程;(3)技术创新是一个以企业为基地且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创造性过程;(4)技术创新是技术的开发、生成同技术的有效应用的统一;(5)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于市场需求。技术创新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把技术变革所引起的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即创新,视为企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主要源泉,因而成为促进科学技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新思路。为了迅速提高我国国有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各级应当帮助和鼓励大中型企业研制定出近期和中期的技术创新战略、规划,把提高产业特别是重点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放在重要地位。
国有企业设立技术创新组织并形成企业技术创新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相互分离的突破口。当前国有企业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形成,必须考虑到如下几点:(1)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自觉行动。技术创新制度是企业投身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此,尽管也可以采取各种倾斜或鼓励,或者通过某种行政或经济上的干预,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在于使技术创新成为企业的一种自觉行为。这一方面需要去营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当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契机,使企业自觉地认识到,技术创新制度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更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竞争实力的内部激励。它能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证。(2)宽松合理的自由竞争环境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发展的历史表明,工业发展的实际过程和深层原因在于市场力量。自由的经济环境和贸易引起工业的竞争,加快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技术的传播。然而最终决定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获得 *
作者简介 宋才发(1953—),湖北武穴人,法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1
发展,则要看国家是否更长期地实施一系列关于企业结构调整的措施,修改法律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的责任在于建立这样的经济,在这个内能够发动市场力量来促进工业化的实现,并努力保证在国家范围内的市场一体化和自由竞争,致力于创造能促使最终工业增长的先决条件(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投资、发展工程技术教育,等等)。(3)造就一批企业家。企业家是技术创新的组织者和主持者。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缺少企业家已成为阻碍企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原因。要实现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化,必须造就一支敢于创新、敢于冒风险的企业家队伍。当然这需要有相应的条件:(1)上的保证。现代经济的实践表明,只有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才可能培育出以创新为己任的企业家。当前的企业制度改革为此提供了可能。(2)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技术的敏感性。这就需要企业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素质,重视培养职业企业家的教育就成为必要了。
现代企业制度只能建立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技术创新是一个导致发明实现的全过程,它包括从最初的发现到在商业上的成功。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后发展国家而言,我们完全没有必要走经济、科技发达国家走过的老路,而应当利用“后发优势”,在引进吸收的基础进行独创。实践证明,研究与发展、销售与生产的配合是影响技术创新成功的重要因素,企业是实现技术创新的最佳场所,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现代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和创新。一定要把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牢固地建立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采取有力措施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工作也要面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在开发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基础性研究这三个方面合理配置力量,确定各自攀登高峰的标志,使中华民族在世界高科技领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保护和发展科学技术生产力,更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任务,必须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我国现代企业技术创新的强度和力度。
要为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建立提供适宜的法律保障。技术进步作为一种强大的现代生产力,不可能在混乱无序的状态下自发地与经济要素相结合,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它有赖于一个真正有约束力、规范性、广泛性和稳定性的法律管理机制。这即是说,要为企业技术创新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提供适宜的法律环境和保障。概括地说就是:(1)要建立产权保护规范;(2)科技人才环境规范;(3)科技人才培训和教育规范;(4)高技术企业的规划管理规范;(5)科技投资管理规范;(6)税收管理规范;(7)技术市场管理规范;(8)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规范;(9)奖励发明创造规范;(10)环境保护规范。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一系列有关科学技术发明、进步的法律;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法律法规接轨的需要,还重新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了《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等相关的法规规定,初步形成了适应我国特点的、以促进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和保护科学技术发明创造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它仍然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某些高新技术企业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地方的相关立法与立法规范有一定的差距性。所有这些,都迫切需要我们面对现实,创造条件为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制度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宏观环境。
二
经济和科技发达国家的企业早已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而在我国,国有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机制尚未形成。我们应当大力提高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并推动那些以技术开
2
发为主的研究机构进入公司企业或企业集团,促使它们尽快向企业化方向发展。如果说一个国家的科学水平主要体现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上,科学研究的水平主要体现在名牌大学和高水平的科研机构上;那么,一个国家的技术水平则体现在企业的生产技术和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品的技术附加值上,技术开发水平主要体现在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上。这即是说,企业不仅应当是经营生产的主体,而且应当是技术开发活动和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还应当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体。高新技术在单个企业应用或高新技术产品仅在单个企业进行一定的批量生产,只能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第一步。高新技术产业化与商品化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概念,产业化要求达到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需要在更大范围和规模上对生产要素进行有效配置和优化组合,高新技术成果的最大需求者是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的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所以,国家在制定和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时,必须十分重视发挥大中型公司企业和企业集团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的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是实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契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国有企业竭尽全力更新设备、改良技术、完善工艺、加强企业管理,为市场提供在使用价值上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技术进步的动力问题。企业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中,无论是产品研制或是工艺更新、设备改造,其主攻方向都要定位在创造出有特色的、适销对路的产品上,努力形成产品优势和批量生产规模。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和发展,科研和生产的联合必将进一步加强,公司企业发展成为技术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功能齐全的市场竞争主体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改造成为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改造是企业的技术改造。它是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工艺流程、技术装备、公用设施、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革新改造,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公司企业整体素质,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根本途径。这里所说的技术创新,不同于过去所说的“技术革新”,因为它不只是科技人员或技术工人、管理人员单方面的局部活动,而是企业整体性大兵团作战和全方位改造。它要围绕产品(技术)开发、升级、创优、争雄而进行,不只是一般地扩大产品骨架和样品,而要通过技术产品产业化的作用,创造出有利于公司企业进入国际经贸市场的优势批量产品。这样,又使技术创新成了技术产品产业化的驱动器。根据试点企业的经验,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也初步形成四个特点:(1)技术开发活动普遍开展,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开始依靠科技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的道路;(2)、地方和企业的科技投入进一步增加;(3)技术开发活动和技术产品产业化有了良好的开端;(4)技术开发活动促进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给公司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总之,在现代技术基础上诞生和建立起来的现代公司企业,必然是现代技术不断创新的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必然具备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能力。
技术创新的决策机制决定了技术创新活动的发展方向和产品产业化水平。如果说科学技术是历史发展的有力杠杆的话,那末,技术创新则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核心和原动力。我国现行下技术创新活动基本上分为四种类型和四个层次:即国家技术创新、行业及区域技术创新、企业技术创新和个人技术创新。这里的国家技术创新,指的是直接组织实施的技术创新活动,它包括基础研究、公共技术研究、国防技术研究和重大民用技术研究等领域各项核心科技工程的目标确立和组织实施。“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我国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改革新的形势下,行业创新的比重有所下降,其创新动力直接来自市场的,有消费品生产部门、一般加工工业、建材和建筑等行业;区域技术创新在新形势下有所加强,这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宏观需要和改革后地方财政实力增强的结果。“企业技术创新”分为国有企业技术创新和非国有企业技术创新两种。其中,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受到了国家投资的局限,一些垄断行业(如通讯、民航等)企业技术创新决策往往滞后;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决策失误较多。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则显得更有灵活性和自主性。“个人技术创新”的动力多数是市场需求和个人兴趣
3
相结合的产物,这类创新活动不乏创新动力,主要缺乏各种物质条件的支撑和社会理解,发明家往往被卷入纠纷和产权纠纷之中。今天的现代企业技术创新,已不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创新,它不仅仅指新项目、新产品创新,而是包括组织创新、管理创新、观念创新等一系列创新活动。只有这样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才真正具有强大的市场竞争力。推进科技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家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行业技术创新机制,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克服各种条块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是保证把有限的资源和科技创新能力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保证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实现的根本措施。
推行行业技术创新必须与经济发展战略协调一致。在当今的国际社会里,固定成本下的产品适应性和独创性,已代替了过去单纯的价格竞争。尽管我国技术开发能力在近十几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超级电子计算机、人造卫星和半导体等已达到相当的技术水平。但是在国际技术转让方面,仍然是发达国家独占鳖头。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标准化、行政管理高速化等,使得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之一。技术的国际商品化有了新的发展,技术转让的速度更快了。为了适应国际经贸和国际科技竞争的需要,推动开发研究、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和基础研究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科技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新型,促进科技进步,攀登科技高峰,以实现经济、科技和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为此就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形成、地方和企业各层次、多渠道的投资,积极发展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科技企业,善于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提高产品质量和产生新的增值能力。总之,要建立起以国有大中型公司企业为骨干,以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全方位整体推进科技、生产一体化的技术进步机制。
综上所述,建立技术创新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建立健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和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关键环节。技术创新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对企业技术进步提出的更高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搞好国有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促进我国经济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国家经贸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并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是在“八五”期间开始实施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扶持大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 企业现状和国际市场激烈竞争的形势,按照“着眼于搞好国有经济”、“搞好大的、放活小的”总体部署,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措施。“技术创新工程”提出,用15年时间,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大型企业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产品和关键技术的开发能力,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技术进步成为提高我国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主要途径,为我国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特别是在“九五”期间,要初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宏观指导、社会服务组织积极参与以及各方面协同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以效益为中心,经管理为基础,市场、开发、生产、营销紧密结合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国家经贸委已从1996年起首批选择20户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试点,组织实施500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开发5000项重点新产品。
三
要建立和加强产业立法制度。产业立法制度是把国家产业的建立和推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之中,保证国家产业制订及实施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产业立法制度包括产业结构立法制度和产业组织立法制度。“产业结构立法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使国家主导产业(战略产业)
4
的目标确定法制化和规范化;“产业组织立法”的主要内容是使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重组)的措施组织法制化和规范化。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我国产业和产业立法制度的提出比较晚,直到1985年关于“七五”计划的建议中才开始列入产业的内容,19年3月颁布《关于当前产业要点的决定》,1993年前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着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产业法规。我国当前加强产业立法制度的重点,必须以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反不正当竞争法》要尽快修改并扩充反(地区、行业)垄断方面的内容,或将后者内容单法。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调整、保护高新技术产业的法规体系。高新技术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密集、智力密集的产业,它对于推动社会经济、文化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形式,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设立条件和审核标准;明确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主要指优惠待遇);规定引进和培养高科技人才的条例,等等。
要严肃引进国外高新技术的审批制度。商品竞争实际上是人才和技术的竞争,外贸发展的前途在于充分发挥我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出口商品,用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更多的外汇。技术引进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达到增强我国自力更生、自主设计、开发、研制的能力。我国过去几年技术引进存在着硬件设备比例偏高的问题。据有关资料统计,设备进口大体占80%左右,软件技术占20%左右。今后必须在措施上鼓励多引进软件技术,重复引进成套设备,不断优化技术引进的结构,《关于运用税收优惠推动技术引进结构优化的暂行规定》,对于引进软件技术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发展技术引进是国家的一项长期,现阶段国家对技术引进给予一定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看,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加强对其引导和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经过咨询论证,贯彻国家的产业和技术。”引进国外高新技术首先要从我国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及我国所拥有的科研和技术优势等方面来确定需要引进的重点技术。
要统一规范科技税收管理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省、市均先后制定并发布了一批有关科技进步和税收优惠的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有必要统一全国有关科技税收的法律规范和优惠,完善科技税收的法制化管理。科技税收优惠的实施,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相一致,与财政相协调,严格控制减免税。与此同时,科技税收优惠和立法还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或参照国际惯例,以利于对外科技的合作与交流。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推广立法。科技成果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进入市场,同样面临着供求、竞争、价格诸方面的制约:(1)科技成果推广前的成果鉴定与成果实际水平、价值背离问题难确定;(2)科技成果进入市场的途径及在市场中的流通方式,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不协调;(3)不同类型技术商品进入市场,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不公正;(4)科技成果推广中的合同(协议)难履行。有鉴如此,必须尽快实施科技成果推广立法措施,用以调整科技成果推广中各方面的关系,并规范科技成果推广的法律行为。科技成果推广立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有:(1)把握住科技成果管理与科技成果推广的有效“接口”,强化部门在科技成果推广中的导向和宏观功能;(2)确立企业是技术转移的主体,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果;(3)实行激励机制,切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创造;(4)突出科技成果推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与素质;(5)规定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总之,科技成果推广立法的关键在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达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目的。
5
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科技成果的概念一般是指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与应用成果以及软科学成果,一切科技成果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国家制定的相应法规,用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相互之间在创造、使用、转让智力成果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实质就是维护智力成果创造者、所有者等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调动其积极性,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我国的实践时间较短,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相应的法规建设也有待完善,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还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有鉴如此,必须进一步宣传已经颁布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提高科技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科技成果完成者的合法权益,公布典型案例,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科技成果的科学管理,包括对成果的确认、对科技成果与科技人员奖励、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等;管理的目的在于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质量高水平的成果,并推动科技成果尽快实现产业化、商品化、国际化。
要依法拓展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市场。在这方面广东省提出力争在20年内赶上亚洲“四小龙”的战略目标后,加速实施火炬计划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重要的突破口和关键措施。高新技术市场存在不确定性,这是因为用高新技术产品满足顾客需求的种类和程度是含糊不清的,构成高新技术市场的基础——潜在顾客的需求不明朗和潜在市场规模难于确定。因此,从硬件建设方面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者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和有针对性的产品宣传,通过信息反馈不断改进和提高新产品的性能和标准,使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不断拓展新技术产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使用领域,增强新老客户对使用新产品的兴趣。现代市场高质量的服务是关键。高新技术市场尤其要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在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时就要从用户着想,向国际消费市场靠拢,使国内外普通客户能感到适用和效率的提高。要把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厂关,严防伪劣、质次产品流入市场,增强高新技术产品的信誉度。在市场营销时,要重视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重点要放在应用技术、指导和培训用户上,只有树立起全球营销战略和用户至上的观点,才能赢得用户、占领市场。从软件建设方面看,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科技产业开发,调整高新技术产品投放国际市场的运行机制,切实解决高新技术发展中资金投入薄弱环节的困扰,从整体素质上增强产业活力。要优化高新技术国际间转让的法律氛围。在技术贸易日益国际化的现时代,积极发展国际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发展与繁荣技术商品市场,是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技术创新制度的根本举措。
要确切规定科技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科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近年来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也是一直为知识界尤其是科技界人士广为关注的一个焦点。为此最高人民和国家科委于1994年秋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正确办理科技犯罪案件,依法保护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意见》提出,对于破坏科技改革,严重侵害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将交由有关部门通过民事、行政方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转让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从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非法占有职务技术成果或者职务技术成果的转让收益的,以贪污罪论处;为非法获取技术成果的技术秘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职务技术成果的人员以财物的,以行贿罪论处。对于单位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擅自转让该技术成果,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或者个人转让本人完成的非职务成果而与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应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关于职务技术活动中的罪与非罪界限,《意见》规定,国家工作
6
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职务技术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单位的收入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上述职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对于在单位职务技术活动中,个人向对方提供合同规定以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取财物,侵害单位利益而发生纠纷的案件,应交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科技人员从事非职务技术活动和业余兼职活动,应当在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事非职务技术活动和业余兼职活动,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发生纠纷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比照《全国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意见》重申,要依法保护科技人员从事业余兼职和非职务技术活动获取的合法收入。
写作于1997年9月,在“全国现代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2012年7月19日,宋才发教授携同夫人夏桂霞教授实地调研考察内蒙古呼伦比尔国门
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0.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1765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