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 、本工程按节点付款:
2.1:至地下室底板基础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2:至地下负三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3:至地下负二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4:至正负零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5:至二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6:至八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7:至十四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8:至二十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9:至二十六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10:至三十层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11:至屋面板浇筑完成,付进度款:
2.12:外架拆除至33层时,付进度款;
2.13:外架拆除至27层时,付进度款;
2.14:外架拆除至21层时,付进度款
2.15:外架拆除至15层时,付进度款
2.16:外架拆除至9层时,付进度款
2.17:外架拆除完成时,付进度款
3、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完成前,工程款支付至合同价(含补充协议增减的价款)的95%为止。
4、工程竣工且完成工程结算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
5 、工程结算款的3%为保修金;
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分期支付。全部单项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2年后支付工程保修金的60%,满5年后支付剩余的40%。该保修金在保修期内不计利息。未尽事宜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能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修理,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对于工程保修金不足以支付保修事项的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二、中期进度付款的审批与支付
1、承包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格式及要求的详细资料,在节点工程量确认完成3日前向发包方提出当期已完成节点工程量的付款申请。
2、发包方及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方中期进度付款申请后,将进行计量并审核乙方的付款申请。若发包方认为付款申请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承包合同规定或不真实、不准确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合理的中期付款金额或要求承包方重新申请。
3、中期进度付款审批期限为十八天,自承包方提出或经发包方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发包方将在此期限内发出批准证书通知承包方本期应得款项,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税务部门认可的足额的工程税务后十天内支付工程款。
4、中期进度付款申请及发包方批准证书中所示的付款金额,是经发包方和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已完成节点工程量的估算价值的90%。付款时,措施费和总包管理及配合费按相同比例申请支付。
三、发包方未能按时付款之宽限期
如发包方未能按上述3规定期限付款,则随后的十天均视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承包方不得行使任何追讨直至停工追讨的权利,而应维持正常施工。
四、宽限期结束发包方未能付款
如发包方未能在宽限期结束前付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追讨通知。如发包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十天内仍不付款,除发包方从第十一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个月期贷款
利率支付违约金外,承包方可以(这并不损害承包方的其他权益或补偿)暂停执行本承包工程直至收到欠款。暂停的时间视作工期延长。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以此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