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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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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程序

l、会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如因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由召集并主持,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召集主持。

2、会议的议题由定,或由委托副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各成员,有关会议材料一般应及时传阅。

3、根据会议内容,由、副指定列席人员。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6、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不同,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各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或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7、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编发文件或会议纪要。

8、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活下发的文件,由或委托副签发

9、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或副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汇报。

10、会在重大问题决策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支部(或总支部)的意见,有的应听取、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优。召开会议时要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11、决出的决策。由成员分工负责进行实施,决策实施中应加强检查督促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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