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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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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法务部主要职责………………………………………………………3

第三章 法务部工作流程图……………………………………………………4

第四章 法务部职责实施………………………………………………………5 第一节 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管理……………………………………………5 第二节 合同、协议的起草及管理……………………………………………5 第三节 被投企业的尽职调查及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6 第四节 公司上市相关工作实施………………………………………………7 第五节 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8

第五章 法务部奖惩办法………………………………………………………8

第六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把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经营活动中而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法务部的主要职责

第2条 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按照法律事务的内容分类,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处理以下事项的法律事务。

2.1 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对外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法律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公司各职能部门在处理相关工作事务时,对外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法律性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2.2 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对外所签订的重大格式合同(即可用来作为模板的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核、定稿。 2.3 公司拟收购企业(即被投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工作,收购协议的起草、审核、定稿。

2.4 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创业板、IPO)前法律事务的准备工作、上市后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等。

2.5 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涉诉案件的处理;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 2.6 其他相关法律事务事项的处理。 第三章 法务部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 法务部职责实施

第一节 合同、协议的审核及管理

第3条 法务部接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的合同、协议的审核要求后,充分询问需求部门提出的时间节点、内容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情况,法务部相应具体责任人(详见第三章流程图)按照需求单位及部门的要求和时间节点予以反馈。

第4条 审核任务由法务部总监按照实际情形派发任务,接到任务的法务部具体责任人应认真、细致的对该项审核任务做出相应专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5条 法务部具体责任人每个工作日应对本部门所接收的任务予以登记(具体详见法务部业务登记表)。

第6条 合同审理相应责任人应对自己所审核后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最终版本做好电子备份,重大合同(涉及金额达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保留好纸质版本,并统一由相应责任人予以归档。

第7条 合同、协议的审理实行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兼领导责任制。因具体责任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引起的诉讼及有关损失),该具体责任人应对本事务按照部门的奖惩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有领导责任的,同样按照部门相应奖惩办法做出处理。

第二节 合同、协议的起草及管理

第 法务部接到相关单位或部门提出重大合同、协议,以及模板性合同、协议的起草任务后,法务部相应具体责任人,(详见第三章流程图)应在第一时间与需求单位或部门做好充分沟通,引导各需求单位或部门的人员对于自己的需求内容形成书面文件,相应责任人根据需求单位或部门的书面文件及所要求的时间节点进行合同、协议的起草。

第9条 法务部相应责任人起草完合同、协议后,首先自行对该合同或者协议修改、矫正,再次自行寻找部门同事协助审查,最后交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收到待审核的合同或者协议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10条 法务部相应责任人应对本部门所接收的该项任务予以登记(具体详见法务部业务登记表)。

第11条 合同、协议相应起草责任人,应对自己所起草的各类合同、协议的最终版本做好电子备份,打印好纸质版本,交由相应责任人予以归档。 第12条 合同、协议的起草实行具体责任人负责制兼领导责任制。因具体责任人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或协议项下的内容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包括引起的诉讼及有关损失),该具体责任人应对本事务按照部门的奖惩办法承担相应责任;有领导责任的,同样按照部门相应奖惩办法做出处理。

第三节 被投企业的尽职调查及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

第13条 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和项目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和实施公司的投资、并购和重组项目。 第14条 公司法务部承担尽职调查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事项。

第15条 法务部接到公司安排的尽职调查任务后,由部门负责人当日指定尽职调查责任人。 第16条 尽职调查责任人应从被投企业的基本情况入手,仔细核查被投企业设立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认真核实企业的历史演变情况,演变过程要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17条 责任人须细致核实企业的股权变动情况是否清晰、合理、合法,并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1 查看企业管理和业务部门设置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详细查看企业关于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部门设置、职责划分和管理分工的文件;检查其设置是否全面、合理,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第19条 查清该被投企业有关的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参股公司的相应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20条 调查清楚该被投企业所涉及到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劳动仲裁及有关行政性处罚事项,并收集到相应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第21条 调查审核该被投企业以往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合同(合同额为50万元或者50万元以上的),审查该合同的履行情况、付款情况及质保金情况。 第22条 核实调查该被投企业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即是否存在抵押、质押、转让等情形。

第23条 抽查被投企业的渠道用户或者终端用户,从而侧面了解该被投企业在用户群的信誉情况。

第24条 其他涉及到尽职调查中的工作内容。

第25条 收购协议(合同)的起草参照本制度第四章第二节8-12条处理。

第四节 公司上市相关工作实施

第26条 上市工作实施包含:公司,公司旗下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上市(包括但不限于:新三板、创业板、IPO)前法律事务的准备工作、上市后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等。

第27条 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和相关部门成立上市筹备组负责公司上市过程中的具体实施,法务部承担公司上市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事项,及上市后经营活动中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事宜。

第2 法务部委派专人参加到筹备组中为法务部门的代表责任人,该代表责任人对部门负责,对公司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公司负责。

第29条 该责任人须保障好上市启动工作流程的合法性,即负责公司上市启动的董事会决议起草工作、确认工作。

第30条 协调配合上市工作中介律师事务所的引入、相应法律性谈判工作。

第31条 拟上市公司如需增资、引入战略伙伴的,相应责任人做好有关协议的起草、资料的梳理工作。

第32条 相应责任人在所引入中介律师事务所的辅导下,协助配合律师事务所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股改(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及股改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第33条 协助、配合中介律师事务所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在中介律师事务所的辅导下完善公司相应管理制度。

第34条 审查中介律师事务所最终出具的上市法律意见书、推介材料。

第35条 被投企业上市后,法务部相应责任人配合董秘开展重大事项披露工作。

第五节 诉讼案件及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

第36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37条 法务部相应责任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一起相互配合、相互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3 公司旗下各子公司、各控股公司的所有职员及管理人,公司总部所有职员及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反映;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当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及时呈报给法务部负责人。法务部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领导,并评估诉讼风险。

第39条 法务部接到涉诉案件后,部门负责人2个工作日内安排给相应责任人具体负责,相应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梳理应对思路,收集相应材料,并形成书面文件发送给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收到该书面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并给出自己的意见。 第40条 法务部接到劳动仲裁案件后,参照本制度第39条。

第五章 法务部奖惩办法

第41条 为提高法务部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及提高工作效率,更大的保护公司的利益,结合法务部各项工作的相关内容,对该办法做出相应奖惩细则。

第42条 法务部各工作人员应积极按照本制度项下的相应条款规范日常工作。

第43条 法务部总监对法务部门各工作人员每天的日报进行评价,评价分为优、良、努力三个等级,具体工作人员每个月集齐16个优者,本月得奖金300元;得10个努力者,扣发本月工资300元;月集齐22个努力者,予以劝退。

第44条 需承担本制度第7条、第12条相应责任的,罚款300元。 第45条 法务部各工作人员月审核合同、协议最多者,奖励200元;起草合同、协议最多者,奖励5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46条 法务部各工作人员及各级负责人出现辞职、离职以及调入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相应工作人员及各级负责人要把手上的工作做好交接,具体交接清单按照人力资源部相关手续办理。

第47条 法务部负责人对部门新报到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认为现有工作人员不合格的,进行为期15-30天的考核。考核期通过的,新报到人员继续按照人力资源部规定进行试用,已过试用期的,可继续留用;考核未通过的,由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除试用,办理相关手续,已过试用期的,予以调整岗位,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予以辞退。部门负责人同样适用该条款。

第4 法务部各工作人员及部门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公司及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信息、财务数据、人员信息等)透露给第三方。 第49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旗下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50条 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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