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和劳动用工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一)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
1、新入职的一般职工,订立一年期限劳动合同;
2、招聘的科级以下(含科级)管理人员,订立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3、新特招大学生(全日制正规院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订立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4、招聘的特殊岗位人才和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订立五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六个月。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三)服务期
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其所从事专业方面的技术能力,应与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即职工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时间)。
服务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的期限相一致。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接受专业技术培训的对象应根据经营管理工作或专项工作的实际需求确定。 (四)竞业
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司可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与其约定竞业条款,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竞业期限内),职工不得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公司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约定。职工违反竞业约定的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职工约定,但期限最多不超过两年。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用人单位根据经营和用工实际,结合职工工作业绩和工作表现,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一)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退居二线或内退;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含十年);
3、2008年1月1日起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管理人员;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除以上五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下列情况,与职工续订1年至5年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工作业绩、岗位技能、服务顾客、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日常表现及综合、单项考核(评比)排序结果;
2、荣获各类荣誉称号和技术职称; 3、其他考核内容。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确认),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公司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
1、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2、各类单项或综合排序名列末位若干名者;
3、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未上岗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者; 4、因经营调整或生产经营出现的富余人员; 5、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期满职工自愿终止不再续订者。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职工: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提供、制造虚假信息,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4、有公司《解除违纪职工劳动合同规定》情形之一的; 5、违反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
6、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1、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试用期内可提前三日口头申请),经逐级审批后办理工作交接,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离职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书面报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附必要的材料和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七、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1、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本规定第六条(四)款所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职工违反竞业约定,应按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公司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八、附则
1、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及服务期约定、竞业约定、劳动合同文本的存档管理、各类手续的办理等,属管理人员的由组织部负责,属非管理人员的由人力资源本部负责。
2、本规定施行前已订立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3、职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起诉。
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公司工会负责组建,代表由职工代表、公司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及劳动合同制职工。
5、本规定未涉及、未明确事宜,按《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调整、执行。
6、本规定已经公司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8日起执行.职工与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所涉原《劳动合同管理办法》除第五条第二项继续有效外,其余内容废止,均由本规定代替。
200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