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承租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甲乙双方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有关租赁该物业的合同条款:
一.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租入位于
之物业(以下简称“该物业”),该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二. 租约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三. 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线电视频道费等有关杂费。
四. 乙方须于每月的第 日前支付每月租金给甲方,甲方收到租金时须出具[收据][正式]给予
乙方。
收款银行: 帐户名称: 帐 号:
元(¥ ),从第 年起每年
递增 %计收租金,租金[包含][不包含]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清洁费/有
五.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元(¥ )的保证金,甲方应在租赁
期满或解除契约之日将保证金本金退回乙方或作抵偿金。 六. 在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将原有房屋设备交付乙方使用,并提供 条本地广州市内电话线给予乙方使用; 2、负责该物业房顶、天花主体结构、外墙、电路、煤气管道和来去水管的维修保养,如因维修保养
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租赁期内转让房屋时,须以书面方式将出售该物业的事宜通知乙方,即使该物业从甲方过户到新
业主之后,乙方应仍有权继续在该物业内居住,直至租约期满为止;
4、租赁期内,甲方须提前解除契约的,应事前征得乙方同意;
5、如租赁期届满后须收回出租房屋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如该物业继续出
租,乙方可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七. 在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承担下列责任:
1、依约按时交付租金,并按单缴纳因乙方实际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管理费/水费/电费/电话费/
煤气费/清洁费/有线电视频道费用等有关杂费; 2、不得贮存有危险、易燃、违禁物品;
3、因使用需要对房屋进行扩、加、改建(含改变间隔)或者室内外装修,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和订立
书面协议,甲方有权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4、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5、允许甲方在事先约定乙方的情况下,对该物业的状况进行检查,并实行必要的修复;
6、在承租的房屋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表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并
由乙方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增容手续,费用由乙方负担。 7、在本租赁期开始之日起的首
个月内,除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外,否则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终
止租赁合同;如乙方需要终止租赁合同,亦须两个月前向甲方提出要求;
8、租赁期内,因使用需要将房屋转租、分租或转让经营权,应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订立书面协
议,并按规定重新议定房租;
9、在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契约之日,应交还原承租房屋和设备给甲方,如须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两
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契约。
八.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契约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契约;
2、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违约金; 3、 租赁期内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单方解除契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4、 租赁期届满或者解除契约之日,双方应共同检查交接房屋和设备,如发现有损坏的(正常损耗
除外),则在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赔偿。
九.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可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决定征用出租物业所在地而需拆除出租物业。
十. 本合约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将纠纷交由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本租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备注:
出租方:
签 署:
日 期: 日 期:
出租方签收:
兹收到承租方之保证金人民币 元(¥ )
签 署: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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