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书
甲方:平遥惠济桥东南一号院 李保林 乙方:平遥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郭茂生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平遥县惠济桥东(南一号)院内南房六间、东房二间、锅炉房租给乙方使用,商定协议如下:
一、租赁期限
从2009年 月 日起至2012年 月 日止。期限为三年。 二、租赁费每年计人民币一万伍千元整(水电费在内),甲方房屋整修后,乙方付清当年租赁费,下年租赁费在到期后一月内上打付清,依此类推。交纳方式全部为现金。
三、租赁期为乙方应对甲方的财物妥善使用,并维护。
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合法经营,保持室内外卫生,保证院内整洁有序并防火。
五、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协议,否则由违约方付给对方租赁费用30%的违约金,因故需中止协议,双方需提前二个月通知对方。
六、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乙方到时退出。甲方按照乙方的租赁时间退给乙方租赁费用。
七、协议到期后乙方继续租赁本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转赁或抵押)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签字后即日生效,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平遥惠济桥东(南一号院) 李保林(签章)
乙方:平遥安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郭茂生(签章)
中人: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