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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华佗小知识


四川省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

• 【公布日期】2008.12.17

• 【字 号】川府发[2008]45号

• 【施行日期】2008.12.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川省关于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川府发〔2008〕45号)

各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应急管理责任意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切实预防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和社会稳定,为“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十一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四川四川省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省决定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

加强应急管理,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省公共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有的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急管理工作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抓好本职工作的同时,都必须履行应急管理的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应急管理工作,关键在领导重视,核心在落实各级领导的“一岗双责”责任制。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全面实

行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把加强应急管理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单位)是本行业(领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各级及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推行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

(一)各级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级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领导责任。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方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发XXX预警等;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各项体系建设。

(三)各级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分管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分管领导时,由工作主要方面的分管范

围内领导牵头处理,必要时由主要领导协调处理。

(四)各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和本部门(单位)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在各级的领导下,积极做好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一岗双责”保障机制

(一)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切实做好应急管理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等工作,加快推进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把应急指挥平台和应急预案有机联系起来,促进和确保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全面落实。

(二)严格目标管理。要严格落实应急管理监管责任,强化各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细化实化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应急管理考核制度。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应急办、省监察厅、省督办室等部门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实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的指导督促,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工作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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