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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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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稳步推进教育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校长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小学校长的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XXX区干部选拔聘用工作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是指在实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的前提下,通过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校长任期目标任务,并通过任期考核确认校长履职能力与业绩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下统称校长)。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任期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的具体职责是完成《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根据工作需要向教育局提出本校教职工调配方案,安排使用、考核、奖惩本校教职工,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推荐本校副校长和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候选对象。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非因法律和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规定的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分。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及妇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三章 校长的聘任及任期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人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教师资格。

(二)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在学校从事过中层管理工作。

(四)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五)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小学一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和校长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学二级及以上教师职务。

(六)身心健康,原则上初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续聘校长年龄不超过()周岁。

第 校长由区教育局聘任,聘任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空缺岗位:说明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事项。

(二)公开报名:可以个人申请,组织提名,民主推荐。

(三)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参加公开选聘候选人。

(四)演讲答辩:每个参加竞聘对象在拟任职学校教职工大会进行竞聘演讲,教育局组织公开答辩。

(五)民主测评:由教育局组织拟任职单位全体教职工或中层干部、骨干教师,对参加竞聘上岗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六)组织考察:根据面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由教育局按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

(七)任职公示:根据考察情况,由教育局党组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八)聘任: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所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存在及不影响任用的,由教育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 校长的任期每届3年,在同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

第十条 校长的任职时间从区教育局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在任期内调整职务的,任期从任命新职务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校长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中途解聘: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受党政纪处分或刑罚的;

(六)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二条 校长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四章 任期目标与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 校长任期目标是由区教育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本区教育发展对学校的基本要求而提出的学校在依法办学、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和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区教育局依据任期目标研究制订《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与校长签订后执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是对校长任期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校长任期内考核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具体规定考核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三个层次。任期考核结果由任期三年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而成,其中任期第一、第二年度各占30%,第三年度占40%,九年制学校分初中部(与初级中学同等)和小学部(与完全小学同等)两片考核,各占50%。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应用:

(1)作为确定校长个人年度考核格次的依据;

(2)作为确定校长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额的依据;

(3)作为单位、个人评选各类先进的依据。

(4)年度考核处在末位者,要向区教育局做书面分析检查;中心校连续两年处后两位、中学连续两年处后一位的校长解聘。

第十 任期考核结果的应用:

(1)作为续聘、连任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2)作为向上级推荐名、优校长的依据。

第五章 连任与调整

第十九条 校长任期届满,区教育局依据任期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做出连任或调任、转任其他相应职务或不再任职的决定。

第二十条 校长任职期满后,应无条件服从组织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未再重新任命职务的,不再保留任职期间的职别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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