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集团公司屯留煤矿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山西·潞安·屯留
二00六年十二月
序言
潞安集团公司屯留煤矿是一个设计能力为6.00Mt/a的大型现代化矿井,井田位于沁水煤田东部中段,距长治市35km,行政区划属山西省屯留县所辖。
矿井的设计由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承担,2002年9月30日正式开工建设,2006年7月一期工程完工试运转,预计2008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屯留矿井是高瓦斯矿井,地质条件复杂,矿压大,地质构造多,煤质松软,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现采3煤层平均厚5.99m,采用走向长壁综采放顶煤采煤法,承压开采。 屯留矿主副井提升设备引进德国SIEMAG、SIEMENS和ABB公司摩擦轮提升机。主运输采用1.4m调频控制皮带机,辅助运输采用蓄电池电机车加无轨胶轮车方案。采掘设备均采用国内知名厂家的先进技术产品,装备和技术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针对屯留矿特点,安全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屯留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新矿井、新模式、新技术、严管理来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随着矿井向生产矿井的过渡,安全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我们按照本质安全型矿井标准要求,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制度下发后,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二00六年十二月
《屯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辑人员
(第二版)
主编:刘峰卫惠忠
副主编:张和平董经存闫波刘东伟 赵新华霍灵军冯卫星申玲晓 执行主编:李嘉敏张国伟
责任编审:崔根伟郗福锁韩强郭峰
郭继荣段建廷田彦武李安红 李达峰侯江斌赵红恩王海清 目录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2、安全奖惩制度…………………………………………………………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4、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安全会议制度………………………………………………………… 7、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11、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12、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13、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4、安全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制度…………………………………… 15、开工许可制度………………………………………………………… 16、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办法………………………………… 17、单岗作业管理制度………………………………………………… 18、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9、停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20、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21、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22、劳动组织及外用工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23、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24、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25、安全小分队活动制度………………………………………………… 26、“不放心人员”上岗排查制度……………………………………… 27、各级领导包保联保制度…………………………………………… 28、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9、安全责任评估制度………………………………………………… 30、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31、安全举报制度……………………………………………………… 3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制度…………………………… 3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3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35、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 36、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管理制度……………………………………… 3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8、入井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39、候罐室管理制度…………………………………………………… 40、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41、每天一次安全碰头会议制度……………………………………… 42、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全矿井安全检查制度……………………… 43、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上岗巡回检查制度………………………… 44、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制度…………………………………… 45、双休日安全管理制度……………………………………………… 4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47、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48、“三违”强训管理制度……………………………………………… 49、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50、材料发放管理制度…………………………………………………… 51、储油点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52、材料验收入库管理制度……………………………………………… 53、氧气、乙炔管理制度………………………………………………… 54、放射源管理制度……………………………………………………… 55、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56、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57、导通编号管理制度…………………………………………………… 58、爆破器材管理检查制度……………………………………………… 59、井下火药库防火、看护制度………………………………………… 60、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61、民用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62、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 63、爆破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火工品销毁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目标,量化考核,确保实现全年安全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矿安委会每年根据全矿安全生产实际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制定全矿年度安全目标。
2、安监处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逐级分解到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和全矿各部门、各单位。
3、安监处根据年度安全目标制定全矿每个季度的安全目标。
4、安全生产三大体系、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全矿年度安全目标分解情况,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体系、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年度及季度安全目标
和保证措施。
5、安全目标管理坚持“目标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级传递压力,实行挂钩考核”的原则。由各考核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办法,逐月对全矿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考核。
6、年初矿与各部门、各单位,队组与各班组,班组与每位职工,自上而下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7、季末年终根据安全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安全一号文件和季度安全活动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兑现。 安全奖惩制度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煤矿要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矿长和安全矿长统一管理,用于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综合安全考核优胜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章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处罚。 3、对于造成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奖惩要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能够有效促进安全工作。 5、具体的奖惩依据相关细则、文件等执行。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防线下移,关口前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特修订完善屯留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隐患的确定:
矿井安全隐患是指井下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矿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2、各职能科室科长和工程技术人员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3、全矿安全大检查所查的安全隐患; 4、安全小分队活动所查的安全隐患;
5、现场跟班安全员和巡回安全员日常检查的安全隐患;
6、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动态检查、小分队检查以及集团公司和各业务处室领导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7、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下井所查的安全隐患; 二、安全隐患的分类: 1、根据行业生产特点,安全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2、根据生产现场装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技术管理上的漏洞,结合解决难度大小,安全隐患级别可分为A、B、C三级。 A级隐患: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有关业务处室协调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隐患:难度较大,需要矿、科协调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 C级隐患:责任科队可以自行处理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层次管理、追究责任”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责任五落实。 1、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全面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安监总煤字[2005]133号文和晋安办发[2005]100号文执行),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2、A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讨论后,由安监处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同时各业务科室上报集团公司对口的业务处室。
3、B级安全隐患经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分管矿领导负责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各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职范围内安全隐患的排查整
改和落实。
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具体负责排查整改。
5、安监处负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A、B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结果进行统计和上报。
四、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运行程序:
1、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请示矿领导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有关业务处室和分管领导。 2、A级安全隐患。以“安全隐患上报单”及时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并将安全隐患类别、地点、整改措施或方案、需要资金等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在隐患未得到整改前,有关科队必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B级安全隐患。安监处按隐患种类以“安全隐患运行单”分别运行到各业务科室,并上报分管矿领导,由分管矿领导牵头,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报安监处。 4、C级安全隐患。由责任科队按“三定”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 5、安全调度根据“安全信息运行台账”上各条隐患的三定整改时间,按日期、作业地点逐条填入“隐患整改复查表”。 6、安全调度安排安全员携带“隐患整改复查表”到现场进行落实,责任队组现场跟班队干签字,上井后将“隐患整改复查表”交回安全调度,安全调度再将落实结果对照填入“安全信息运行台账”。
7、凡落实已处理的安全隐患视为隐患整改闭合,凡未处理的隐患将进入二次“三定”,重新运行。
五、安全隐患排查要求及责任追究:
1、各队组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专门的隐患排查整改台帐,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查出的各种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否则,按照《安全生
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因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事故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若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无故不按“三定”要求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再次三定仍无故不整改加倍处罚,并罚单位负责人100元;
3、若所查安全隐患责任队组无法整改,必须按隐患种类及时向相关职能科室汇报,说明整改的难度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安全隐患未整改前,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避免隐患扩大造成事故。 4、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三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5、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十次以后,每再出现一次,分管业务科室都要对责任队组加倍处罚,并对队长、跟班队干、验收员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6、安监处对全矿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第4、5条所述情况,分管业务科室没有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时,安监处将对分管业务科室和责任队组一并处罚,并在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六、隐患排查实行挂红、黄牌警示制度,以月度考核,一个月内,若同类安全隐患在同一队组重复出现达到三次,对责任队组进行挂黄牌警告,视为进入警戒状态,队组应提高警惕,加强隐患整改;若重复出现达到十次,对责任队组挂红牌,队组负责人必须在调度会上进行说明,同时对该队组安全隐患情况在井口大屏上进行公示。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成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长:矿长
成员:安全矿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 生产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 副工会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联系电话:59565695956556 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副 成员:副总及各有关科室科长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领导组职责 矿长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应当每月组织一次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单位等并组织实施。 2、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把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提交矿长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 3、各生产业务科室负责向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并建档登记。 4、各生产业务科室和责任单位负责抓好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具体实施,并将整改结果按时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监督复查,并将治理结果建档登记。 5、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将本季度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情况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1、严格执行定期(全矿每月逢三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小分队下井检查和安全员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立即停止生产,按程序进行排查治
理,并及时向公司安监局上报隐患情况。
2、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责任人、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结束后必须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隐患排查领导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自检。自检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汇报。
4、领导组办公室定期对全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和总结,并登记建档。 5、每季度末矿长组织召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会,总结本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有关科室科长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确认,矿长审核签字,然后领导组办公室起草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并按时向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上报。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中规定的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一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二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三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四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五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
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物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六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的、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七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称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为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九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
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一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二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4、建设项目安全的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三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四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五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规定的10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2、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3、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4、以掘代采的;
5、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6、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7、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 采的; 8、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9、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10、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 五、工作要求: 1、全矿各级领导必须对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 2、各生产业务科室必须制定专人负责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并建档登记,每月28日前分别向分管领导和领导组办公室报送本专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3、各有关科室科长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亲自在《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上签字。地测科必须按时将采掘工程平面图交领导组办公室。
4、领导组办公室必须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5、对不按时整改或未按时报送的单位,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与本单位
安全考核挂钩。因未按时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
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3、13、23日由安监处牵头组织对全矿进行全面检查,逢节假日顺延。参加人员:有关矿领导,安监、生产、工程、机电、通风、调度、地测、自动化科等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2、参加检查的各业务科室必须认真组织,检查地点覆盖率达100%,并要求参检人员任务明确,责任落实,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矿井“一通三防”的装备和设施管理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3、所有参检人员必须在指定时间以前到井口候罐室集中,由各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人员及基层队组陪检人员一起下井,共同对检查地点进行检查。
4、各专业检查人员要根据公司安全动态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查,检查完毕后,由各专业负责人指定专人收集本专业检查的“三定”问题,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汇总后集中对责任队组进行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对参检人员落实责任,即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责任制。 5、在安全例会上,各专业负责人通报本专业检查情况,并将三定表一式三份,送安监处一份,队组下达一份,自存一份。 6、对于检查的问题,各责任单位必须按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安监处,对无故不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的,根据《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队组进行处罚。
7、各业务科室和各队组在安全检查后10天内,将本次三定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个别问题没有按时整改的原因分析以书面材料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章后报送安监处。
8、逢三安全大检查,业务科室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除本单位负责人100元。
9、每旬召开的安全例会,有关单位必须按时参加,无故不到者,每次扣除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迟到者减半处罚。各业务科室要通报对各队组上次检查出问题的复查落实情况及本次检查情况,安监部门对在三定时间内尚未整改的个别问题进行重点责任剖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重新对其进行三定。
10、安全检查结果由安监处在检查的次日以通报的形式分送各位矿领导、各专业科室及相关责任队组。
11、安监处指定专人将检查结果及复查结果存档备案。 安全会议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3日(节假日顺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会议由矿长主持,安监处负责通知,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会议纪要》印发矿领导和有关单位。
2、会议议程: (1)安全文化、安全质量、安全监管三个体系办公室负责人汇报,有关科室负责人补充。 (2)针对会议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进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三落实”。 (3)分管矿领导进行重点强调和点评。 (4)矿长、作安全工作指示。 3、会议内容: (1)通报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安排部署当月安全工作。 ①安全文化体系
通报上月安全文化建设、职工培训教育、安全四大员(党员、网员、岗员、纪检员)活动等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安排当月安全文化体系重点工作。
②安全质量体系
通报上月安全质量体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并安排当月安全质量体系重点
工作。
③安全监管体系
通报上月《安全作业计划》完成情况;安全办公会和安全例会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违”查处分析情况;隐患分析整改等情况;并详细安排当月安全重点工作。
④有关科室
对三大体系汇报不全之处进行补充,未完成的重点工作要说明原因;同时补充安排当月安全重点工作。 (2)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3)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通知、通报和文件精神。 4、参加会议人员: 矿领导、副总、各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各生产业务科室、矿办、总工办、计划科、供应科、保卫科等有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和各驻矿施工单位负责人。 5、会议要求: (1)开安全办公会之前,各体系、各部门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汇报必须数据详实、事实清楚,确保会议重点突出、讲求实效。 (2)各汇报(安排)单位必须有书面材料,会后交安监处一份。 6、考核 各体系、各单位的到会情况、任务完成及隐患整改情况将纳入月度安全结构工资考核中,对工作较差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严格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和《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安全例会制度
1、每月13日、23日(节假日顺延)必须召开安全例会。会议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安监处负责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2、会议议程:
(1)各生产业务科室通报检查情况。
(2)对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间“三落实”。 (3)分管矿领导进行重点强调和点评。 3、会议内容:
(1)通报上次安全大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通报当日安全大检查情况。 (3)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会议、通知、通报和文件精神。 4、参加会议人员: 生产线矿领导、副总、各生产业务科室、总工办、供应科等有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和各驻矿施工单位负责人。 5、会议要求 会后各汇报单位必须将“三定表”和检查评分结果交安监处一份。 6、考核 各单位的到会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与本单位月度安全结构工资挂钩考核。
入井人员检身和出入井人员登记清点制度 1、凡入井人员必须在下井口打卡后下井,升井后在上井口打卡,凡打错卡或不打卡者一律不予考勤。 2、职工需携带工具入井时,必须先取工具后打卡,上井后先打卡后送工具。
3、职工在下井口打卡两次以上者,以第二次打卡时间为准;在上井口打卡二次以上者,以第一次打卡为准。
4、下井人员工作时间按照矿规定时间计算,如工作时间不满足规定要求,将不记考勤。
5、考勤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代人打卡和不打卡下井。代人打卡一次,打卡人和被打卡人各罚款200元;不打卡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
6、每个职工都要爱护考勤设备,对有意破坏者将从严处罚,加倍赔偿。 7、考勤卡必须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出据证明,经安监处批准后方能补卡,同时罚款50元。
8、持卡人必须严格按照打卡注意事项所规定的方法打卡。
9、未经安全培训,没有取得入井资格证的人员严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 10、外来人员需下井时,必须经入井安全知识教育及自救器使用方法培训,并在本矿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井口安全调度登记后方可入井。 11、检身工每次放行人数不得超过罐笼规定乘坐人数。 12、人员进出罐笼,井上应从南边进,北边出;井下应从北边进,南边出。 13、除把钩工外,其他上下井人员不得随便开、关安全门及罐帘。 14、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井口秩序混乱强行入井者要按违章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提交保卫科依法处理。 15、因工作需要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向检身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前向安全调度提交持有经审批的有关安全措施,方可下井。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屯留矿安全费用的有效投入,依法建立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依潞矿投字[2004]394号《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此制度。 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生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炭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2、屯留矿的安全费用提取。在投产后从成本中每月按原煤实际产量15元/吨提取。
3、提取额的70%由本矿自行掌握安排使用。
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有企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5、具体使用范围为:
(1)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瓦斯检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火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它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6、矿计划科负责依据各使用单位和部门提供的资金计划,编制本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计划,经矿务会研究同意,报公司计划批准后执行,并负责执行的监督管理。 7、矿安监处负责监督检查安全费用的落实情况。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制度 依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及《潞安矿务局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我矿的职工安全教育要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为目的,以安全培训教育为重点,突出抓好岗位和技能训练。
2、为满足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迫切需要,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和“变招工为招生“的制度。
3、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包括不少于20
学时的急救知识培训和井下参观及现场实习)。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4、新进矿的井上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协议工、新分配的大中专及技校毕业生)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工作4个月,通过实践考核合格后,方可工作。 5、凡调入我矿或本矿调换工种人员,都必须经人力资源科介绍(本生产单位内部换岗,由单位介绍),到教育科进行换井换岗培训,在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等方面达到新岗位的规定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6、对已经在职,而达不到岗位要求的职工,要进行强制性培训,直至达到岗位的规定要求才允许上岗,否则要调离本岗位。 7、对已受过中高等教育的职工,要进行针对性的继续教育,逐步达到《培训大纲》要求。 8、凡要求到教育科及以上培训部门参加的各类培训,原则上均应脱产进行,各单位都要按教育科下达的培训指标按时派人参加。有特殊原因的,应由派人单位交培训计划变更申请。否则,无故缺一人次扣单位第一责任者50元,并与单位考核分挂钩。 9、学员培训应遵守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及其它规章制度。
10、经培训不合格人员要进行再培训。再培训期间不计工资奖金,并按规定交纳培训费,直到培训合格为止。
11、矿规定的每月不少于16个学时的业余培训,各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教育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12、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增办的业余培训,必须事先向教育科申报。申报时必须附有培训计划、教学安排、讲课老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所需课时,以便教育科不定期检查。培训完毕要将学员考卷、点名册等一并交教育科存档,否则,不予支付报酬。
13、凡被教育科聘用的兼职教师,按潞煤职教财字(1993)第104号文件执行。 14、专职老师的管理按教育科规章制度执行。 15、凡外出培训的职工需到教育科领取外出学习审批表,如实填写,逐级审批,最后经教育科审定,方可外出培训。待培训归矿五日内凭单据向教育科审批报销。 16、教育、安监、宣传等部门要对全矿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企业文化、煤矿安全、民主法制、劳动纪律等教育,并积极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以便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二、安全培训制度 随着屯留矿的建快速发展和生产的接替转换,新进员工不断增加,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要求,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技术培训方可上岗作业。因此,为了规范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 (1)新招收的工人,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井下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地面新工人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2)新招收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新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3)新招收的新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4)新招收的新工人培训结束后,发给临时《安全资格证》,并签订师徒合同,入井实习4个月,实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安监处发给正式安全资格证,方可工作。地面新工人参照上述执行。 2、转井培训管理制度 (1)从公司五矿调入的工人,继续从事原工种,必须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熟悉矿井生产情况,掌握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规程。 (2)转井工人入矿后,人劳科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3)转井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培训时间36个学时,不达三分之二的人员不准进行考试,培训考核不及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重新培训、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
(4)培训考核后,由所在单位或安全科组织转井工人下井熟悉巷道和生产情况,方可井下现场作业。 3、换岗和技术更新培训管理制度 (1)换岗或技术更新的工人,必须有人劳科或生产队组向教育科出具培训通知单,并写清楚工人基本情况、培训要求、培训工种以及有关事项。
(2)教育科组织换岗或技术更新工人进行36学时—72学时的培训,或委托单位(包括队组)进行技术更新培训,培训单位必须有培训计划、培训名单(点名册)、培训课程表、培训教案等,教育科组织考试并办理岗位技术合格证件。
4、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矿主要经营管理者培训:
培训人员有: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通风、运输的副矿长、总工程师。
培训地点:国家认证的一、二级培训机构,(山西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培训时间:120学时。 考核发证: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培训处,矿长一培两证(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证件有效期2年。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 特殊工种和管理人员有:放炮员、瓦检员、安全检查员、主提升司机(主皮带司机)、采煤机司机、井下电钳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人员。 培训地点: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含三级),集团公司安培中心。 培训时间:90学时。 考核发证:长治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证件有效期2年。 (3)行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培训对象有:1、进网作业电工;2、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等。 培训地点:1、长治高级技工学校或长治市电力教培中心(进网作业电工);2、华北机电学校或本局组织(锅炉司炉工、水质化验员、锅炉电焊工);3、具有培训资质单位(起重机、厂内机动车司机)。
培训时间:1、进网作业电工120学时;2、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等工种120学时;3、起重、机动车司机类人员80学时。
考核发证:1、由长治市经贸委、山西省电力协会考核发《山西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两年复审一次。2、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水质化验、锅炉电焊),全国通用,每四年复审一次。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考核,发《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起重、机动车司机),每两年复审一次。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培训,必须由用人单位向教育科提出申请,教育科负责安排培训,培训后持培训合格证明通知单到教育科、人力资源科备案。 (5)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所从事的工种必须与所培训特殊工种相符,调离工作岗位,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方可变换或调离岗位。
(6)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包括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生产系统的队长)的安全技术培训期间,必须遵守培训管理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必须补考或重新培训,补考或重新培训期间费用自理。培训人员持培训考核证件到教育科报销培训费用和差旅费。 (7)外出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根据矿有关文件执行,外出培训必须经教育科审核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8)各单位要求外出培训,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示,教育科审核后方可外出培训。
5、井下生产系统副队长、班组长的培训管理制度
(1)受集团公司职教处的委托,本矿教育科负责具体培训业务,培训所用教材、考核由职教处、安监局负责制定。
(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 (3)培训时间:90学时。
(4)考核发证: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职教处联合考核,安监局发证,有效期3年。
6、井下一般工种的培训管理制度
(1)范围:除特殊工种作业以外的其他所有井下工人。 (2)培训地点:本矿教育科(要求四级培训机构)。 (3)培训时间:72学时。 (4)考核发证:矿安监处(便携式安全资格证)有效期2—3年。 7、三违人员的培训培训管理制度 矿教育科根据矿安监处的通知对“三违”人员进行定期的强制性培训。一季度举办一次,时间不少于3天,特殊情况例外,经过安全教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不接受培训教育的工人,由安监处吊销安全资格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追查、分析)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管理,保证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实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屯留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和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屯留煤矿各单位及各驻矿施工单位。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四条事故分类执行原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第50号文。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特大伤亡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6类;按事故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事故8类。
煤矿非伤亡事故分类,执行原中煤总公司《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各地面生产单位事故分类按各行业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五条屯留煤矿生产调度、安监处负责对事故进行统计报告。 第六条生产现场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跟班队干、班组长、安全员)必须立即按规定向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汇报。生产调度和安全调度接到汇报后要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矿相关领导汇报。生产调度和安监处按集团公司规定统一向上级单位进行汇报。 第七条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要求进行事故汇报或直接汇报和举报。 第发生各类事故时,各单位汇报不及时或谎报、瞒报,要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伤亡事故实行分级调查处理制度。 第十条发生轻伤及二级以下非伤亡事故,由安监处、调度室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事故情况。10日内向公司安监局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出现配合不积极、隐患事故的现象,要对责任人给予300-500元罚款,若造成事故扩大或造成重
大影响,要严肃追查责任,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矿安监处、调度室负责事故调查的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按《集团公司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2、认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4、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或由局扇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事故,严格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瓦斯超限处罚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发生轻伤及非伤亡事故的,依《屯留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的50%。
第十发生一起一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20000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2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警
告、降薪、记过、降职处分。
第十九条发生一起二人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否决当月安全结构工资。对事故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处以3000元罚款,安监处副(安全科长)、分管业务科长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按责任大小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发生一起三人以上重大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者严格按照446号令《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山西晋政发[2004]44号文《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大事故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未实现年度安全考核目标,取消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年终评先资格。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依据公司、矿安全1号文件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中的相关规定,经矿安委会研究,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实行安全奖励基金制度。按进尺每米20元或按吨煤0.3元提取奖励基金。 第二十四条安全奖励基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由安全矿长审批,安监处考核,用于各种安全活动奖励。安全奖励基金从集中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按吨煤0.2元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用于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供电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奖,由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考核奖励。
第二十六条其它奖励执行潞矿安字[2006]3号文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事故分类细则
一、职工因企业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三种: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休工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2、重伤指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①大拇指轧断一节的;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疾可能的; (7)脚部伤害:①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疾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职工伤亡事故,按照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为以下5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特大伤亡事故 二、煤炭工业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分为以下八类: (1)顶板:指矿井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露天滑坡、坑槽垮塌。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 (3)机电:指触电、机械故障伤人。 (4)运输:指运输工具造成的伤害。如车辆撞、挤、轧人、斜井(绞车道)跑车、竖井蹲罐、皮带及刮板输送机等伤人。 (5)火药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 (6)水害: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 (7)水灾:指煤层自燃发火和外因火灾,直接使人致死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煤层自然发火未见明火,溢出有害气体中毒,应算作瓦斯事故),地面火灾。
(8)其它。
三、非伤亡事故的分类: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2、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3、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min至2h或使采区停工2h~8h。 (2)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4)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5)因水灾使一个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 (8)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各级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1、矿、科领导必须严格按调度值班表值班,执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制,特殊情况实行请销假制度。 2、值班领导代表矿长全权处理当日发生的一切事故,一般事故要求当日及时处理。 3、值班领导必须保证每天的四点后半班和零点班各有两人深入井下一线,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次日调度会进行通报。 4、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如发现有关机、停机、不接电话现象,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处理延误者,另外追究责任。 5、如果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立即汇报上级领导,并命令本矿救灾指挥部成员火速到位,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6、领导值班地点:除下井外在办公室或调度值班室。每日早上八点交,要求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7、发生事故时,值班领导接到调度电话后必须在5分钟内赶到调度台;其他不在矿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赶到指定地点;漳村、五阳两地的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
8、安监部门要对各级领导值班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严格考核。
各级领导下井及带班管理考核制度
一、领导干部下井规定
1、矿长、8次/月。
2、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副处级领导10次/月。经营副矿长、副、工会5次/月。
3、生产业务科室副总、生产业务科室的科级领导12次/月。
4、队长、、技术副队长不少于15次/月,其他副队长跟班不少于18次/月。
二、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规定 1、矿副科级以上值班领导,由调度室安排,每班必须有一名矿领导,每班至少有一名科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尤其抓好四点、零点班的下井跟班作业。
2、下井带班领导必须认真按照省局《指导意见》规定坚守现场跟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安全生产关。 3、井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维修和单项作业工程一律由队级领导带班作业。 三、矿科级领导请假制度 1、副矿级领导值班时间因故不能到矿,必须向矿长、请假,并与调度室打招呼,由调度室指定替班人员。 2、各科室正职休息,一天以内者,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向调度室打招呼,一天以上者,还必须向矿长(政工科室向)请假。 3、各科室副职休息,一天以内向正职请假,一天以上,除向正职请假外,还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不按规定请销假者,在调度会通报,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干部下井考核制度
1、矿科级领导下井除按矿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向安全调度填写隐患卡外,还要向矿调度室汇并报填写下井记录薄。
2、各级领导下井必须符合“三三制”规定要求,每名领导升井填报隐患不少
于2条,查不合格岗标每班不少于一人次,反“三违”不少于一人次。查隐患不达要求不记下井次数。
3、由矿调度室、安监处对各级领导下井跟班作业情况进行逐日考评,逐月总结,按季给予责任奖罚。
4、矿安监处每月25日前要将各级领导下井、查处隐患、反“三违”和查岗标次数报安监局综合调度处。 5、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1、为强化安全管理,增强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杜绝“三违”作业现象,在全矿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 2、全矿所有在册职工都必须参加安全风险抵押。新职工在实习期间暂不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三长”人员(长病、长旷、长假)不参加风险抵押。
3、安全风险抵押应每年制定具体抵押标准及兑现考核办法,并下发执行。 4、安全风险抵押必须和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三违”考核、出勤考核挂钩,确实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5、安监处要严格对照安全抵押及兑现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制度 一、检查标准: 1、统一执行公司修编的《潞安环能公司质量标准化实施标准》。 2、各职能科室要加强动态下的质量标准化检查,加大动态质量标准化检查的考核力度。各职能科室检查人员必须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必须熟知煤矿\"三大规程\"和\"四不生产原则\"等公司、矿下达的各项规章制度。
3、职能科室人员下井,必须带有检查内容的检查评分表、量具(基本量具:生产科、安监处:钢卷尺、线绳;机电科:钢卷尺、塞尺、糖量仪;电力科:钢卷尺、电笔;通风科:钢卷尺、风表、秒表、瓦斯器或便瓦仪、温度计;运
输科:钢卷尺)、笔下井,依据评分表上所列项目逐项严肃检查评分,下午将评分表、“三定”表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本人必须负责每次问题的整改、复查和落实。凡责任区出现问题包干人员有一定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安监处安全员,对所包工作面,负有监督检查“工作面质量标准化”的职责,并且班班交接,严格按“四不生产原则”执行,并及时在现场“标准化施工记录表”中签字监督,并执行现场“三定表”闭合循环管理制度,安全员必须按照“三定表”上问题、三定时间督促现场问题整改,整改完毕后交科室。安监处根据安全员“三定表”及科室复查“三定表”进行闭合管理。 5、科室检查人员现场查出的问题分类管理: 5.1、查出A级、B级问题,涉及到矿井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产,并立即向矿调度、安全调度汇报,听候安排,其它问题则按“四不生产原则”执行,上井后,将查出的问题立即向安监处、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汇报,由安监处排查。
5.2、C级问题 ①螺丝缺、长或松动、喷头堵塞或位置不正确、柱子未升紧、未用十字道木阻车等能立即整改的问题,现场督促整改,达标后检查人员方可升井,问题可不上“三定表”。 ②设施不完善或设备配件不全,应责令并监督队组现场整改,必要时可停产集中处理。现场缺配件、材料不能立即处理,按“四不生产原则”执行。检查人员现场“三定”后,可升井,其余按“三定表”闭合管理制度执行。
③需要在生产过程中逐渐解决的问题,现场“三定”,按闭合管理制度执行。 ④涉及到技术难题及资金协调不能立即整改,升井后及时将\"三定表\"交安监处及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由安监处牵头督促制定专项措施,并排查。
⑤大巷、共用设施等没有现场作业人员的地点,升井后立即到责任单位“三定”,按闭合管理制度执行。
6、“三定表”闭合循环管理制度:即根据科室检查时间,将原来“三定表”一式四份改为一式五份。三份交现场队干、现场安全员及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二份自留。留下的二份,检查人员需在\"三定\"时间内,亲自对问题整改情况检查落实后,填上复查结果与复查时间,在“下一个三定”日,各科汇总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安监处。未整改的问题重新填入当天检查问题中,形成“三定表”闭合循环管理制度,此由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
7、现场“三定表”闭合循环管理制度。即现场队干必须按照“三定表”上问题,立即安排整改,当班整改不完的交给下一班队干,直到整改完毕。安全员必须按照“三定表”上问题、三定时间督促现场问题整改,整改完后交科室。安监处根据安全员“三定表”及科室复查“三定表”进行闭合管理,此由安监处负责。 8、必须严格按闭合循环管理制度执行,通过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与安监处督促科室与现场“三定表”闭合循环管理制度正常运行,确保现场“三定”问题全部整改。 9、“三定表”的复查,必须本人进行。如果科室人员少,可不必一次全面覆盖。但所查问题必须复查。每星期对井下所辖地点必须全部覆盖检查。
10、检查人员必须现场与跟班队干“三定”,安全员必须根据“三定表”时间及时向安监处反映没整改的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11、每周五下午,召开质量标准化工作会总结本阶段工作、安排下周任务。 二、检查周期: 每周一、三、五进行检查,每月3、13、23日由安监处组织检查。 三、考核评级奖惩办法: 1、评级分为三级:非企业级、企业级、精品级。
具体为:质量标准化得分小于90分为非企业级,90—95分为企业级,95分以上为精品级。
2、为强化动态达标,科室人员每次下井检查,必须对所到地点进行质量标准化评分,基层单位每月的综合评分,由每月25日的静态得分与每星期不少于三次动态检查得分平均获得。
3、各单位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创新,有突破,经领导组认可,当月综合考核分加5分/次。
4、科室必须有突出特殊作业环节达标的标准及考核办法,否则一次扣当月考核分5分。
5、科室及队组必须建立源头达标制度,提升质量标准化科技含量规划及年度培训计划等,否则一次扣考核分5分。
6、各队要建立班组互检和自检制度,即:下班要对上班及当班质量标准化进行检查、评估,同时班内要对当班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检查、落实和整改。队根据现场检查及班组检查评估,建立考核台帐,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7、各职能科室“三定”后应立即将表交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各职能科室的罚款必须依据《安全生产奖罚条例》实行,不能根据本人的意愿任意加大或减少罚款。 8、各职能科室每月至少对各专业的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9、每次检查,职能科室以百分制的方式对队组进行打分,按专业所占百分比折算后的得分为本次检查队组某专业质量标准化得分。月底由矿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将每次检查的评分汇总,对队组25%的工资进行考核。 10、各职能科室的考核必须严格认真,质量标准化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要进行复查,考核不认真或舞弊的要追究职能科室的责任,质量标准化办公室有权对考核结果进行否决,并给予重新打分。 11、质量标准化奖惩办法: (1)、月度队组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分排名奖惩办法:
月度质量标准化综合评分排名分四个小组进行。采煤、掘进两个小组的第一名奖励5000元,第二名奖励3000元,最后一名罚队组2000元;二线队组、地面单位两个小组的第一名奖励3000元,第二名奖励2000元,最后一名罚队组2000元。奖励资金来源于每月质量标准化罚款。
(2)、季度质量标准化奖励办法:
从矿原煤产量中,吨煤提0.2元作为质量标准化的奖励资金,奖励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四、组织检查的部门和人员
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牵头,七大专业科室组成质量标准化检查组。
开工许可制度
为规范开工时的安全管理,确保开工作业安全,根据屯留煤矿特点,特制定《屯留煤矿开工许可制度》。 一、正规作业开工 1、采掘工程开工前,生产科、工程科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调研,提出作业规程编制指导意见。施工队组按照规程管理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审批后,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 2、开工前,由生产科组织相关部门对开工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针对现场情况填写开工验收单。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开工前必须整改完成,否则不准开工。
3、整改合格后,由施工队组持开工验收单,到安监处签开工许可证。 二、非正规作业开工 1、非正规作业要严格执行《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制度》。 2、非正规作业工程开工前,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指导意见,施工队组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向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作业,未学习措施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3、施工队组作业前,必须办理开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审批程序为:主管业务科室→调度室→安监处→矿值班领导→分管矿领导
4、每班作业前,施工队组跟班队干必须到安全调度签订单项工程安全责
任书,责任书要写明施工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时间、班次、现场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及作业人员姓名等相关内容。
正规作业开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 作业地点 规程、措施审批、贯彻情况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开工验收 情况 分管领导 审批: 安监处 调度室 非正规作业开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 作业地点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规程、措施审批、贯彻情况 分管领导 审批: 业务主管 矿值班领导 调度室 科室 安监处 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本质安全型矿井评价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为了细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非正规作业正规化管理,特制定《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是专为非正规作业使用的现场安全责任书。 第三条:非正规作业的界定: 单项工程是指不经常施工的工程、临时性工程、节日检修项目或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等工程。 1、重点工程:启封密闭,排放瓦斯,主扇切换,检修或更换大型设备,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局部供电系统调整和综采工作面撤架或补假,处理死架等。
2、临时性工程:开氧、开焊,构筑通风设施,接吊水管风管,局部巷道修复加固等。
3、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需要及时抢修的工程:如机电检修和更换皮带、
电机、减速器、钢丝绳,事故处理等。
4、节日检修项目:如全矿性停产检修项目等。
第四条:采掘工作面的日常检修和常规生产准备工作不属非正规作业的范围。
第二章非正规作业的管理
第五条:非正规作业工程施工前,生产业务科室要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六条:非正规作业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员负责向全体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安全调度负责向安全员进行学习贯彻。未参加学习考试的人员不得参加施工作业和安全监护。 第七条:非正规作业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发放要建薄登记,学习、贯彻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 第:非正规作业的开工执行《开工许可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非正规作业工程的《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必须写明施工单位、项目名称、施工地点、施工时间和班次、安全要点、注意事项、派工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姓名。 第十条:《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在井口安全调度填写,并由现场负责人签字生效,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调度留存,另一份由跟班队干带到作业现场。
第三章非正规作业(单项工程)的现场管理
1、单项工程开工许可证审批后必须及时送生产调度、安全调度、通风调度和有关业务部门。
2、接到单项工程开工许可证后,调度室应根据单项工程性质及时安排有关业务科室跟班;安全调度安排安全员现场监督;通风调度安排瓦斯员检查瓦
斯。作业队组必须提前一天通知安全调度、通风调度派安全员和瓦斯员。
3、作业队组必须提前把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一位作业人员,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必须带到现场,跟班队干负责落实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现场安全员、瓦斯员监督执行。
4、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无法带到作业现场时,由值班队干通过电话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贯彻,并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安全调度对现场安全员进行贯彻,通风调度对现场瓦斯员进行贯彻,由现场安全员、瓦斯员监督执行。
5、单项工程要求的跟班队干、安全监护人、现场负责人,以及需要跟班的有关科室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开始作业。 6、现场跟班队干、安全监护人、科室跟班人员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作业过程的控制,并对现场安全工作负责。 7、生产过程中的应急事件,属于熟练性的作业且作业人员都熟知掌握该单项工程的作业流程和安全要点,执行“四位一体”开工制。由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签字方可开工。 8、由于跟班不到位,造成不能按时开工或停工时,要根据相关制度严格考核。 9、各业务部门、当日矿值班领导要把单项工程作为重点检查项目,认真落实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
单项工程安全责任书
编号:
单项工程名称 作业地点 施工单位 作业时间 现场负责人 施工作业内容 安全监护人 作业人员: 重点安全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责任书签定人 单岗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强化井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管理,随时掌握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动态情况,确保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如下规定: 1、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范围:
(1)皮带司机、井下司机、瓦检员、巡检安全员 (2)排水工、井下看风机、工具人员 (3)零散清煤工
(4)其他单岗(流动)作业人员
2、所有井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所在的单位,应根据各自的人员情况、
作业环境、劳动组织等情况,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单岗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3、各单位要建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汇报台帐.明确单岗(流动)作业人员汇报时间、次数,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4、安全调度要建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登记台帐。各单位单岗(流动)作业人员下井时要在安全调度登记,填写姓名、单位、入井时间、升井后要登记升井时问,并本人签字。
5、安全调度每班要对单岗(流动)作业人员人井和升井情况进行核实,发现没有按时升井或升井没有签字的要及时向安全调度主任汇报,并向责任人所在的单位进行询问,直至落实清楚,发生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6、单岗(流动)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汇报,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对不汇报的人员,值班人员要做出处理,否则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7、各单位值班人员要将本单位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跟踪管理作为重点,要经常电话询问,必须清楚地掌握井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的情况。 8、下井前,各单位要认真对单岗(流动)作业人员进行不放心因素排查,发现异常要禁止其下井。 9、井下单岗(流动)作业人员如感觉自己身体不适,要及时向安全调度和本单位值班人员进行汇报,安全调度和单位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10、单岗(流动)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如有特殊情况一人不能完成时要及时向单位值班汇报,协调人员。禁止强行作业,以免造成伤害。
11、针对单岗(流动)作业人员多的单位(如机运队、供电队等)要实行班长负责制。当班班长要定时询问人员的作业情况,并由班长定时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一、应急计划(灾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知识的培训教育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方位防止事故的发生,认真落实事故应急计划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在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遇险人员,消除或降低事故的影响。
2、应急计划应包括:矿井概况、矿井灾害的预防措施、矿井灾害的处理措施(领导机构、发生事故时召集的单位与人员、指挥组织人员分工和联系方式、发生事故时的注意事项以及相应的图纸和资料),并明确救灾器材库应具备的救灾器材名称和数量。 3、应急计划必须有矿总工程师审核批准,并有矿长发布实施。 4、应急计划的培训由各单位组织自培,培训结束后通风科要组织统一的考试,验证各单位的培训效果。 二、应急准备 1、矿成立应急救援组,负责事故的决策与指挥,矿长任总指挥,总工、副矿长、、副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调度室、总工办、医院等事故相关职能科室组成;重大事故由上级领导和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成事故应急准备准备与响应领导组。一切行动听从领导组的指挥,在上级领导未到来或上级领导组未成立前,由矿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负责指挥。 2、调度室负责与矿领导、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医院及救护大队、公司调度室的联系工作。 3、各相关职能科室要根据应急计划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救灾的物质与设备要按照计划的要求配备,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应急救灾物质与设备齐全、完好。
三、应急响应与救援
1、事故发生后,发现单位或个人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通知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医院及救护大队、公司调度室,同时矿调度室在应急准备与领导组的指挥下,负责指挥现场人员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现场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应急措施,矿调度室做好记录,事故救护单位和救护人员严格按应急计划执行。
3、灾区的队长、班长听从指挥命令,积极采取措施,有秩序地组织现场受灾人员的撤退。
4、矿调度室负责组织人员将伤员转送医院或通知医院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
5、辅助救护单位负责配合公司救护大队做好现场保护、向导、遇难人员的救治、安全措施和事故处理工作。 6、救护人员的行动服从应急准备与响应领导组的统一指挥调动。遇到遇难人员应本着“先活后死,先重伤后轻伤先易后难”的救护原则进行。 7、矿每年应针对应急计划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演习中发生的问题应告知有关单位。对在演习中不能按照应急计划的要求执行的。要责令责任单位及时制定措施纠正,演习主管部门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四、应急计划的评审 1、矿每年要结合矿实际情况对应急计划组织一次评审,确保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2、在事故发生或应急计划演习后及时进行评审,对应急计划中的不符合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使其不断完善。 停复产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停复产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停产、复产期间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此制度适用于屯留矿的所有施工单位和各种节假日的停复产。
一、停产前的安全管理
1、停产前由矿办或调度室书面下发停产通知。
2、停产前由安全、生产部门组织对井下各作业点进行全面安全质量检查,所查问题和隐患必须在停产前全部落实整改,不得将隐患遗留到停产以后。
3、井下各生产队组要按照矿停复产的安排,编制和审批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措施组织安排队组停复产事宜,确保井下作业现场的安全。
4、各单位要认真安排停复产期间的值班工作。值班人员安排应能保证通风、排水、供电、提升等重点工作的正常运行。值班安排要及时报矿调度室和安监处。
二、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 1、停产期间各单位、队组值班人员和井下工作面看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调度、安全部门进行汇报,并及时对问题进行排查。
2、安监处、人力资源科必须认真检查各单位值班人员上岗情况,违反制度擅自脱岗的,严肃按规定予以处理。 3、停产期间各生产业务科室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下井,深入现场及时掌握井下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复产的安全管理 1、复产前,各业务部门、各生产队组要对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质量验收检查,检查合格达到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 2、各生产队组在停复产前一个班要认真组织召开“收心会”,要认真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认真仔细地安排头班生产工作,对“不放心人员”要认真排查,确保复产安全顺利。 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1、严格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广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强化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维护管理,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使用率,减少机电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2、设备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小修)一般检修(中修、定修)和大修。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中、小修)由矿机电科和使用、维护单位会同制定有关维修维护制度,使用单位负责实施。设备大修由局设备主管部门管理,由局机修厂和专业网点承担,确需外委修理时,由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外委修理申请书。专业检修网点必须持有煤炭部或省局颁发的“检修许可证”,或局颁发的“检修认可证”。 3、大型有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计划轮换开停,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对无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十二天的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 4、矿井主排水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雨季前必须全部检修清理完毕。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上下山运输,井口、井筒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安排在节假日停产检修,但每天保证2-4小时日常检查维修时间,输配电系统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5、按日检作业制正常检修,综采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六小时,综掘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四小时,交保证15-30分钟互检时间。 6、对设备故障率高的部件,由使用单位或设备管理员提出改造方案和建议报机电付总和机电科批准,组织论证实施。 7、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内,机电科根据使用年限和运行状况,按照有关《设备管理条例》和规程要求。认真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各检修项目必须专人负责,检修时间、内容、人员必须明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健全完善。对设备检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工具要提前落实。
8、各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十五日前按设备使用状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报检
修计划,经机电科综合平衡后,在矿《生产作业计划》中,对检修单位下达检修任务,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下达调整计划。
9、严格执行使用(回收)单位和设备维修单位的交接和验收制度,送检设备或部件要在设备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维修单位,延误时间对送检部门实行经济处罚。设备送修后,送、修双方及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状况要认真填写《检修设备收到证》并及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单方不按规定参加签订的,要承担不同的经济责任。 10、设备送检后,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检修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或调整计划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认真检修和组织验收(试验)检修好的设备要认填写《设备检修合格证》和《设备修理转库单》防爆设备应同时办理《防爆合格证》并于每月25日前交机电科。
11、各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特殊情况,需到检修单位或设备库拆取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凭领料单到有关地方拆卸。
12、设备大修理由各设备使用单位每年7月份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和“设备大修理预算书”报机电科,机电科汇总报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局自由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计划部门安排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
13、列入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的项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按照修理方案,修理内容,修理费用,签订修理合同;承修单位,按开竣工时间,主要技术质量标准负责修理。大修完毕,及时编报“设备大修理决算书”和“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批决算,检修质量不合格不得验收和决算。
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该机构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成员具体由调度室、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工程科、生产科、自动化科、地测科、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该机构全面负责全矿井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害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 4、对重大危险源因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必须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及避灾方法,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 6、矿井必须设立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领导组,研究防治瓦斯、煤尘、水害的技术措施,对重大危险因素必须明确职能部门进行管理。
劳动组织及外用工资质审查管理制度
一、劳动组织纪律管理制度
1、员工上班前,严禁饮酒。如班前或入井前发现饮酒者,立即停止上班和入井,并严肃处理。
2、员工上岗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换岗、窜岗和缺岗,不得干与岗位职责无关工作。
3、新员工入矿,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并颁发《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岗位工种,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特殊工种、大型设备的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必须达到初中及以上文化水平。
5、特殊工种、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严格按照《潞安矿务局统一劳动定员标准》或其他要求合理配置人员。
6、建立出勤登记台帐,保证员工正常出勤。 7、员工必须遵守现场交制度。者应将现场安全状况详细向者交待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8、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如发现上述行为,员工有权制止,并报有关单位严肃处理。 9、发挥工资分配的积极作用,鼓励员工努力学技术、学业务,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员工队伍整体素质。 10、用人单位必须同具有相应资质的外来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必须把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写入合同或协议中。 11、用人单位未经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招用外用工,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二、外用工劳动组织管理制度 1、外用工的招收必须因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制定用工计划,写出用工申请,分管领导审核签字,人力资源科备案。 2、外用工的招收管理由人力资源科统一负责,单位私自招收外用工的,立即清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3、严格按照用工条件招收外用工,身体健康,年龄要符合工作要求,严禁招用童工。
4、外用工进矿后,经体检合格,由人力资源科办理签定合同等手续,统一管理。
5、外用工进矿后,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培训或教育,否则不准上岗作业。
6、使用外用工必须在规定范围,不得随意变更,更不得私招乱用,做到使用外用工管理有章可依。
7、因生产、工作临时急需使用外用工的单位,到人力资源科办理派工手续后,方可派工,否则不予结算。
8、人力资源科根据工作量现场考核,下发工程量和用工通知单,凡未按规定擅自使用外用工的,人力资源科不予审批用工的结算费用。 9、外用工费用结算需出具派工通知单,经人力资源科核对用工工数后,由人力资源科科长、分管矿长签字方可结算。 三、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制度 1、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矿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 2、审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屯留煤矿合同管理办法》进行资质审查,具体内容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级证书、专项工程施工许可证、资质证书及特殊工种上岗证、银行资信、组织体系、安全体系、质量体系、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等。 3、审查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原件并留存加盖其单位行政公章的复印件。
4、根据工程项目的标准、特点实行资质等级准入制。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不断提高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做到科学地组织生产,实现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确保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各矿、科、队及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矿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抓此项工作,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使工作面作
业规程管理办法走上正规化和制度化。
第三条 采煤、掘进、开拓、安装、回撤工作面在投产作业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机电设备、特殊工种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单项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及特殊作业环节施工作业时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 每个采掘(开)工作面及其它安装、回撤工作面,都必须在投产(或开工)前,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审批作业规程。
第五条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编制,必须依据审批的“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和“地质报告书”,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煤炭工业技术》,结合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临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各工种定额、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及行业上级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条 作业规程按照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规程复查、修订补充等十一个环节进行操作。
操作规程必须按照识别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贯彻、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定期培训等九个环节进行实施。 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作业规程编制同等要求管理,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照现场调研、主要危险源、编制、审批、学习贯彻、现场实施等六个环节进行实施。 第七条 规程和安全措施一律实行会审制,预防重大事故,安全技术措施应该在会审前发至审批人员手中等先审阅,各单位都要建立职责明确的规程、安全措施审批责任制。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的负责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的队长、技术员等参加。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总工程师签字批准。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矿业务分管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会同专业科室的技术负责人及施工队伍的技术员一起会审,会审意见补充修改后,参审人员签字,报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字批准。预防重大事故或预防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如“一通三防”、“矿井防治水”“主提升运输”等,总工程师必须
亲自组织审批。
第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具体,措辞严密,条理分明,语言精练,齐全详实。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可复印,但必须字迹工整,图文清晰。
第九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由主管业务科室建档保存,打印件经审批人员审核无误后,下发矿有关科队,还应报送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及分管专业副总工程师。 第十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批准后,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负责本队全体干部及所在队的全体作业人员的学习贯彻,矿安监处负责向安监人员进行学习贯彻,每人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六小时,学习时要建立签名登记簿,记录学习的内容、时间、人员和地点,凡因轮休请假等原因没有参加工作学习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补课考试合格后再下井作业,新参加和中途参加工作的人员都要按规定进行学习,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进行作业规程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一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发放都要建簿登记,学习、贯彻、考试都要做好详细记录,考试成绩必须造册登记。 第十二条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贯彻后,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各矿职能科室负责监督实施。作业时违反规程作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十三条 作业规程编制范围: 1、回采工作面;
2、掘进(开拓)工作面; 3、安装工作面; 4、回撤工作面;
5、旧采法回收三角煤,回收煤柱或其它非正规采煤工作面; 6、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在已熄灭的火区内及邻近的区域内开采作业;
7、其它采煤方法或较大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所有正规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回收三角煤及煤柱等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可按“正规作业”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矿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矿井年度衔接安排或生产作业计划,提前一个月向施工队下达“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并附作业规程编制现场调研报告,同时地质部门应于工作面投产(或开工)前的一个月负责提供该作业面的“地质报告书”并交生产业务科室和施工队。地质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有:1:1000的平面图、剖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顶底板岩性柱状描述,煤层要素说明,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情况,以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关系等。由业务部门提供本采区或相邻区域矿压观测及矿区地质资料。施工队技术员应根据以上所提供的施工编制依据尽快编写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编制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情况,工作面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工作面巷道布置,矿压观测内容和测试手段,施工工艺,设备配置及布置方式,生产系统情况,工作面生产经济技术指标和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十七条 施工队编制规程前,首先应对生产业务科室下达的编制通知书中提出的新工作面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具体指标要求,会同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区(队)长、技术人员和施工队组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作为编制“作业规程”的主要依据。
第十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以后,由区(队)长初审盖章后交生产业务科室,然后由生产业务科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或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召集有关单位(生产、地质、计划、运输、安全、供应、劳资、机电、通风)参加会审,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经队技术员修改补充后,有关部门方可在文本上签字定稿,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必须打印,做到装订整齐,图文清晰。禁止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第十九条 所有采、掘(开)工作面在回采和掘进作业过程中,遇地质情况变化,如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以及遇采空区和老塘水等特殊地段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补充修订作业规程,经有关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准继续施工。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必须于投产(或开工)前半个月编写完毕,并送交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审批,总工程师应于投产(或开工)前十天将批准的“作业规程”下发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与工作面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时,业务科室应及时会同施工队进行现场调研,由施工队提出修改补充措施,并履行与作业规程相同的审批手续。批准后的修改补充措施应向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后再执行。修改补充措施应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严禁边报批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洒水灭尘(包括老塘洒水)应作为一道工序纳入作业规程,综采放顶煤的放煤口灭尘方法,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综采放顶煤,其放煤步距、放煤顺序、放煤方式、端头管理办法、计量手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提出。 第二十四条 开拓、掘进使用锚杆支护技术的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检测手段和检测技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采掘(开)工作面应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新技术,推广行之有效的先进管理经验,采用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努力提高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 三下采煤及其它新的采煤方法的试验;开拓掘进新上的机械化施工方案及采用新的支护材料与工艺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审批的方案设计编制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签字批准实施,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作业规程从编制、审批到贯彻,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复查,并有复查意见。
第二十 采掘开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第三章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1、处理采掘工作面的冒顶事故;
2、处理井下煤仓膨仓、溜煤眼堵塞及巷道贯通施工作业;
3、巷道维修和加固,以及支护材料的回收工作; 4、采掘工作面处理瓦斯积聚及瓦斯排放;
5、采掘工作面卧底、刷帮、挑顶作业及工作面临时增加放 炮作业时;
6、采掘工作面处理倒架、压架以及更换拆修支架顶梁、立柱等大件作业时;
7、采掘(开)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遇地质条件变化,如断层、褶曲、陷落柱等,或遇采空区、空巷、穿越应力集中区、冲刷带以及特殊情况下上分层留顶煤、下分层留底煤作业时; 8、矿井反风演习、抢险救灾演习; 9、掘进工作面长时间停风和井下变电所停电恢复生产时; 10、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时; 11、必须带电搬迁机电设备,井下更换整体大型设备作业; 12、在井下大型、重型设备解体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处理运输过程中大型、重型设备落道作业时; 13、启封火区、瓦斯积聚区、老塘积水和被淹井巷排水处理等作业; 14、“一通三防”工程的施工,井下瓦斯抽放系统的作业; 15、矿井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及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 16、在井上下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科学实验工作时; 17、地面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作业,如重物的起吊、运输、安装,储装运系统的工程及设施施工; 18、其它根据矿井生产情况,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要制定的。 第三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分为重大项目的和一般性的,采用分类管理。重大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是指:特定场所作业的,而且频繁发生、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项措施,以及技术要求高、危险程度高、施工难度大的针对性措施。如矿井局部无计划停风、停电,运输大型设备,更换易损坏设备,瓦斯抽放作业等。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是指除重大项目以外的其它所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主管业务部门编制预防重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前,应首先
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施工队充分交换意见,确定技术要求,编制完成后报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的安全技术措施要填写“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卡”。“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卡”要注明其适用范围、现场作业要点、主要技术要求、安全措施重点及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一般性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前,必须由相关业务科室、施工队长、技术员、有经验的工人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施工方案,技术员依据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概述,施工方法,安全作业措施,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火区的恢复生产、旧采区复采、矿井停产和复产,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办、安监部门会同业务处室会审后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临时施工、修巷、突发性故障处理、支护变更、工艺变更、新技术应用等项目,必须由矿各专业业务科室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应用措施。
第三十六条 已了解和探明的特殊地质构造地段,如断层、岩溶、陷落柱、采空区、老塘积水等情况,在采掘过程中,生产科必须及时掌握进度,提前安排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没有探明要进行先探,严禁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作业。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对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中发现有不适合现场具体情况的地方,可由执行人员研究后提出临时整改意见,报矿总工程师(分管付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
第三十 操作规程编制范围: 1、井上下所有生产在用机电设备; 2、井下下特殊工种(机电设备司机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全矿通用设备操作规程由矿机电部门统一负责编制,其它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由矿运转队负责编制,操作规程应根据机电设备配置计划及工作计划提前一个月编制完成。
第四十条 机电设备操作规程编制的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技术性能说明书及设备使用维护说明书等。
第四十一条 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由矿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编制,应根据现场作业工种的技术要求高低、操作难易程度、工序复杂与否、职工整体素质和操作熟练程度等确定特殊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第四十二条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明确要求,操作程序及要领,说明作业要点,制定安全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对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在执行中发现有不够适合具体情况而需要补充修改时,施工队提出意见,主管业务科室修订后报矿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大型机电设备操作规程除打印发放贯彻外,还应在机房硐室悬挂张贴。 第四十五条 操作规程应每隔三至六个月定期向操作人员贯彻学习,应建立培训制度,保证职工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要各负其责。施工队队长和技术员要对编制质量、贯彻学习负责;业务科室要对编制、审批、贯彻学习、复查制度执行情况负管理责任;各业务参审人员要对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齐全、技术先进、现场操作合理、审批程序规范等方面负责;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对组织编制、审批、以及复查负领导责任;业务分管矿长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现场执行负领导责任;基建矿井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执行,由安监局和基建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总工办组织生产、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对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一次年度检查评比与奖励。公司各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现场贯彻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各矿应每季对全矿的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现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填写“三定”表并及时通报整改。
第四十 凡是矿井没有提供地质报告书就编制规程、措施的,施工前
对职工不能贯彻规程、措施就施工的,审批手续不齐全完善就施工的要实行处罚,追究各级管理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在单位及部门在执行本管理办法时行使监督权。
第五十条 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措施和编制、审批好的正规采掘作业规程各矿要有专门的机构存档管理,并上报集团公司总工办、生产处、安监局各一份。 附件一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 1、工作面概况 1.1、工作面井上下位置,地面地形、地貌、地面及底板标高、埋藏深度,井上、下及煤层对应关系,层间距、水平和采区位置等。 1.2、工作面四临的情况,采掘情况及影响范围。 1.3、工作面参数及储量 如:工作面几何尺寸、工作面储量、可采储量、工作面设计回采率等。 2、地质情况 2.1煤层赋存特征 煤层产状要素说明,煤层结构、煤层厚度、硬度、煤种、煤质、容重、夹矸、层理、节理、硫化铁等。 2.2地质构造煤层地质构造:断层、褶曲、陷落柱、冲刷带、走向、倾角及倾向; 2.3、围岩及其特征:伪顶、直接顶、老顶及底板的岩层性质、结构、层理、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附工作面柱状图);
2.4、瓦斯、火、煤层情况:煤层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其突出危险性的倾向性,煤尘爆炸性,冲击低压危险性;
2.5、水文情况:带压区域开采的危险性及其预防措施,含水层情况,涌水量等;
2.6、注明工作面的工业储量,可采储量,可采期和采区,工作面回采率。 3、工作面巷道布置
工作面几何尺寸:主要包括工作面的长度,切眼位置,走向长度,推进方向,停采线位置,顺槽及上下山煤柱宽度,瓦斯排放巷、上下山巷道布置方式,联络巷及相互位置,巷道断面,支护形式,棚距、棚腿倾角,刹杆数量,撑木拉杆位置。锚杆种类、长度、布置方式,金属网假顶的布置方式(分层开采)等情况。附工作面巷道布置图。
4、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
4.1、采煤方法的选择,采煤方法名称,落煤方式,采高、推进度、循环进度、循环产量等。 机采:进刀方式,割煤顺序、移溜方式、移架方式、放煤方式、附采煤机进刀图。 炮采:炮眼布置、眼距、深度、角度(三视图)、装药量、放炮顺序、炸药、雷管种类,分段放炮长度及水泡泥要求。附炮眼布置图和爆破说明书及挂梁、装煤、推溜、支柱、回柱、清煤等方式。 5、顶板管理及说明 5.1、工作面支护顶板管理 作业规程中,要依据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顶板控制数学系统进行科学的计算,对支护方式,支护材料及支护强度进行科学计算,对支护形式、支护材料及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 5.2、工作面支护顶板管理说明,说明采用支架、特殊支架,临时支架的结构、规格、支护间距、放顶煤步距、最大最小控顶距、排距、柱距、支架顶梁的规格型号数量、备用量、顶梁的排列方法。 备用梁柱的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附顶板管理支护形式图,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和再生顶板的工艺图,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特殊措施,工作矿压观测及老空的处理等。
5.3、工作面端头(端尾)、超前支护及安全出口管理
工作面端头(端尾)、两巷超前维护的支护,明确支护距离,支护形式,安全出口的宽度、高度,巷道支护的回收方式与工作面推进度的关系,以及废旧物与闲置设备的存放与管理。两巷维护及锚杆护邦、护顶的锚杆规格、锚杆间排距以及特殊措施。两端头老塘控顶距离及放顶方法。
5.4、放顶工作
而不冒时采取的特殊作业方法及措施,末次放顶的程序和特殊支护措施等作业规程中必须说明。规程中必须明确强制放顶以矿领导为主的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6、工作面收尾管理 6.1、停采线的确定 6.2、收尾安全技术措施
7、通风系统:附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图(瓦斯检测图)风量和风速计算、通风设施、通风检测仪表的布置以风量管理办法。 瓦斯管理:包括工作面瓦斯监测,各类探头的布置,瓦斯检查制度及工作面防爆措施,工作面遇高瓦斯带采取的措施以及瓦斯排放巷的管理等。回风隅角的瓦斯管理等。 综合防尘:煤层注水、支架、机组、转载点喷雾设置,风流净化、巷道支架冲洗,隔爆设施附防尘系统图。 防灭火:防灭火设施配置 8、辅助运输系统:辅助运输的设备型号及其系统图,各类运输设施的设置、固定、检查方法,轨道线路的质量和警示系统,小绞车接力运输的倒钩位置、方法及轨端阻车器的推移周期步距,操作程序必须明确写出。其它运输方式的注意事项等。 9、供电系统、供电设施、设备负荷及供电系统图。 10、其他系统,包括排水、灌浆、充填、压风等系统图。 11、通讯照明设施及布置图 12、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13、安全措施
针对工作面具体情况,根据煤矿安全规定,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如: 13.1、过空巷、断层、无炭柱、老空等特殊地质构造及初末次的针对性安全措施。
13.2、预防五大灾害的安全措施 13.3、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13.4、其他安全措施 14、工作面避灾路线图 附件二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
所用掘进工作面作业过程必须按采区设计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在; 1、巷道名称、巷道用途、巷道位置、上下左右关系、附巷道布置图,图中注明联络巷位置及煤柱尺寸。
2、巷道所处煤层及围岩特征,煤层厚度、倾角顶底板岩石性质及综合柱状图,掘进范围内预计水文地质情况及有害气体、煤尘爆炸指数等情况,地质构造、瓦斯、老空、火灾等情况。带压开采必须有超前探测资料。 3、巷道形状和断面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于尺寸、掘进巷道断面应予留可缩尺寸)并附断面图,巷道支护形式,永久支护与临时支护的支护形式及其材料、规格、棚距、中腰线、工作面假顶铺设工艺及假顶规格。临时支架与永久支架和工作面间最小、最大距离的平面图、剖面图及巷道中、腰线。锚杆支护应详细说明锚杆布置图。 4、掘进方式 4.1、掘进方式:掘进机械化及其工艺化流程与设备图,说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能力、功率、使用电压、生产厂家,且说明掘进及进刀方式、进刀顺序,并附进刀顺序图。 4.2、炮掘方式:说明钻眼设备与配备、炮眼布置位置、方向、深度、眼距、角度、装药量、连接方法、爆破顺序,并附炮眼布置的正、俯、侧“三视图”。 4.3、施工工艺及顺序,简述各工序之间的关系。
4.4、装运煤方式:掘进工作面的工作方式、胶带运输方式、煤运系统、矿车运输方式、车场布置(长度、宽度)调车方法及装煤(矸)设备、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对轨道型号及布置应加以说明。
4.5、工作面通风系统
工作面局扇型号、局扇位置、风筒出口到工作面距离、风筒悬挂方法、最低风量要求、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计算,附通风系统图。
瓦斯监测仪表布置方式,所用仪表名称、型号、以及瓦斯监测制度,隔爆设施布置,便携瓦斯检测仪的配备。
工作面综合防尘系统布置,包括管路敷设、防尘设施及管理办法,掘进机内外喷雾、放炮自动喷雾、水电钻设备、巷道风流净化、除尘风机运用、个体防护及巷道冲洗制度。 工作面防灭火措施。
6、压风系统
工作面压风系统的布置,以及压风设备的配置,包括风钻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
7、供排水系统 供排水设备及管路布置系统图简要说明 8、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及供电系统图 9、通讯照明系统 通讯照明设施及布置图 10、劳动组织和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2、安全措施 12.1、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等特殊巷道的施工安全措施。 12.2、探老峒、老空、过断层、破碎带,巷道贯通等特殊地质地段的安全措施。 12.3、预防五大灾害安全措施 12.4、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12.5、其他安全措施 13、工作面避灾路线
安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信息交流制度,可以保证全矿安全信息交流的及时,畅通和透明,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查煤矿安全生产各种隐患,为全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保障。
1、通风科、自动化科每日出瓦斯日报表,并在每日调度室交流通报。 2、安监处每日出隐患信息日报表,并在调度室上交流通报。
3、逢三安全大检查,各科室及时将隐患、“三定表”汇总到安监处,安监处负责汇总,并通报全矿。
4、逢三安全质量大检查,各业务科室及时将检查问题“三定表”汇总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汇总,并通报全矿。
5、对公司季度大检查、动态检查、安全小分队检查,救护大队检查及上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查到的隐患,安监处负责落实排查,整改,在全矿安全会议上通报,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有关部门。 6、地测科负责对“防治水”、各地点开口、贯通等信息及时传递通知矿领导、相关业务科室及相关生产队组。 7、各科室之间建立信息交流卡,对重大隐患进行协商找出最佳解决方案,并及时上报矿领导和公司相关部门。 8、自动化科负责将安全生产监控系统中异常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传递到相关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 9、调度室负责将井下突发情况及时电话通知相关领导,并及时安排人员处理。 安全小分队活动制度 1、各生产科室向安监处提供参加安全小分队的成员名单,经审核后确定安全小分队的分组情况,各小组设立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2、各小组每旬由组长负责组织在四点班后半班或零点班进行查岗活动,重点检查各单位特殊工种的在岗情况、队干跟班情况、现场的重大隐患及“三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小组每次检查结果由组长负责认真填写安全小分队记录台帐,如实登记本小组查出的隐患和“三违”情况。
4、小分队成员每次活动填报隐患不得少于2条,否则,不计活动次数;
每次活动查“三违”不少于1人次。
5、对每次检查发现的隐患和“三违”由安监处统一落实处理,并及时通报。
6、小分队每月活动后由安监处通过考勤系统核实参加小分队活动人员名单,作为考核依据。
7、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上对上月安全小分队活动情况进行通报,凡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组织活动的小组,每少活动一次罚该小组组长100元。 8、小分队成员季度内参加活动次数少于规定次数的2/3,取消小分队成员资格。 “不放心人员”上岗排查制度 1、生产一、二线队组必须按规定召开班前会。在班前会上必须认真对上岗人员进行排查,杜绝“不放心人员”上岗作业。 2、“不放心人员”指酗洒人员、情绪异常人员、思想不稳定人员、生病人员和疲劳过度人员。 3、对于岗前“不放心人员”必须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禁止其上岗作业,并做好“不放心人员”的思想工作,杜绝现场安全隐患。 4、由于排查不细导致“不放心人员”上岗作业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班前会主持队干、跟班队干和班组长的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以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每个职工如存在以上不放心因素,应主动在班前会上提出。对缺少自保意识,隐瞒不报,造成事故隐患的人员,依《奖惩细则》给予相应处罚。
各级领导包保联保制度
为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切实落实互联保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1、各级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分管业务、科、队、班组、个人负起安全管理职责。
2、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科、队和专业负包保和联保责任。
4、各科室、部门必须与生产队组建立包保联保关系,经常深入队组和一线,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帮助队组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各业务科室领导必须对井下生产现场和队组重点包保、联保。经常深入现场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6、各队队长、是全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监督第一责任人,与全队实行包保和联保。 7、各级领导与包保联保队组实行同奖同罚。奖惩按《奖惩细则》规定执行。
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安全管理重在现场,为保证现场的施工安全,确保检查到位,特制定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1、井下每一项作业工程都严格执行现场“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2、“四位一体”人员必须同在工作现场,方可开工。 3、安监部门必须针对不同的作业场所,制定相关检查内容,并制作相应的“四位一体”开工牌。 4、施工队组制作并在现场悬挂“四位一体”开工牌。 5、安全员下井前必须到安全调度领取相应的“四位一体”开工检查验收单。
6、“四位一体”人员到位后,按照“四位一体”开工单上有关内容,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7、如没有问题,“四位一体”相关人员必须在“四位一体”开工单和“四位一体”开工牌上签字,同意开工后,方可开工。
8、如有问题不符合开工条件,则必须将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签字开工生产。
9、签字后的“四位一体”开工单,由安全员保管,下班后交到安全调度。
安全责任评估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持续有效性,杜绝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制定此制度。
1、煤矿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2、《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各单位、部门根据机构、人员变化及时对责任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3、矿级领导责任制必须经矿长、审核,科队以上领导干部的责任制必须经分管副矿长审核,各工种岗位、技术人员责任制必须经科队领导审核。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4、在安全生产中出现责任落实不明的,要对相关行政正职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作业行为,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岗位作业标准,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特制定安全操作制度 1、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2、违章作业人员必须到安全调度对个人违章事实进一步落实,认识态度好,并能说出违章的危害性,给予说服教育或从轻处罚;对重大违章人员除给予按规定处罚外,必须参加矿举办的“三违”强训班,接受为期七天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3、所有作业队组必须建立《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培训计划,定期对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培训档案;所有岗位作业人员必须遵标作业,对“违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下岗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班组管理部门建立“违标”人员培训档案。
4、岗位作业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辨识岗位危险因素,实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安全举报制度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国家煤矿安监总局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1、矿各单位、各队组和个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有关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向矿安委会,矿安监处和集团公司安监局举报。
2、举报的内容经查属实的,安委会要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排除隐患和违法行为。 3、因举报及时,避免了事故发生的,经矿安委会研究后,对举报人给的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4、举报人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5、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歪曲事实、诬告和陷害他人。
6、受理举报部门应认真对待举报,建立举报登记台帐,及时落实举报内容和回复举报人。工作人员因玩忽失职处理举报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分析评估制度
为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可操作性,保证制度的有效贯彻和执行,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更新和补充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各业务科室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要根据制度实际运行情况,及时记录制度存在的漏洞和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为制度的更新收集第一手资料。
2、各业务科室每年要对本专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评估,对不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对不适用的制度进行废除,对有漏洞的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3、矿各专业分管矿长对本专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废除、修订和新制度的下发,必须经分管矿长审阅同意后方可下发执行。
4、在上级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制度漏洞要及时进行补充和完善,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要对科队行政正职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处罚。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管理 (1)通风科及时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优化,并及时对局部通风进行管理,对井下风量、风速进行调节,具体执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2)通风科对测风、测尘仪器、仪表和瓦斯检测仪器要经常进行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并建立台帐按规定进行检验或校准。具体执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3)通风科测风员对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的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测风操作、计算、记录按《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通风安全分册》和《生产矿井岗位作业标准化标准》执行,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及安监处,按月报公司通风处,测风记录保存一年。若发现风量异常,应由通风科通知通风队对风量进行调节。
2、粉尘管理 1)井下粉尘控制
(1)通风队要定期对井下各主要巷道进行冲尘、扫尘,通风科负责督促检查。 (2)运输巷转载点、煤仓口及给煤机处安装洒水降尘设施,各转载点司机负责洒水。
(3)炮掘工作面距工作面20m处由准备队安装洒水降尘设施,放炮后进行洒水降尘。打眼采用湿式打眼,严禁干打眼。 (4)综采、综掘机必须安设内外喷雾降尘装置,工作时自动进行喷雾降尘,并经常对降尘装置检修、维护,确保灵敏可靠。通风科负责定期对各单位工作地点降尘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粉尘测定由通风科测尘员负责,具体按《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矿井综合防尘标准》执行。通风科每半月向矿长、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各提供一份测尘报表,每月向公司通风处上报一份测尘报表,测尘记录保存一年。 (6)如粉尘超过规定要求,由通风科通知生产队组。查明原因,予以处理,并跟踪落实。 2)井上煤尘控制 (1)井上皮带运输转载点的洒水降尘由有关责任部门负责安装、检修、维护,转载点司机具体负责洒水工作。通风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2)煤场降尘由煤质科负责定期洒水,保证煤场地面潮湿,并填写洒水记录。总工办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3、瓦斯管理
(1)瓦斯检查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地点、次数按公司《“—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瓦斯检查管理规定”执行,检查时间顺序按《瓦斯检查巡回图表》的规定执行。瓦斯检查结果以《瓦斯日报表》形式在次日早晨调度会之前送给矿长、总工、安全矿长、安监处、安全副总、通风副总、调度室、通风科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审阅,瓦斯检查结果保存一年。
(2)各采掘面及其它巷道瓦斯管理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瓦斯管理规定执行。
(3)瓦斯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校、维护、使用、管理由自动化科、通风科、通风队和各使用单位分别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和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中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执行。 4、可燃物控制
(1)井下巷道和硐室内不准存放可燃油类。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要分类存放,严禁乱扔、乱放。 (2)井下火药、雷管的运送、贮存、回收,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3)严禁非阻燃皮带、非阻燃风筒、非阻燃电缆入井。 5、热源控制 (1)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绞车房及井口房20m范围内严禁烟火。 (2)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 (3)井下放炮要杜绝明火,炮眼深度、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井口20m范围及井下属《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开氧开焊的地点开氧开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批准后的措施进行作业。 (5)井下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防爆型,并定期检查其防爆性能。严禁非防爆电气设备及照明用具入井。 6、防灭火设施、器材配置 (1)井下各供水管路系统,皮带巷每隔50m、材料巷每隔lOOm要设置支管和阀门,兼作消防管路。
(2)各机电硐室按规定安设防火铁门。
(3)井下火药库、充电硐室、绞车房、所有皮带机头以及移变处必须配备至少2台灭火器,并有消防水管。保卫科负责监督检查以上地点灭火器完好情况,并做好记录。
(4)各皮带清煤器由有关责任部门按规定安装,及时清净底煤,防止皮带磨擦起火。
(5)各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二、顶板控制
l、地质科根据地质预测,在采掘工程开工前二十天必须编制好地质说明书及地质报告。
2、生产科根据地质资料、《煤矿安全规程》及危险源合理选择支护参数,给施工单位下发规程编制通知单。 3、施工单位在采、掘工程开工前十五天做好规程编制工作,经矿总工程师和各职能部门主任工程师会审后,采掘队组织相关人员贯彻作业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经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各职能科室验收并具备开工条件、下达开工通知单后,方可开工。 4、掘进顶板管理 (1)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必须使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2)架棚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检查顶、帮,再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修复。掘进支护的支架之间要设置牢固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必须使用金属拉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接顶和背实。 (3)采用锚杆、锚喷支护时,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形状规格以及围岩涌水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打锚杆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煤、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施工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做拉拔试验,保证支护质量,且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4)掘进队技术员根据生产科提供的地质预报,对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陷落柱、老空贯通等地质构造,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5)掘进队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每班开工前,对本队所辖范围的巷道顶板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5、采煤顶板管理
(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对安全情况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进入工作面,现场每个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采煤工作面两巷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超前支护。超前支护所有支架必须牢固并有防倒措施,并严禁支设在浮矸、浮煤上,且严禁使用坏梁、坏柱,严禁在拉顶区内提前回柱,回柱时严格执行先支后回的原则。 (3)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同时采煤机割煤后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
(4)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以及放顶与放炮,分段放炮间距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得有伞檐。 (6)每一个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保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如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膨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理。 (7)采煤工作面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支护材料。 (8)综采队技术员根据生产科提供的地质预报,对工作面遇到断层、破碎带、老巷及初放与收尾,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9)采煤队跟班队干、班长、验收员、安全员每班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及进、回风顺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三、水灾管理
1、矿总工程师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
工作条例》组织编制并审批《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并按计划方案组织实施。 2、本矿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水文地质人员。 3、矿要筹备足够的防治水资金,确保防治水工作按计划实施。
4、生产科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组织进行矿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勘探和观测工作,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防治水提供技术依据,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5、生产科根据生产作业计划的安排,提供水情资料各种形式的水害预报。 6、地测科水文地质人员对矿井涌水量每月进行观测。 7、生产科每季度对采、掘工作面至少进行一次水文地质预报并做好记录。施工中有水文情况异常时,水文地质人员及时观测,进行分析,由技术部门提出相应措施。 8、水文地质人员对可能影响施工的老塘、采空区积水提前进行调查分析,提供水患预报,必要时编制探放水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9、地测科水文地质人员应编制必备的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10、生产科在进行水平、采区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情,保证有足够的捧水能力。
11、生产科加强地面及附近防水工程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雨季翻来前应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组织清挖井下各水仓和巷道水沟,保证水仓的有效容量和水沟的畅通,以便有组织、有计划地预防水灾。 12、机电科、调度室必须保证供电排水系统,排水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13、教育科应做好员工安全培训,让职工熟练掌握透水征兆,水灾预防与处理等基本安全知识。
14、凡受水害成胁的地区、施工单位在采掘过程中,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1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其中排水规定。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考核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本安矿井标准要求,制定此制度。
一、矿成立安全目标工资考核领导组 组长:安全矿长
副组长:机电矿长经营矿长生产矿长 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副 成员:各业务考核科室科长 领导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副 二、安全目标工资考核组成员部门 牵头部门为安监处,成员部门包括生产科、机电科、调度室、通风科、地测科、自动化科、总工办、保卫科、教育科、后勤部。 三、成员部门职责 1、安监处负责按照“331”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进行考核,按照“421”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科室及地面生产服务单位进行考核。 2、生产科负责按照“采(掘)”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一线单位进行考核。 3、机电科负责按照“机电”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选煤厂、机修厂、环保热能科、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4、调度室负责按照“辅助运输”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机运二队、运搬队进行考核,按照“井筒防冻”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环保热能科进行考核,按照“数据上传”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5、通风科负责按照“一通三防”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
(除机运二队外)、选煤厂进行考核,按照“探头管理”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6、地测科负责按照“地测防治水”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进行考核。
7、自动化科负责按照“监测监控”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除机运二队、运搬队)、选煤厂进行考核。
8、总工办负责按照“规程措施”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9、教育科负责按照“培训教育”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10、保卫科负责按照“消防”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井下单位、地面生产服务单位、自动化科进行考核。 11、后勤部负责按照相关安全目标工资考核办法对环保热能科进行考核。
四、运行机制 1、考核组各成员部门必须严格对照考核标准认真考核,在月底前3天将当月考核结果报送安监处。 2、安监处将各部门考核结果汇总,出具各单位安全目标考核总表,并在当月工资考核会上进行通报。 五、考核 考核组各成员部门必须在月底前3天将当月考核结果报送安监处。对未认真考核或未及时送交考核结果的单位,扣单位月度绩效工资考核的2—5分,并对单位正职连带处罚200元。
新工人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新工人安全管理,逐步提高新工人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根据潞矿职教字[2005]4号文、潞矿安职教字[2005]427号文和2006年11月3日集
团公司《关于强化新工人培训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要求矿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 新工人安全技术培训
新工人安全技术培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有关文件和教育科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工人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将考试成绩单报送安监处班组科,办理“入井实习资格证”;考试不合格者,必须进行重新培训,直到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入井实习资格证”。 二、培训期间下井管理规定 1、新工人培训期间,若需下井参观或现场实习,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下井。 2、新工人下井时,教育科必须派2名以上有下井安全资格的人员带队,安监处派安全员现场监护。 3、每次新工人下井参观或现场实习人数不准超过20人。 三、新工人岗位技术培训 1、新工人经教育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入井实习资格证”后,方可分配到科队。 2、新工人分配到科队后,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安排新工人岗位实习,按照教育科下发的有关规定指定专职技术人员对新工人进行岗位技术培训。 3、有关科队必须建立新工人岗位培训档案,岗位技术培训考试结果,必须报送安监处班组科备案。
4、通过岗位技术培训,使新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教育科、分管业务科室和安监处派人监考,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岗位技术资格证”。 四、签订“师徒合同书”管理规定
1、新工人入井前,单位必须安排老工人与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书”。“师徒合同书”一式五份,新工人本人留存一份,师傅留存一份,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报送安监处、人力资源科各一份。
2、签订“师徒合同书”时,必须由师傅和徒弟本人签订签字、盖章。 3、一个师傅只准带一个新工人,不允许随便变更师徒关系,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变更师徒关系时,必须重新签订“师徒合同书”。
五、师傅和徒弟的职责 1、师傅职责 (1)必须注重新工人的思想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建设现代化矿区的光荣感、使命感、责任感,教育新工人以矿为家、继承和发扬煤矿工人的优良传统。
(2)必须严于律己、言传身教,在工作中体现出优良的作风、过硬的技术,并真正起到传、帮、带的作用。 (3)必须教育新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帮助新工人尽快熟悉井下条件、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 2、徒弟职责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争做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标兵。 (2)勤于学习,不懂就问,虚心向师傅请教,掌握本工种的生产技术和操作技能,做到实习期满后能单独上岗作业。 (3)必须尊重师傅,在工作中虚心接受师傅的正确指导,做到取其长、补己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
六、新工人岗位入井实习管理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教育科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后持“入井实习资格证”、经单位进行规程措施等有关培训考试合格、签订“师徒合同书”、持安监处发放的“考勤卡”(或人员定位系统个人身份编码)后方可下井。
2、新工人具备上述下井条件,必须请矿领导批准后,方可入井实习,但不允许上岗作业。
3、新工人下井后,师傅、徒弟必须实行互联保。不执行互联保,按三违处罚。
4、新工人下井实习时间不少于四个月,实习期间必须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安全知识、应知应会、岗标、危险因素、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实习期满4个月,并经考核合格,持有“安全资格证”,具有安全工作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七、新工人岗位实习期间科队管理规定 1、各单位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结合单位工作实际,加强、细化对新工人的管理,确保新工人安全。 2、各单位必须对新工人实行重点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新工人的工作、思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3、各单位必须认真对新工人进行考评,对新工人的总体工作表现、出勤情况、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作为新工人转正定级的基本依据。 八、出师后2年内的新工人管理规定 1、必须安排有经验的老工人与新工人一起作业、与其实行现场互联保,规范其作业行为。 2、必须加强对新工人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新工人的业务素质。 3、必须加强对新工人岗位标准化作业标准、岗位危险因素辨识的培训,不断提高新工人的安全和操作技能。
4、必须对新工人作业进行重点监护。
5、严禁安排新工人从事高危作业和特殊作业。 九、考核办法
凡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对新工人进行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1、科队对新工人管理不善,出现培训教育不到位、师徒关系落实不清楚、现场管理不到位等情况,对单位月度安全目标考核扣1分/人。科队长和有关责任人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安全员对新工人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师傅现场互保联保不到位,不知道徒弟姓名或造成新工人人身伤害,根据事故追查结果,按《安全生产奖惩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师傅带徒弟在现场实习期间,徒弟能够遵章守纪,积极肯干,并没有出现违章行为,表现突出的,经矿安委会研究,给予相应的奖励。 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管理制度 矿成立安全工作委员会,作为安全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主任:矿长 副主任: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总工程师 副工会 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副 一、安全工作委员会三大体系 1、安全文化体系 主任:副
副主任:工会经营副矿长
成员:矿长办公室主任工作部
宣传部供应科科长 教育科科长人力资源科科长 工会主任后勤部
医务室所长团委
体系办公室设在工作部 办公室主任:工作部 2、安全质量体系 主任:生产副矿长
副主任: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通风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业务科室负责人 体系办公室设在生产科 办公室主任:生产科科长 3、安全监管体系 主任:安全副矿长 副主任: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通风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体系办公室设在安监处 办公室主任:安监处副 二、安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安全工作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2、三大体系每月召开一次体系内部安全办公会。 3、安全工作委员会每旬安排一次全矿安全大检查。
4、三大体系每月组织一次本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报送安委会办公室。
5、三大体系对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三大体系必须每月28号向矿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当月安全工作总结和下月安全工作安排;每年12月10号上报当年安全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安全工作安排。
6、矿安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月、季、年的安全总结,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屯留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屯留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屯留煤矿安全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树立安全发展观,强化责任主体,狠抓基础工作,依靠科技进步,建塑企业安全文化,提高队伍素质,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对全矿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例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审批安全工作规划,安排部署安全活动,评选安全先进典型,定期总结安全工作,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3、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的三个体系,以安全工作为中心,自成体系,工作。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各体系之间的工作,监督检查各体系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安排贯彻执行情况,并进行经济责任考核。 4、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迎接上级部门安全检查。 四、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是矿安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对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 2、负责协调各体系之间的工作,监督检查其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安排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对各体系进行“安全目标”考核。负责对各部门业务保安责任的检查考核。
4、负责各种安全信息的闭合运行,负责起草安全工作的总结与计划。 5、负责每旬组织一次全矿性安全大检查;负责安排迎接上级部门安全检查。 6、负责编制月、季、年的安全总结,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五、各安全生产体系职责
1、安全文化体系职责
(1)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发动党、政、工、团及职工家属参加安全管理,搞好齐抓共管,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抓安全,加强各级领导安全责任的监督。
(2)负责全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搞好宣传教育,传播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3)负责全矿职工安全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逐步提高职工整体安全技术素质。 (4)负责全矿后勤保障工作,为全矿职工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条件,使广大职工能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产建设中。 (5)积极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2、安全质量体系职责 (1)负责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精品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要求。制定完善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风、地测、调度、监测监控、煤炭洗选等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矿各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活动,创建精品矿井。 (4)负责组织隐患整改,积极参加重大事故的预防及抢救工作。 3、安全监管体系职责 (1)负责对全矿贯彻执行党和生产方针、、法令、规程、条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信息运行制度,严格闭合管理。 (3)负责组织矿安全小分队活动,对安全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管。 (4)积极参加重大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5)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应急装备,提高应急能力。
六、各体系办公室职责
1、是本体系安全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要对本体系的工作负责,健全本体系各项管理制度。
2、负责协调本体系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监督检查其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情况。
3、负责组织本体系安全办公会,并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4、负责组织本体系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矿安委会办公室 5、负责编制本体系月、季、年的安全总结,并按要求书面报矿安委会办公室。
七、三大体系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体系主任是本体系安全工作第一责任者,对本体系安全工作负责。 2、各体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体系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各职能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4、各级党、政、工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5、各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6、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工作负责,认真履行各工种安全生产职责。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和投资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加速我矿现代化建设,根据上级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锅炉及特种设备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机电设备租赁管理办法》,《潞安矿务局设备购置管理办法》,《潞
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以上五个文件统称为《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范围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基本建设、办公、文教、医疗、生活、后勤等所需的机械、电器设备。
第三条 我矿设备管理,应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与更新改造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新度系数不下降,设备资产保值、增值,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待修率不超过5%,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防爆设备无失爆,消灭重大特大事故。 第五条 设备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物质技术基础。管理好,使用好,维护好,适时更新改造,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是保证全矿生产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领导必须履行的职责。以、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矿务局的设备管理《条例》《规程》《管理方法》为准则,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做到对全矿设备的选型、购置、租赁、检查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报废,以及配件、维修材料和能源消耗等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设备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六条 本矿设备管理实行矿、队两级管理。
第七条 机电矿长全面领导本矿机电系统工作;机电副总负责本矿机电管理技术工作。
第 机电科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机电科设置设备组、电
气组、配件组、技术组等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设备管理方面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九条 机电科设备组按设备分类,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验收、记账、登卡、建档、编号、调拨、发放审批,监督使用单位的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提出设备检修计划及报废申请,做到状态明,情况清,帐卡物相一致。
第十条 矿属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机电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小修等工作。机电技术员对本单位所属设备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各设备使用单位应设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的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责任到人。 第十二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和维修的机电维修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列入机电科的机电工档案,未经机电矿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三条 设备的领用管理,实行科队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各单位经过办理设备领用登记手续后,就对设备拥有使用保管职责,必须履行矿对设备管理的有关文件和规定。 第三章设备的计划、购置 第十四条根据我矿总体发展规划,机电科要编制机电技术装备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广和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淘汰和改造高能耗,低效率的老旧杂设备,不断提高装备技术水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根据《潞安矿务局企业自有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矿属各单位每年六月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年度设备需用和大修理改造计划。详细
说明增置、改造和大修理设备的理由。主要技术参数,造型原则,价格、生产厂家和现有设备的使用年限及状况等,报机电科设备组进行汇总。
第十六条在总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由机电矿长和机电总工召集计划、机电、生产、财务、申请单位等部门和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单位的申报计划,按矿总体规划进行进一步的技术经济论证,采纳合理化建议,根据维简大修基金合理安排确定设备购置,更新改造,大修计划,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对主提升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胶带输送机、主变压器、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中高压锅炉、洗煤厂主洗设备、大精稀机床设备以及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其它生产、生活、医疗、环保等需要调研的主要设备,由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调研,编出技术方案设计或可行性报告,经专题会研究通过,由机电科提出设备购置,改造大修理,申请书,上报设备主管部门,由设备主管部门审定申请书后,报计划部门申请安排、立项和计划。 第十属基建项目列入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单台设备价值在三十万元以上和成套设备、成批设备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原则上均应按照《潞安矿业(集团)公司设备招标实施办法》进行采购,不需或不能按照招标办法采购的设备,要尽可能采取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第十九条属生产项目列入矿年度维简计划中的设备(煤矿专用、动力、洗选、钻探、机械制造等设备),由局机电处统一购置,租赁设备(综采综掘及配套设备)由局租赁站统一购置。文教、医疗、办公、车辆、生活、后勤等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机电处委托使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购置。但必须到机电处办理设备订购委托书和设备订购委托责任书。机电科按委托书认真办理订
购合同,由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变化,需新购置设备或调整设备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计划时,由设备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告,经计划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生产急需的设备,须经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方可购置。机电科设备组要认真登记作为计划调整或下年度结转的依据,严禁计划外购置。
第二十二条设备选型购置要坚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经济合理和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严禁购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高能耗,低效率淘汰型设备和安全性能差的伪劣产品。 第二十三条设备购置及合同签订严格按《潞安矿务局设备购置管理办法》和《潞安矿务局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备的验收、安装与调试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证主要生产设备的质量和交货期,设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设备中检、和出厂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设备到货后,矿机电科(或由机电处委托矿机电科)根据发货清单和有关技术资料组织计划、财务、档案、法顾办和设备使用单位开箱验收。到货设备要与设备发货装箱单所列项目、数量相一致,具有完整的图纸、资料和专用工器具、合格证,表面无损坏,需要试验的设备,试验数据必须符合指标。设备必须保持完好,属井下防爆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标准。
第二十六条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填写设备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必
须签字或盖章。根据验收记录,设备组填写《设备验收证》和“设备领用单”办理领用手续,财务部门凭此增加设备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对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由合同签订单位负责与供货厂商联系进行处理或更换。无验收单或验收不合格,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二十验收合格后的设备,设备管理员和保管员要及时建卡、入帐、归档。 第二十九条设备使用在保质期内由于质量发生故障、造成设备损坏由公司主管部门向生产厂家提出索赔或补偿。 第三十条主要设备的安装,由安装单位或设备使用单位管理负责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安装调试完毕后,矿机电科(或由机电处委托矿机电科)组织安装及使用单位,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试运转,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未经签订的新设备在我矿进行工业性试验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设备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三十二条要合理使用设备,包括设备的工作环境、使用条件、操作是否正确、设备效能是否得到发挥等,都是实现设备正常运转的关键,设备越先进,越要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种设备司机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要做到三懂(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结构原理),四会(会操作、会保养、会修理、会判断和处理一般故障)。
第三十四条保持设备的完好和防爆性能。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可靠,并
进行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不准使用,不超负荷运行。
第三十五条主要设备应制订经济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定额。定期进行探伤、精度检查和技术性测定,发现效能降低或精度超限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维修,严禁设备超负荷和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工种必须制定严格的岗责制操作规程、交制度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并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和交接记录。机电科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作为月末考核依据。 第三十七条所有设备都要实行以包运转、包维护包检修为主要内容包机制,多人操作的设备实行机台长制,大型固定设备配备专职司机和维护工。
第三十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制度。主要设备要建立润滑油脂帐卡和档案,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要求和实际运行情况,合理选择润滑油的品种。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及起重等特种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固定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和“潞安矿务局锅炉和特种设备管理办法”定期维护保养和检验、探伤,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第四十条各单位要加强仪器、仪表管理。所有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可靠、准确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和标定。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不准随意和加大设备安全装置的规定参数,更不准随意拆、卸、割、焊设备,或改变设备结构。
第六章 设备定期检修
第四十二条严格执行维护保养与预防性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积极推
广现代化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技术,强化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的维护管理,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使用率,减少机电事故,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四十三条设备按不同的检修内容和工作量分为日常检修(小修)一般检修(中修、定修)和大修。日常检修和一般检修(中、小修)由矿机电科和使用、维护单位会同制定有关维修维护制度,使用单位负责实施。设备大修由局设备主管部门管理,由局机修厂和专业网点承担,确需外委修理时,由局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外委修理申请书。专业检修网点必须持有煤炭部或省局颁发的“检修许可证”,或局颁发的“检修认可证”。 第四十四条大型有备用的固定设备,应按计划轮换开停,停下来的设备要及时检修备用。对无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十二天的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 第四十五条矿井主排水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雨季前必须全部检修清理完毕。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主要上下山运输,井口、井筒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安排在节假日停产检修,但每天保证2-4小时日常检查维修时间,输配电系统应在每年雨季前进行预防性试验和检修。 第四十六条按日检作业制正常检修,综采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六小时,综掘设备检修每天不少于四小时,交保证15-30分钟互检时间。
第四十七条对设备故障率高的部件,由使用单位或设备管理员提出改造方案和建议报机电付总和机电科批准,组织论证实施。
第四十在矿井节假日,停产检修时间内,机电科根据使用年限和运
行状况,按照有关《设备管理条例》和规程要求。认真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组织安排实施。各检修项目必须专人负责,检修时间、内容、人员必须明确、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健全完善。对设备检修所用的配件、材料、工具要提前落实。
第四十九条各设备使用单位每月十五日前按设备使用状况和检修周期认真编报检修计划,经机电科综合平衡后,在矿《生产作业计划》中,对检修单位下达检修任务,并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下达调整计划。 第五十条严格执行使用(回收)单位和设备维修单位的交接和验收制度,送检设备或部件要在设备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维修单位,延误时间对送检部门实行经济处罚。设备送修后,送、修双方及设备管理员对设备状况要认真填写《检修设备收到证》并及时办理设备过户手续,单方不按规定参加签订的,要承担不同的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设备送检后,机电科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检修计划,检修单位要根据,《检修计划》或调整计划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认真检修和组织验收(试验)检修好的设备要认填写《设备检修合格证》和《设备修理转库单》防爆设备应同时办理《防爆合格证》并于每月25日前交机电科。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备用设备上的零部件,若遇特殊情况,需到检修单位或设备库拆取时,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凭领料单到有关地方拆卸。
第五十三条设备大修理由各设备使用单位每年7月份提出下年度建议计划和“设备大修理预算书”报机电科,机电科汇总报局设备主管部门审查后,
按局自由资金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计划部门安排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
第五十四条列入年度设备大修理计划的项目,由机电科组织,实施,按照修理方案,修理内容,修理费用,签订修理合同;承修单位,按开竣工时间,主要技术质量标准负责修理。大修完毕,及时编报“设备大修理决算书”和“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报告”,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审批决算,检修质量不合格不得验收和决算。 第七章 机电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加强机电设备事故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分析、追查制度。 第五十六条发生重、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有关单位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事故抢修。 第五十七条发生一般机电事故,设备使用单位要如实向矿调度室和机电科如实汇报,不得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 第五十事故发生后,机电科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掌握现场实际情况,了解分析事故经过,并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追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九条机电科会同安全监察部门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单位或个人要认真进行追查,按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触犯法律者要依法制裁,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倍处罚,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条针对机电事故的性质和暴露出来的问题,要制定出相应防范措
施并监督实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第八章 设备的外借与报废
第六十一条我矿设备原则上不准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机电科批准,私自外借者要承担经济责任。设备外借由机电科设备组办理手续,借用期满要及时追回,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六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机电科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1、 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化杂旧设备。 2、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值的80%,不如新的经济的。 3、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后不经济的。 4、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 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六十七条按局有关规定,设备报废一般每年办理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办理,设备报废由机电科组织设备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提出申请,每年十月份前报局设备主管部门。经设备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复鉴后,提出报废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三条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及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其残值必须估价入账。
第六十四条办理资产报废后的设备,经修理后恢复原有安全技术性能,各单位继续使用时,应新估价入帐。
第六十五条为加强报废设备的管理,充分利用其可利用部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凡报废淘汰设备和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残体统一集中按《潞安矿务局设备报废残体回收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章 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六十六条设备基础管理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相一致,各种设备必须按局统一制定的计算机管理台帐录入办法分类编号、登帐、建卡。 第六十七条机电科要建立设备总台帐和分类台帐,科队之间要建立设备使用保管手册,做到动态管理。机电科的设备保管手册与设备使用单位的保管手册要每月核对一次。 第六十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要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做到一台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规格、型号、主要技术特征、使用说明书、调试安装验收单、合格证、装箱单、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纪录,分析报告改进意见。大修和技术改造纪录,履历等,技术特征卡,安装图纸,配件图纸的有关资料,设备技术档案室设备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报废的主要依据应妥善保存。
第六十九条(各设备使用单位)对主要生产设备,建立设备履历薄和技术特征卡片,机电科设备使用单位要每月绘制设备布置图,对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压风、供电、通讯、供热、供水的单位要绘制系统图。
第七十条对煤矿井下量大、面广、品种多、移动频繁的小型设备及特殊器材,为保证安全生产和运行,成立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负责统一领取、发放、回收复用和修理。如,电缆、五小由电气组负责,12种小型设备归设备组负责。
第七十一条加强设备管理的统计工作,认真做好原始记录,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按时间对有关部门报送设备更新改造,报废和大修等计划及年、季、月度统计报表。认真开展统计分析活动,为实现各种定额指标的考核,提高设备的安全性、经济性提供可靠的基础技术资料。
第十一章教育与培训
第七十二条机电科要积极配合执教部门制定设备管理、维修和司机的五年轮换的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机电职工的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第七十三条局设备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主提升绞车、主排水泵、主通风机、空压机司机、锅炉司炉工及设备检查员统一进行一次技术培训、考核并颁发合格证。其余设备司机和岗位工由矿自行培训发证,培训及考核计入个人档案。
第七十四条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武、竞赛、练兵活动,保证每个岗位人员懂设备结构原理,会维修保养,能正确操作使用,提高技术装备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第七十五条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调动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增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诱惑力和凝聚力,搞好现代科学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从而管好、用好、提高技术装备。
第十二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十六条机电科要定期对各设备使用单位,组织机电质量标准化,设备管理竞赛评比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着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七条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设备责任事故和
重大经济损失,对由于失职造成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严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或弄虚作假者,应加重处罚并追究其有关领导责任。对设备使用单位工作达不到90、5、1、0规定的目标时,要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十对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领导,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设备造型、购置不当造成闲置浪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或因质量问题不能使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对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和领导,在设备购置、调拨和报废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及受贿赂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机电科要定期对各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组织评比竞赛和经验交流,对设备管理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一条对完成任务好,考核指标经常处于先进、调荷、节电、节油等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二条推广先进经验,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革新等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十三条长期保持设备安全运行无事故,或对防止重大设备事故,有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各设备使用单位。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矿机电科。
入井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1、证要严格执行《关于下发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
2、办理入井安全资格证,必须经过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办理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必须经培训,培训时间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培训合格后出示证明,送交安监处备案,方可办理《安全资格证》。
4、便携式《安全资格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按无证上岗处理。 5、《安全资格证》发放后,必须妥善保存,随身携带,丢失之后,要由单位出具证明进行补办。 6、严禁职工持过期《安全资格证》入井。 候罐室管理制度 1、凡入井人员进入候罐室,必须自觉遵守此项制度,自觉接受井口安全员检身。 2、入井人员必须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准在墙上、座椅上乱写乱画,严禁在室内吸烟。 3、入井人员必须自觉爱护室内的各种设施,不得损坏。 4、入井人员必须将自己携带的工具、材料带好,不准乱扔乱放,大型工具、材料不准带入候罐室。
5、入井人员和井口安全员要讲文明礼貌,不得在候罐室内喧哗。 6、严禁酒后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不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下井;严禁携带点火物品、烟草等易燃物下井。
7、入井人员必须服从井口安全员指挥,按顺序排队入井,不得拥挤抢先。 8、升井人员升井后直接在打卡处打卡,不准进入候罐室。
9、严禁闲杂人员在候罐室内逗留。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1、本公司检查参观人员必须由矿对口业务部门指派专人陪同下井。 2、由矿长办公室制发《屯留煤矿来客下井审批单》。凡到屯留煤矿下井的上级机关以及外单位人员,下井前由我矿对口接待单位提前到矿长办公室办理《屯留煤矿来客下井审批单》,认真填写来客单位、人数、带队人、陪同人、下井原因、下井时间、下井路线等。 3、审批单经矿调度室、安监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矿领导批准后,矿长办公室开具《屯留煤矿来客下井通知单》一式二联,陪同单位将矿长办公室开具的《通知单》送交澡堂、井口安全调度。 4、本公司以外的人员下井前,必须征得安监部门同意,填写《入井审批单》,并掌握基本入井安全知识和自救器的使用办法,由本矿指派专人陪同方可入井。
5、所有外来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打卡室进行登记,领取考勤卡,打卡后方准下井。 6、外来人员需在井下拍照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并贯彻学习后,方可进行。 7、所有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听从陪同人员指挥,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矿灯、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在井下不准单独行动。 8、下井时严禁携带打火机、香烟、摄像机、照相机等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的物品。
每天一次安全碰头会议制度
1、安全生产调度会每日准时在调度会议室召开。 2、矿领导、职能科室、生产单位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
3、矿值班领导通报前一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和处理意见。
4、有关领导对当天安全生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5、调度室安排专人作好会议内容记录。
6、调度室对提出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落实,并及时向矿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
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全矿井安全检查制度
1、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完成每月规定的下井次数,每次下井重点放在检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上。按时参加矿安监部门组织的逢三安全大检查。 2、领导干部升井后要到安全调度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处理,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处理。 3、各职能部门在平时的检查过程中,要以检查安全为重点。在逢三安全检查和安全小分队查岗活动中,对检查项目要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基层单位处理。 4、矿安监部门要做好对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安全检查的考核工作,做到一丝不苟,奖罚严明。 各级领导及职能部门上岗巡回检查制度 1、矿每日调度值班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必须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三定”,解决不了的问题向上级值班领导汇报,并做好巡回检查记录。 2、矿、科、队各级领导,要认真执行上岗制度,坚持经常性安全巡回检查,对分管范围内要害岗位、安全薄弱环节每旬巡回检查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安监小分队不定期对井上下各工作地点进行巡回检查。
4、机关各职能部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认真查处“三违”和安全隐患。
5、安监、劳资部门要做好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上岗和巡回检查的考核工作,做到奖罚严明。
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检查制度
1、三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大体系管理制度》,完成好本体系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体系要每月组织一次本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的自查活动,并把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安委会办公室。 3、各体系办公室是本体系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各体系负责人要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及时汇报和通报本体系的工作情况及检查结果。 4、对通报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三定”,逐一落实。 双休日安全管理制度 1、双休日正常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会上解决当天的安全生产问题。 2、所有值班人员必须到调度室签到,必须坚守岗位,特殊情况离开岗位必须向调度室请假。 3、值班领导和业务科室值班人员必须深入井下一线了解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4、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证24小时手机畅通,对关机、停机、不接电话者每次处以罚款100元。造成事故抢险延误的按有关规定另行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5、值班领导及业务科室值班人员下井查出的隐患、“三违”,必须要求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到安全调度认真填报。
6、矿调度和安全调度要协同对井上下的主要工作岗位和值班人员进行查岗活动,对脱岗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7、安监处值班人员将对值班人员的上岗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脱岗和睡岗等不负责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1、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在生产队组实际所需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基础上增加10%-20%,确定各生产队组作业人员的编制。
2、教育科每月核实一次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每半年检查一次特种作业人员使用情况并及时汇总。每年末,外培管理员结合生产队组提出来的培训需求以及学科汇总数据,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变动情况,经过综合评价,提出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教育科科长审核,报请分管矿长批准,纳入翌年《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龄满20周岁,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作业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作业前必须参加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安培中心进行的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根据相关档规定,定期对到期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培、复试。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考核
1、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必须遵章守纪,否则教育科将根据跟踪调查情况,视违纪情节,除对本人不予转工外,还将在月度考核中扣除单位考核评分2-5分。
2、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培训期间,必须认真学习,若考核不合格,除不予报销培训费用外,在月度考核中扣除单位考评分10分/人次。
3、各生产队组要根据年度(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好复培和复试工作。对无故不参加复试者,将在月度考核中扣除单位考评分10分/人次。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后,除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长期病休、退休等原因不能从事本工种外,一般不允许变更工种。若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者,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说明原因,报教育科科长批准认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变更特种作业人员。否则,若发现自行变更一人次,将扣除单位考评分20分。 5、长病、长旷的特种工作人员若时间超过6个月,各生产单位要上报教育科吊销其资格证,今后,不得再从事特种作业。各单位超时不报,经查发现,除不再增补编制外,扣除单位当月考评分10分。 6、调离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各生产单位必须报教育科变更档案,新增培训计划。否则,除不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将扣除本单位考评分5分。 7、工作中,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对隐患发现和消除要及时。特种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记录年内达3次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我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以及《潞安矿务局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必须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统一标准、考核发证”的原则,对我矿职工进行有计划的、针对性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由矿长负责,并纳入安全办公会议的议事内容,每月至少研究讨论一次培训工作. 第四条教育科是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对矿属基层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接受矿级领导及安监部门检查. 第五条凡从事我矿井下生产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第六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认证程序按“潞煤安字(1995)第241号”文中的“煤矿职工《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第3、4、5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按“潞煤安字(1995)第241号”文中的“煤矿职工《安全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的第6、7条规定执行。
第《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有效期按证书的标注时间执行,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
哪一级签发的《安全工作资格证书》,期满后仍由原签发单位验证、考核、换发。
第九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察部门
审核后签发。特殊工种人员应通过专业技术培训,首先取得岗位操作证书,然后再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才可取《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从事我矿生产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操作合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的发放及考核按《屯留煤矿职工岗位操作合格证管理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培训的任务及对象,按“潞煤职教字(1994)第436号”文中“潞安矿务局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第七条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通过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各类人员应达到的要求,按“潞矿安职教(2005)第427号”文中“潞安矿业集团公司煤矿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从事安全技术培训的专职教师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的井下工作的实践经验。 师资力量不足,可聘请兼职教师,兼职教师可从在职的或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中招聘,但必须具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并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热爱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熟悉我矿当前生产技术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第十五条聘任教师的劳动报酬,严格按照“潞煤职教财字(1993)第104号”文执行。若是在职人员不影响本单位的工资奖金待遇。
第十六条我矿的职教经费,按本矿在职职工工资的1%提取使用。 第十七条对从事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时间规定如下: 1、矿长、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时间按《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指南》执行。
2、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新进矿的井下工人的培训时间参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南》执行。
3、一般工种的培训时间为二周。 4、换井换岗工种的培训时间至少一周。 5、安全知识更新培训时间为一周。
6、“三违”人员及各类短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并保持相应的培训记录。 第十九条凡是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未取得《安全工作资格》及《岗位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上岗工作,出现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违”强训管理制度 1、依据安监处提供的强训人员名单,及时确定强训时间,并通知各单位将“三违”人员送教育科强训。强训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必须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2、根据强训人员的违章、违规事实,教育科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选定班主任和授课教师,精心组织教学。 3、授课教师必须依照计划安排,认真备课,做到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施教方法得当,并保证课时,不得缺课、误课。 4、接受强训的学员要自备学习用具,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虚心接受老师的帮助,真正受到教育,并写出事故经过和保证书。 5、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强训期间,学员不得请假、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队长签字,教育科科长批准后,顺延下期强训。学员强训时间为3天。
6、培训期满,班主任根据授课内容编制试卷,认真组织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班主任在其“三违”培训通知单上签字,并反馈到安监处。
7、培训结束后,班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培训资料交教育科审
阅、登记后,交由档案室存档。
8、对无故不参加强训或强训不合格的学员,强训班结束后,教育科在当月强训考核中对其罚款100元,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元。
材料采购管理制度
一、物资采购坚持“集体议定,个人负责”的原则。集体议定,就是由分管领导,采购部门,监督部门等到通过会议或其它形式对采购渠道、方法、价格进行集体讨论议定;个人负责,就是谁采购谁负责,实行所购物资价格,质量个人终身负责制。 二、为保证所购物资质优价廉,物资采购实行货比三家的采购方法,除仅有唯一的供货单位和生产急需的采购外,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进行对比,择优进货。 三、物资采购重大事项,一般由公司供应部门集中采购,或采取几家厂家密封报价、招议标形式,由矿有关领导主持召开会议集体议定;日常的物资采购,由经营管理委员批准计划供应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采购。
四、物资采购可按“先厂家后批发,先内后外,先近后远”的原则采购。要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优化进货渠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市场管理规定。
五、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渠道、方法、价格、质量负有审查、监督责任。纪检监察、合同管理部门参与对采购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
六、价格、质量监督等方面由合同管理、纪检监察、财务、计划等部门加强监督,除参加“集体议定”外,定期组织外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检查和不定期的现场抽查。
七、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材料物资进行质量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填写质量反馈卡,随时反馈给供应部门,由供应部门组织进行查证,落实并提出整改意见。
八、价格质量审核监督部门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要及时调查、搜集、整理、分析市场价格信息。
材料发放管理制度
一、物资发放必须持正式的领料单,严禁白条发料或私自借用。如晚上或遇突发情况,急需领料时,需在次日补回领单。
二、发放物资要严、细、准、快。认真做到:三核对,核对领料单位;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相关人员印鉴。四不发,单据过月不发;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不符不发;领料单有涂改不发;非本单位职工领料不发。二坚持,坚持与领料人员当面点清;先进货先发料,以损物资先发。 三、计划内领料经相关业务科室审批、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即可;无计划或特殊情况下领料,必须经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盖章后,分管矿长批准方可领用。 四、领料单由使用单位开具。必须一式五联复写,不能逐页填写。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相关人员印鉴必须齐全。手续不全拒绝发料。 五、属个人或集体用工具、劳保,要分别建立帐卡。规定的使用期限不到,损坏或丢失,均不予领发。 六、不得使用跨月的领料单领取材料。作废的领料单必须在月末前到相关专业管理组办理退票手续。 七、对有回收使用价值的物资,要实行交旧领新的制度。 储油点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确保储油点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油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建立消防设施,并按规定维护更换。
二、储油点消防器材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放置明显,便于使用。其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和器材。
三、储油点内消防设施、器材要设专人负责,经常保养,保持消防器材有效,如发现问题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
四、搞好冬季防冻保养工作,对消防器材采用防冻措施,以保证器材冬季可靠而有效使用。
五、报警装置、电话设专人负责管理,时刻保持警报器、报警电话可靠畅通。报警电话:119。 材料验收入库制度 一、一般材料的验收由计划员和分管保管共同验收;大型材料和特殊材料由相关分管业务科室参加进行验收,并出据材料验收记录表。 二、材料验收要检查入库凭证,如合同、采购计划、入库通知单等,没有入库凭证不得擅自验收入库,并及时向有关人员(采购员、分管计划员、科领导)汇报,及时处理,不验收的材料必须做好登记,单独存放,不准动用,等待解决。 三、材料计量单位是重量单位的,验收方法应与对方一致,如对方是检尺的采取检尺,对方是过磅的采取过磅,不得估算,照抄或相互顶替。重量单位的公差范围黑色金属为2%、有色金属为1%(稀有金属、贵重材料不应有差异,按实收数入帐),超过公差的应及时向供货单位交涉处理,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计件材料原则上应全部清查,如数量较大且有固定包装的材料,可采取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不小于5%,仪器仪表抽样比例10%。如在抽样比例范围内出现数量问题,应全部检验。
五、用其他方法计量的材料按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检查。
六、质量检验首先要检查材料包装(按合同规定)是否完好,包装有损坏
的要向有关人员汇报,如包装损坏而不影响材料质量的可酌情处理。
七、对一般材料要向供货方索取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用于井下的材料除以上证件外,还需煤安标志准用证,电缆、皮带、风筒等材料还应有国家采煤机质量监督中心出据的检验合格证,煤安标志准用证、出厂检验合格证、集团公司质量检验中心出据的检验报告,没有上述规定的证件要拒收。
八、通过外观质量检验,材料有机械损伤的要拒收,并做好记录。 九、主付井钢丝绳、主付井轴承、单体柱要委托检验,未经检验不得入库出库。 十、对于验收中出现资料不全、产品质量有缺陷等情况时,在未做出具体处理意见前,到矿物质放置在待验区妥善保管。 十一、材料验收后,要及时登材料到货验收记录,进货材料的各种凭证要填写完整,内容准确,凭证传递要及时,交接手续要清楚。 十二、材料验收后要及时入库、上架、登帐,原出厂标牌标记、说明书、合格证等原始资料随物保管,图纸、检验单(报告)、质量保证书要归档保存,不得丢失。 十三、材料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有违犯者严肃处理。
氧气、乙炔管理制度 一、氧气、乙炔作为易燃易爆品,必须分库单独存放。 二、氧气、乙炔在装卸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证瓶上有上好的防震橡胶圈和防护盖,防止撞击、摩擦。
三、保证库房内空气流通,确保氧气、乙炔泄漏后能及时排除库房。 保持库房内整洁、干净。
四、库房内严禁动用一切明火,要有专人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库房内要配备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专人管理。 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预防为主”确保安全。
放射源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矿放射源管理,保障放射源运输、安装、使用及储存的安全性,做到科学、合理、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矿范围内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含制品)与射线装置的运输、安装、使用、贮存的部门。 二、需购置放性源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写出申请(具体写清订购放射源的单位名称、数量和活度),经过审批后,方可进行购买活动。 三、使用、贮存放射性源地单位,应配备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人员。
四、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就业前的体检,就业后的定期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及个人剂量档案。 五、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放射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六、保管放射源应做到帐物相符,严防丢失和泄漏。 七、建立严格地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八、放射工作场所必须具备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性同位素保管贮存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须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 九、发生放射性同位素放射事故,应立即向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和同级门报告,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机关的监督及指导下,及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和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十、发生放射源泄漏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火工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
1、炸药、雷管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储存保管,经
常保持库内卫生清洁,通风良好,严防超期失效,影响生产。
2、井下发放硐室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昼夜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3、炸药、雷管未使用之前不得将包装蜡纸(塑料袋)打开,以免受潮变质。
4、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不延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伏。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内装灯。
5、炸药和雷管必须在不同的套间内储存和发放,执行先进先发、推陈储新、不编号不导通不发货的原则,做到帐、卡、物、资金四对口。 6、库房必须保证消防器材齐全有效。 7、参观检查要出示相关证件。 加油站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安全方针、和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抓好加油站安全生产。 2、加油站工作区域严禁烟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工作区域内使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严禁在工作区域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石器等。
3、加油站内电气设备和供电线路要根据有关规定,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4、各种车辆必须熄火加油,加油前必须接地,油不得碰撞车辆排气口。 5、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服装上岗,加油、卸油时工作人员必须在现场,加油或卸油车辆必须接地。 6、遇雷雨大风天气或卸油时,加油机不得起动。 7、消防器材要妥善看护,不得随意动用,并做到定期检查、更换。 8、加油站所有工作人员要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对加油站工作区域要不时地进行巡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9、门卫人员要做好夜间巡查,确保安全无误。
导通编号管理制度
1、认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电雷管的编号导通工作。 2、对各队各班规定的号码进行逐个编号,号码清晰,不得错打。编号导通后的雷管要及时交回库房保管,不得存放在导通房内过夜。
3、编号导通过程中,谨慎细致,轻拿轻放,防止碰撞震动引起爆炸,如发现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并做好当班工作记录。
4、导通时,首先检查测试仪有无故障,不得将要编号导通的雷管放在操作台上,操作时不得座笑聊天,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室内。
5、每次导通编号的雷管,要写明数量、时间、规格、型号、出厂人员及合格与报废情况,工作时要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纤衣服。
爆破器材管理检查制度
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防止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地堵塞管理方面的漏洞,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长潞分局每月对爆破器材的检查不能少于一次,派出所每月对爆破器材的检查不能少于二次,保卫科每星期要检查一次,并要填写检查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2、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当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供应、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3、各使用单位,每月必须定期召开一次民爆专业会议,会议记录要齐全、完整,有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专题研究爆破器材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4、井下火药库的消防设施,每月必须由保卫科进行测试检查,测试报告要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5、井下火药库的看护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火药库的通风、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保卫科要不定期对井下火药库的现场使用进行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井下火药库防火、看护制度
1、井下火药库看护保管人员必须必须经门政审后方可担任。 2、井下火药库看护保管人员必须实行24小时看护制度,中途不准脱岗,睡岗。
3、井下火药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警惕,严防火灾、爆炸、被盗等事件的发生。
4、井下火药库必须有通讯设备,应时刻保持畅通无阻,并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完善消防设施,配足消防器材。
5、井下火药库所配备的防盗、消防、通讯器材,要经常检查,除尘去锈,更换、充实、保持性能完好,任何人不准动用、借用、损坏。
6、对井下火药库的照明线路和其他线路要经常检查,如有老化、断线、短路等现象,应及时更换修理。
7、领料人员不得进入井下火药库库房,看护保管人员不准与领料人员在领料口长时间闲谈,发料完毕后应随时将领料口关好锁牢。井下火药库全体人员都要热衷于本职工作,要认真遵守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制度。 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不断加强和提高接触爆炸物品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效预防爆炸事故和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员必须到机关认可的培训部门,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初任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押运员、汽车驾驶员、看库员必须到机关认可的培训部门,接受不少于半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经机关发证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作业证。
2、现任的爆破员每年由矿安全部门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培训,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押运员、汽车驾驶员、看库员每年由本矿安全部门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培训,培训考核结果报机关发证部门备案。 3、爆破员必须熟练掌握(1)爆破安全规程中与所从事作业有关的条款和安全操作细则。(2)起爆药包的加工和起爆方法。(3)装药、填塞、网路敷设、警戒、信号、起爆等爆破工艺和操作技术。(4)爆破器材的领取、搬运、外观检查、现场保管与退库的规定。(5)常用爆破器材性能,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6)爆破事故的预防和抢救。(7)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盲炮处理。
4、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看库员必须熟练掌握 (1)爆破器材的通讯、照明、温度、湿度、通风、防风、防电和防雷的要求。(2)爆破器材的外观检查、运输、储存、保管、统计和发放。(3)爆破器材的报废和销毁方法。
(4)库区安全检查和看护制度。(5)意外事件的抢救技术。
5、汽车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温度、湿度、通风、防火、防电、防雷要求,运输的基本知识与规定及意外事件的抢救技术。
民用爆炸物品定员定量制度
1、地面库房贮存爆炸材料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
2、使用年限在3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3t,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单位10天的需要量。
3、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库房的发放爆破材料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5、库房外应注明门核定的最大储存量。 爆破器材运输装卸制度 1、地面运输爆炸材料手续和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执行,运输工具必须是符合运输爆炸物品的专用车辆。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及其它货物混装运输。 3、装卸爆破器材时禁止无关人员在场,应有专人在场监督,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4、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5、雷管或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6、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在运输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有押运人员,非运人员不准乘坐;b按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设危险物品运输标志;c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运输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7、往井下运输爆破器材由安全调度安排,井下火药库派专人将其运送至井下;井下领取的火药雷管要分箱装放,由人工背运,运送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爆炸物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3、班(组)长、安全员要对当场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与放炮员认真填写“雷管、炸药领取、清退及现场使用情况报表”不得漏填,严禁相互代签字。 4、爆破员下班时,要将当场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库房,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炸药、雷管不能由一个人同时携带。 5、看库员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清点,核对“雷管、炸药领取、清退及现场使用情况报表”,在确认无误后和爆破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火工品销毁制度 1、销毁处理工作,必须按照《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进行。 2、对报废失效的炸药、雷管要详细登记入帐,写明数量、规格型号、厂家及原因,并妥善保管。 3、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其中包括:销毁名称规格数量,销毁地点,写明销毁处理和处理的请示报告及措施,报公司、矿有关部门,经门备案后方可销毁。 4、销毁前先切去脚线,必须有、供应、安全等部门参加按照制定的地点和制定的措施进行销毁工作。
5、销毁后要检查场地,每次销毁的数量由销毁人和监护人做销毁记录,并签字盖章,以备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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