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印案(明初四⼤案之⼀)?空印案,发⽣在中国明代初期朱元璋严惩地⽅计吏预持空⽩官印账册⾄户部结算钱⾕的⼤案。此案在当时受到明太祖朱元璋相当
程度的重视,并因此诛杀数百名,连坐被杀的⼈数以万计。发⽣在洪武九年,即公元1376年。(⼀说洪武⼗五年(1382)。《⽅证传》
、《郑⼠利传》记载为洪武九年,同时废丞相是在洪武⼗三年,案发在有丞相之⽇。亦可证⾮15年。)起因明朝时每年地⽅都需派⼈⾄户部报告财
政收⽀账⽬,所有账⽬必须和户部审核后完全相符⽅能结算。若其中有任何⼀项不符就必须驳回重新造册,且须再盖上原地⽅机关⼤印才算完成。因
当时交通并不发达,往来路途遥远,如果需要发回重造势必耽误相当多的时间,所以前往户部审核的都备有事先盖过印信的空⽩书册以备使⽤。
这原本是从元朝既有的习惯性做法(“元时,官府府于⽂有先署印,⽽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中外历史年表》),也
从未被明令禁⽌过,《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从运送⼀直到户部接收时的数字⼀定不会相符,在路上到底损耗了
多少,们⽆法事先预知,只有到了户部将要申报之时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派京都习惯⽤空印⽂书在京城才填写实际的数⽬。明太祖朱
元璋获知此事后⼤为震怒,认为这是相互勾结的欺君重罪,因⽽下令处罚所有相关。过程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
计吏⾄户部,呈报地⽅财政的收⽀账⽬及所有钱⾕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并须
加盖原衙门官印。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账册,遇有部驳,随时填⽤。该空⽩账册盖有骑缝印,不做
他⽤,户部对此从不⼲预。洪武⼋年(1375)考校钱⾕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怒,下令严办。致⾃户部尚书⾄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
佐贰以下杖⼀百,充军边地。处罚《明史·刑法志》记载是“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后来的处罚是:主印(即掌握
印把⼦的⼈)处死,副⼿以下杖⼀百充军远⽅。明代的省级地⽅机构有三个,即布政司(掌民政与财政)、按察司(掌司法与监察)和都司(掌军政
),三司分权,互不统属。往下的地⽅机构府州县,都是由布政司这个系统下来的,跟其他⼆司没有关系。按《明史.刑法志》的记载,空印案中被
处罚的都是布政司⽽下的官吏。其实不然,还有⼀种,即地⽅上的监察官(⾔⾂),也就是各省按察使司的官吏。⽅孝孺《叶郑传》说“⾏省⾔
⾂⼆⼗余辈、守令署印者皆欲置之死”,后来朱元璋“竟杀空印者”。看来,⾔⾂中也有主印者,⾃在被杀之列。洪武九年六⽉,朱元璋已经改⾏中
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中的“⾏省”是⽅孝孺沿袭旧称。吴晗《朱元璋传》说空印案与郭桓案⼀共杀了七、⼋万⼈,《国史概要》也说空印案与郭
桓案连坐被杀的⼈数以万计。《刑法志》说郭桓案“系死者数万⼈”,⼜说“⼆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胡惟庸、蓝⽟两狱,株连
死者且四万”。争议发⽣时间空印案发⽣的时间有⼏个不同说法,⼀说为洪武九年(西元1376年),⼀说为洪武⼗五年(西元1382年)。
《明史?刑法志》⾥记载洪武⼗⼋年郭桓案后追述⼀句“先是⼗五年空印事发。”⼜载户部核查的名⽬是“钱粮、军需诸事”。所以空印案发⽣于洪
武⼗五年的说法可能是来⾃于《明史?刑法志》的记载。《明史》卷九⼗四《刑法志》,卷⼀百三⼗九《郑⼠利传》传中记载“时帝⽅盛怒……丞
相御史莫敢谏。⼠利叹⽈:“上不知,以空印为⼤罪。诚得⼈⾔之,上圣明,宁有不悟。”,“会星变求⾔。⼠利⽈‘可矣’。”同卷《叶伯巨传》
记述“洪武九年星变,诏求直⾔。”叶伯巨在此时上疏,批评朱元璋“分封太侈,⽤刑太繁,求治太速”。《国榷》中记载这次星变的时间,是在洪
武九年闰九⽉初,由此可推算郑⼠利上疏是在洪武九年。⽅孝孺也在《叶郑传》明确记载:“洪武九年,天下考校钱⾕策书,空印事起。”由于《明
史》本⾝的记载前后并不相符,因此很难单就其记述来确认空印案发⽣的时间。在⽅孝孺《先府君⾏状》⾥记载其⽗⽅克勤“终岁,将释归,会印
章事起,吏⼜诬及。”。因⽅克勤曾在洪武⼋年⼗⽉被下属程贡诬陷,发到江浦服刑。服刑将满⼀年即将释放之时却⼜发⽣了空印案,再度被牵连,
于洪九年⼗⽉⼆⼗四⽇去世(《先府君⾏状》)。因此将空印案发⽣的时间推定为洪武九年九⽉是较为恰当的。⼜《叶郑传》⽂中技记述“丞相⼤夫
皆知空印者⽆它罪,可恕,莫敢谏”,郑⼠利后来为此上疏,由丞相将上疏交御史⼤夫转达御前,由于洪武⼗三年胡惟庸案后,明太祖朱元璋已宣布
废相,郑⼠利可将上疏交由宰相转达,由此可推断空印案不可能发⽣于洪武⼗三年之后,因当
时已⽆宰相⼀职。受诛⼈数空印案与郭桓案中遭牵连诛
杀数字可能是根据《明史?刑法志》⽽来。《刑法志》中提到郭桓案“系死者数万⼈”,⼜提到“⼆狱(空印案与郭桓案)所诛杀已过当”。空印案
跟郭桓案等三案所诛杀也在四万。⽅孝孺在《叶郑传》提到,空印案发⽣时,“凡主印吏及署字有名者皆逮系御史狱。狱凡数百⼈。⼠利兄亦以河南
时空印系狱中”。⼠利兄即为郑⼠原,曾任河南怀庆府同知,此时任湖⼴按察司佥事。郑⼠原可能就是“⾏省⾔⾂⼆⼗余辈”的其中⼀个。郑⼠利在
案发之初就想上疏,但为了避免受⼈怀疑是为救其兄,所以⼀直等到郑⼠原出狱之后才敢上疏,就是为了替留在狱中的死囚申辩。在《叶郑传》⽂末
提到郑⼠利失败,朱元璋还是“竟杀空印者”。郑⼠原任官湖⼴,却因从前任河南任内之事⼊狱,说明朱元璋是按照空印⽂书上的署名逮捕。
所以被逮捕的⼈数其实也不过数百⼈之谱。全⽂末也未提到在这数百⼈之后⼜进⾏了逮捕⾏动。且在这数百⼈中还有部份是被充军⽽⾮处死。所以被
杀的⼈也就不会超过数百⼈。⽽⼀般所称的数万⼈很可能是依照其他⼏个⼤案推测⽽来的。明朝之初整个阶层的⼈数并不多,⽽经⼿空⽩盖印
⽂书也只有其中⼀⼩部分,如果按照数万⼈来推算,⼈数应该会严重不⾜,造成政务运转以及地⽅管理上的困难,这也不可能会是朱元璋所乐见
的。评论郑⼠利对于空印案的申辩与批评,有以下⼏点:第⼀,官⽅⽂书要有效,必须盖有完整的印章,⽽钱粮⽂书盖的是骑缝印,是不能⽤来为⾮
作⽍的;第⼆,钱粮之数,必须县、府、省到户部,级级往上相合,只有最后到户部才能知道⼀个确数,⽽如果“待策书既成⽽后⽤印”,那么就必
须返回省府重填,势必要耽误时间,所以“先印⽽后书”只是权宜之计,不⾜以怪罪;第三,朝廷此前⼀直没有明确禁⽌空印的⽴法,现在杀空印者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四,官吏们都是经过数⼗年才得以造就的⼈才,这么轻易杀掉,是很可惜的。第⼆条提到“先印⽽后书”,也就是“空印”,
《中外历史年表》说:“元时,官府于⽂书有先署印,⽽后书者,谓之‘空印’,洪武建元以来,相沿未改。”《剑桥中国明代史》解释说,这是因
为钱粮在运输过程中会有损耗,所以发运时的数字肯定跟户部接收时的数字是不符合的,但在路上到底损耗了多少,官吏们并不事先知晓,只有到了
户部才能知道其中的差额。所以,官吏们习惯⽤空印⽂书在京城就地填写实际的钱粮数字。《剑桥中国明代史》的看法是:“皇帝对任何不忠的表现都是极其敏感的。”诚然如此。朱元璋在求⾔诏中是这样说的:“迩来钦天监报五星紊度,⽇⽉相刑,于是静居⽇思。古今乾道变化殃咎在乎⼈君,思之⾄此,皇皇⽆措,惟冀⾂民许⾔朕过。於戏,于斯之道,惟忠且仁者能鉴之。若假公济私,□(此处落⼀字)贤⼈君⼦之操,⾮所望焉。”(《明太祖实录》卷⼀百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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