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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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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工作程序

一. 工作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3.《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临沂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二.工作流程

1.因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职工(含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住院生育),住院治疗前由单位负责到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临沂市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认可通知单》,以确认该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办理待遇认可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出。 2.因特殊情况职工在外地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按照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执行相应级别医院标准。 3.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办理转诊的,执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时,需有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证明。

4.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企业负责到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

初步审查。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对材料齐全,属于经办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经工作人员审核、复核、企业核对,社保机构内控稽核、分管领导签字后,经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5.参保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信息资料,微机内随时建立数据库,纸质资料按月归档入库。 三.享受待遇的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给予处罚;未参加生育保险期间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对违反本规定,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

金支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的规定执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业务完结后,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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