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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实习律师面试简答题-附答案

来源:华佗小知识


简答题

1、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2、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哪些?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 (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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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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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作为即将执业的律师,你对从事律师工作有何期望和担忧?

期望:希望自己从事律师后,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使自己的法律知识、业务素质、执业技能得到大大提升,逐步实现执业的专业化。希望自己的执业能够取得较好的经济回报和社会的认同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担忧:律师群体对自身职业定位和职业荣誉的认知具有巨大的落差,律师执业环境的严峻性,年轻律师生存问题(案源、收费问题)。

7、律师接待信访时,应该怎么做?

接待信访群众是工作人员的义务。律师不是工作人员,没有接待信访群众的义务。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可以给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帮助,用法律来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做到文明、依法信访。律师介入信访的好处是:

1、帮助信访群众识别自己的信访事项是否属于信访受理范围。

2、帮助信访群众分析信访事项中包含的法律问题和非法律问题,并寻找合理的解决投诉途径。

3、帮助信访群众正确地理解国家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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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律师不宜直接代表或者带领信访人到国家机关信访或者走访。因为,信访群众情绪容易失控,容易酿成冲击国家机关的恶性事件,在心目中造成律师煽动的不良印象,不利于最终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律师应当多做代书、咨询工作,尽量避免和工作人员正面接触,即使需要接触,也不应当与信访人一道,而应采取单独交换意见的形式进行。律师应当多以第三人的身份向提建议和反映情况的方式,间接地将信访群众的问题反映给,以期到达解决问题的目的。总之,在处理信访群众委托的案件中,律师一定要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地原则与各个部门打交道,随时保持高度的政治警惕性,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而陷律师于不利地位。

8、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9、根据律师法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1.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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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10、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律师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拒绝代理或者辩护?

1.委托事项违法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1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一)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二)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三)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四)律师变更职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五)转所后,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新手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六)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七)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与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八)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九)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所有者向律师追究;(十)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不就措施,并承担责任。

。 12、 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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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二)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三)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四)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据。(五)、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13、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五)刑事诉讼案件(六)行政诉讼案件(七)国家赔偿案件(八)群体性诉讼案件

14、实习期间,你对从事律师职业感受到的最大困惑是什么?

你是如何看待这一困惑并打算如何解决它?精业务与抓案源的矛盾 现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是效益工资制。多劳多得,不劳不得。问题是绝大多数律师都面临着案源奇缺问题。没有案源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许多律师对抓案源绞尽脑汁,煞费苦心。术业有专攻。律师业务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业务。特别是近年来新法、新的司法解释,新的法学理念,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比如有究问式诉讼过渡为控辩式诉讼,比如出现洗钱罪等新罪名,比如控辩交易的新概念面世,律师无不面临着精业务的问题。如果想要精通业务,势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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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时间来搞法学研究,埋头读书。让律师看看书、学学习,丰富法律知识,提高办案技能,对于法律本科毕业的大学生们来说,不成问题。问题是大多数律师若精业务,便没时间抓案源;若抓案源,便没充足的时间充电。让大学毕业的律师们抓案源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是最苦最累的,但是又不能不做。现在,有的律师事务所,比如天伦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的公关营销部来拓展案源,让律师专心致之钻研业务,扬长避短,不失为绝好之策。

15、你对律师执业中利益冲突的理解。

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相关规定摘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版)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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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人民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1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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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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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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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16、当前,有些律师在案件审理期间通过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发布案件相关事实和审理经过,意图以此形成监督,你如何看待这种做法?

微博直播庭审并不新鲜,如今很多都已开通微博账户,其内容就包括了,被赞为司法开放之举。可是,当律师微博直播庭审遭质疑,争议很快浮现:难道直播庭审的微博,发得,律师发不得?各方意见不一,难以达成共识。有人认为律师在庭审中发微博的权利应当与发言、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一样,在行使前须经法庭许可,反对者则认为律师发微博的权利不属于前述受限的诉讼权利,可直接行使;还有人提出,在法庭程序不公的情况下,律师有权通过微博公开庭审情况,便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但反对方认为,法庭程序不公的问题应该通过上级的监督等途径去纠正,律师向外部发送微博的做法不可取。担心律师发微博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律师担心法庭程序不公缺乏外部监督,两者的心情都可以理解,问题是:法官()和律师是合适的发布直播微博的主体吗?两者都不是。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负责引导诉讼的正常进行,全面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的陈述、辩论及各方围绕证据开示而发表的质证意见,法官在法庭上发微博,庭审该如何进行?庭审质量如何保证?直播的微博内容需要像庭审笔录一样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认吗?对、法官而言,展示案件情况,回应公众或对案件关注的最好方式还是判决,在判决之外发布直播庭审的微博大可不必。同理,律师受人之托,需要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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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庭审中的各种情况,对庭审变化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庭审策略,律师忙于发送微博,当事人会作何观感?律师在法庭上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其微博报道的客观性又如何体现?2011年12月14日,英格兰及威尔士的首席法官贾奇签发了一份关于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的法庭内使用等社交媒体对庭审情况进行直播报道的指导意见,在该意见里,法官、和律师压根儿就不是这一意见的指导对象,因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与律师的重要任务是相互配合完成庭审,他们有闲心在庭审中发微博岂不匪夷所思?那么,谁是发布直播庭审微博的恰当主体?答案是专业的媒体从业人员。微博除了具备便于人们交流沟通的社交属性外,还具备发布信息的媒体属性。微博直播庭审的出发点应该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公正和准确的报道。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其地位的不中立,无法保证微博直播案件的客观性。不中立甚至南辕北辙的案件报道,会引发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和司法以外的权力对案件的干涉。另外,不当的微博内容很可能会侵犯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或暴露证人的身份,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困扰,甚至造成证人串供或修改证词,严重地影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此外,微博有着天然的弱点。受字数,微博无法在短期之内,全面、客观地展示庭审情况,其内容往往是一些信息的碎片,人们要通过连续的阅读,才可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这一缺陷,对文字内容涉及司法活动的微博发布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一个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的报道者,才能更好地通过微博报道庭审及案件全貌。所以微博直播庭审的事,法官律师都别参与,还是交给媒体吧!经准许,记者和自由撰稿的法律评论人员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通过微博对案件情况进行公正客观的报道更为合适。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对庭审的微博直播并不排斥公众发布庭审微博。从实践中看,如果旁听公众要发布直播微博应当首先获得的许可,发布非直播庭审的微博,时间最好选在案件结束审理以后或判决结果作出以后,内容也最好在发布与法庭程序有关的内容或者判决结果。其实,如果打开大门,让媒体和公众自由地进入并观摩庭审,公民在不影响司法活动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可以随意旁听案件审理,直观感受庭审状况,如此一来,不必劳心劳力地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律师也不必担心的程序不公没人看得见。面对想看就看的庭审活动,微博直播庭审这种事还会引发那么多的争议和关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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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一条,哪些情况是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除外的?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18、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相互之间不得采用哪些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 (二)为争揽业务,不正当获取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 (三)泄露收费报价或者其他提供法律服务的条件等暂未公开的信息,损害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9、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的情况?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条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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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20、哪些情形,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书的特别授权?

提起反诉和上诉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1、律师业务推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2、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3、律师和事务所可以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22、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律师协会对会员惩戒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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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分别有哪些?

对律师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止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23、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答: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这样一个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民间所说的民告官是什么意思?民告官与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民间所说的民告官实际上就是行政诉讼,两者之间并无区别。

25、什么叫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何特征?

行政行为指: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律效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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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单方面的意志,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实施的能够决定相对人法律地位并能够产生行上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行政具体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2、具体行政行为是依行政主体单方面的意志来实施的;3、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所作出的行为;4、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产生行上的法律后果。

26、你认为律师应当具备哪些素质?

1、表达能力

2、对事物透彻的分析能力,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

3、要有法律人的理性,不能凭一时冲动,凡是讲求证据。

4、我觉得为人一定要正直,律师应当为需要的人辩护,但是我更主张为弱者服务。这也是我的人生目标。

5、对当事人负责。案子不接则已,接了就一定要尽力!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27、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有哪些权利?

答: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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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

28、律师执业基本准则?

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和法律尊严。

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和法律,切实维护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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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29、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哪些行为?

答:(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30、受理案件应审查些什么内容?

答:首先审查是否讯在利益冲突,以及需要回避或其他不宜委托代理的情形。

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区分案件类型,审查以何种法律途径解决,并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受案的范围。

审查案件事实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审查确定管辖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失踪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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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求你到看守所用手机拍一张照片给他们,你会怎么办?

答:这是违法规定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能法律意识淡薄,作为律师我们应当耐心向他们解释有关规定,对他们进行疏导,打消他们这个念头。如果家属力争要求的,我们应当断然拒绝。如果由此造成关系紧张的,应视不同情况处理。如时间宽裕,又对犯罪嫌疑人利益不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同意其中止委托代理,如时间紧急的,对犯罪嫌疑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继续代理,尽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2、根据律师法第2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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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有哪些?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2.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3.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4.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据。

5.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3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请问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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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35、根据法律规定,对律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对律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权,具体由什么机构行使?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吊销律师执业执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机关行使。

《律师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行为工程中,发现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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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应当予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杨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36、律师保密的几种例外?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

37、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土地、矿山、建筑物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港口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口进行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港口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指海事)管辖。有利于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遗产是死者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确定“主要遗产”时,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38、列举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答:(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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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39、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列举除外情形?

根据合同法18: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40、实习人员有哪些行为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独自承办律师业务;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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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41、实习证损毁或者遗失的,你该怎么办?

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或补发。

42、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如何处理?

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经进行的实习认定为无效

43、如果实习人员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如何处理?

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当地的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次实习的处分。

44、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有哪些?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2.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3.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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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5.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6.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

45、实习律师能否在法庭开庭时上发表讲话?

不能,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6、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前,需要审查些什么?

先审查是否讯在利益冲突,以及需要回避或其他不宜委托代理的情形。

审查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委托人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区分案件类型,审查以何种法律途径解决,并确定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不予受案的范围。

审查案件事实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审查确定管辖法官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失踪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47、刑事案卷如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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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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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办案小结。

48、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依法执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四、严守,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准则共分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忠诚。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和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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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为民。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是法治。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和法律,切实维护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四是正义。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五是诚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是敬业。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49、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有哪些?

答:(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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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50、哪些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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